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有哪些特別規定?

《刑事訴訟法》對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有哪些特別規定?

危害國家安全罪由國家安全機關處理,律師不用保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律師在偵查過程中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偵查機關許可。這些案件中的證人、專家證人、受害人本人或其近親屬可以申請保護。如果需要監視居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或者缺席審判。

法律分析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是危害極大的犯罪。因此,刑事訴訟有壹定的特殊性,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21條、第39條、第48條、第64條、第75條、第81條、第85條、one hundred and fifty和第291條中均有規定,概括如下:

(1)危害國家安全罪由國家安全機關處理,不是由公安機關處理。

(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律師在偵查過程中,因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或者恐怖活動案件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征得偵查機關的許可。

(4)律師有保密義務。但是,得知他人將要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恐怖犯罪還可能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所以律師也需要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五)對這類案件中的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有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保護措施。

(6)此類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7)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傷害,應予以逮捕。

(8)拘留後24小時內無需通知家屬。

(9)可采用技術調查。

(10)可以申請默認試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與公安機關相同的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刑事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 * *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知道委托人或者他人正在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行為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鑒定人、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因在訴訟中作證而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采取下列壹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 (壹)不得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工作單位等個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措施出庭作證的;(三)禁止特定人員接觸證人、鑒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個人和住宅采取特殊保護措施;(5)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鑒定人、被害人認為自己或者其近親屬因出庭作證而受到人身安全威脅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請求保護。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依法采取保護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的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妨礙偵查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批準,也可以在指定住處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進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實施後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家庭成員。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適用於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壹條* *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壹)可能犯新罪的;(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one hundred and fifty條公安機關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采取技術偵查措施。人民檢察院立案後,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程序,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按照規定移交有關機關執行。追捕在逃的被通緝或者被批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批準,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術偵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壹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需要及時審理的。經審查,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符合缺席審判程序適用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開庭審理。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出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

  • 上一篇:新勞動法規定的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 下一篇:上過通識課但不知道怎麽考的,進來看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