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壹是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是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四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從這四種情況的規定來看,並沒有規定50周歲以上的勞動者不能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符合這四種情況的50周歲以上的員工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種情況,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這個範圍比較寬。相關法律法規有《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根據國發(1978)104號文件,目前我國退休年齡為女職工50歲,女幹部55歲,男60歲。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壹條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根據這壹規定,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0歲。女職工只要年滿50周歲,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當他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但是,我們在理解勞動法規的時候,要從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整體精神來理解。《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實施時間為2008年9月,自頒布之日起實施。《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6月65438+10月至6月1日實施,但於2012年2月修訂。新修訂的《勞動合同法》於2013年7月1日起實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根據社保法的規定,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需要滿足兩個條件。壹種是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二是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達到15年。但在現實生活中,有的人雖然達到了法定退休年齡,但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根據社保法的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繼續繳費至15年。這種連續繳費可以是單位繳費,也可以是個人繳費。從這個意義上說,單位職工未達到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不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女職工年滿50周歲,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理論上不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也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
那麽哪些員工年滿50歲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呢?勞動合同不能解除的情形有四種,《勞動合同法》有六種情形。《勞動合同法》增加了兩種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壹是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離崗前未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根據這壹規定,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的女45周歲以上、女幹部50周歲以上、男55周歲以上,不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範疇。用人單位要強行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年齡超過50周歲的,主要是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或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條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