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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刑事判決書的署名日期

刑事文書的種類很多,有刑事自訴、刑事申訴、刑事控告、舉報信、申訴書等。在刑事案件中,刑事文書往往是不可或缺的文件。那麽如何確定刑事判決書的署名日期呢?以下是整理內容。

如何確定刑事判決書的署名日期

某行政案件法院開庭後,未確定宣判時間,合議庭維持行政案件判決書的時間有爭議。

壹種觀點認為應當設定量刑時間,另壹種觀點認為應當是分管院長下達刑期的時間,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是合議庭定案的時間。

1.第壹種意見認為,審判活動還沒有結束,宣判的時候審判活動就結束了,所以應該是宣判的時候。第二種意見認為,合議庭認定的結果就是宣判的結果,所以判決認定日期就是合議庭認定的日期。第三種意見認為,院長簽字是案件終審的日期,所以應該是判決書的簽字日期。因為《行政訴訟法》沒有明文規定,但是

第九十七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因此判決書的簽收日期應當與民事判決書的簽收日期相同。但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在審判實踐中,無論是行政判決、民事判決還是刑事判決,除上述情形外,還有獨任法官當庭宣判的案件和獨任法官定期宣判的案件;普通程序審理後,應在合議庭開會後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幾個案件的簽單日期應不同,如定期宣判不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案件等。

封建時代的判決是指官方的決定,現在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審理案件後,對案件的實體問題所作出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是人民法院依據法律的規定和依職權對爭議雙方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它具有權威性、合法性和強制性。判決書的書寫日期應當嚴肅規範,不能隨意,但法律對具體書寫日期沒有明確規定。

2.根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的精神,判決書的日期應當是人民法院對實體問題作出判決的日期,即法院審判組織對案件處理結果確定明確意見的日期。判決確定的日期不是辦案法官理所當然確定的日期,也不是院長等有權簽署裁判文書的人員簽署判決的日期。我國法律對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組織形式有兩種規定,壹種是專屬制,壹種是合議制。獨任法官審理的案件,獨任法官作出判決的日期應當是法律文書簽署的日期,即當庭宣判的案件為當庭宣判的日期,定期宣判的案件為宣判的日期。合議庭制度審理的案件應區別對待:壹類是合議庭合議後不需報法官討論決定的案件,合議庭決定的日期為判決書簽署日期。在特殊情況下,有些案件經過多次合議,最終合議的日期應為判決書簽署的日期;另壹種是合議庭討論後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因此,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是人民法院為審理案件而設立的最高審判組織。因此,無論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是同意合議庭的意見,還是改變合議庭的意見,都應當按照審判委員會的決定進行判決。因此,審判委員會作出判決的日期。由院長或其他有權簽發裁判文書的人員簽發判決書沒有法律依據,不是判決結果的確定而是法院提高案件質量的內部管理規定。總統簽署文件只相當於復核判決,並不決定判決結果。因為即使庭長等簽發人員對合議庭的判決內容有異議,也無權自行變更判決內容,但可以要求合議庭重新開庭,或者由庭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庭長等簽發人員必須執行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所以庭長等人的簽發行為不屬於判決內容的確定。

以上就是如何確定刑事判決書署名日期的內容。如果有什麽不懂的地方,不妨咨詢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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