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的幾個關鍵問題
第壹,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需要經過法定程序,並向勞動者公示。
法定程序: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勞動者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並向勞動者公示或者告知。
見《勞動合同法》第四條。
2.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1,同壹用人單位同壹勞動者只能約定壹個試用期。
2.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或者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壹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壹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見《勞動合同法》第19條。
三、勞動合同分為三種,鼓勵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本文列舉了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三種情形,新增了勞動者連續第二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必須同意,除非有法定事由。
特別說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見《勞動合同法》第12、13、14、15條。
第四,關於勞動合同的終止
1,增加了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
與原勞動法規相比,新法第三十八條增加了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或者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即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仍需支付經濟補償。
2.增加了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和《條例》相比,新法第三十九條增加了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
(1)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二)或者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3.雇主在生產性裁員中的註意事項;
(1)裁員程序:需裁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用人單位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職工意見後,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方可裁員。
(二)用人單位進行生產性裁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壹)與本單位訂立長期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家庭無其他從業人員,有老人或未成年人需要贍養的。
4.增加了非法定事由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與原《勞動法》和《條例》相比,新法第四十二條增加了下列情形,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1)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5.增加了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事先將理由告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勞動合同的規定,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動詞 (verb的縮寫)經濟補償的適用範圍擴大了。
1.除勞動者因自身原因辭職,或者符合新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六種法定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外,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雙方達成解除協議、勞動合同期滿不再續訂的所有情形,用人單位都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經濟補償上限: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3.註意,根據新法第九十七條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於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到期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但計算補償金所需工作年限的起始日期為2008年6月65438日+10月65438日+0日。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影響經濟補償金的計算。
六、關於集體合同的運作
新法第51,54條規定,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平等協商,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與用人單位簽訂;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上級工會應當指導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集體合同訂立後,應當報送勞動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的,集體合同生效。
七、設立“賠償”的相關規定,大大增加了用人單位的違法成本。
新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新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新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工資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3.安排加班而不支付加班費;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條例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八、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上述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數量從2008年1開始計算。
九、新法增加用人單位違法成本的其他四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形納入行政處罰範圍,並輔以賠償責任。
新法第81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明確用人單位強迫勞動等四類情形。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四種情形的,將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包括: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違章指揮或者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惡劣的勞動條件和嚴重的環境汙染對勞動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了嚴重損害。
3.用人單位將被處以扣留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並處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4.用人單位逾期未為勞動者辦理檔案或者社保轉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證明,並在15日內為失業人員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否則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X.新法強調了對職業危害的保護。
1,新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有“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內容;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職業危害、安全生產條件...以及工人要求的其他信息;
2.新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接觸職業危害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