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制重組企業改制重組階段是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範,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成功上市。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管理、財務、法律等諸多問題。,並且只有在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參與下才能順利完成。公司在重組改制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形成明確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現有資源;突出主業,形成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產權關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建立公司治理基礎,規範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運作。
具體來說,這壹階段的主要任務是:
1.股權融資。擬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多為處於成長期的小型高科技企業。通過銀行貸款等債務融資方式往往難以獲得企業發展急需的資金。股權融資已成為企業解決資金瓶頸、實現快速發展的必然選擇。在新三板掛牌後,不僅提高了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還增強了股權的流動性,為企業在掛牌前引入戰略投資者創造了機會,有利於解決困擾擬掛牌企業發展的資金問題。
2.通過股權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和組織架構整合,突出主業,形成核心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規範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
3.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和董事會秘書制度,確保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
4.建立股份公司。大多數要上市的公司是有限責任公司。只有改成股份公司,才能在新三板掛牌。為了盡快實現上市,有限責任公司轉股時經營業績的持續計算成為關鍵,即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轉股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可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滿兩年後方可在新三板掛牌轉讓。轉股的依據是“賬面凈資產值”而非評估凈資產,且整體變更時不能增加股本和引入新股東,否則公司存續期不能連續計算。
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壹般程序如下:(1)發起人簽署發起人協議,約定公司賬面凈資產值折算方案等重大事項;(2)先後召開董事會和股東會,並作出全體董事或股東壹致同意根據發起人的協議將有限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決議;(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資本進行審計、評估和驗證;(4)召開股份公司創立大會,審議通過關於股份公司整體變更和設立的議案,審議通過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選舉股份公司第壹屆董事會和第壹屆監事會成員,審議通過關於授權股份公司董事會辦理股份公司設立相關事宜的決議;(5)申請工商登記,領取股份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涉及國有資產和對外投資的,需事先向有關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三)上市推薦階段,各中介機構出具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備案材料,擬上市企業取得相關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
主辦券商核心機構召開核心會議,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核,形成核心意見。主辦券商根據核心意見決定是否向證券業協會推薦公司上市。決定推薦的,出具推薦報告,並將備案文件報送證券業協會。
協會收到備案文件後,將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全;主辦券商是否按照盡職調查指引的要求對被推薦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主辦券商是否履行了備案的核心程序。協會對備案材料審核無異議,自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推薦的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四)上市前籌備階段,在公司股票正式上市前,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投資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委托給主辦證券公司。初始註冊股份由推薦的主辦券商托管。主辦證券公司應當將其托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交存於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上市報價轉讓前,上市公司應當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和試點資格確認函),推薦券商應當在上市公司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說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五)股票上市交易
1,投資者範圍,新三板市場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上市公司自然人股東。具體為:機構投資者(法人、信托、合夥等。);公司上市前的自然人股東(上市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控股公司的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受到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因繼承或司法判決而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協會認可的其他投資者。
2.交易方式:新三板市場的交易以“股”為單位,每筆委托份額的數量應在3萬股以上。不足3萬股只能壹次性賣出。
3.交易限制。為了穩定市場,新三板規則對掛牌公司股份轉讓做了壹些限制性規定:(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轉入代辦系統,每批數量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壹。進入時間為上市之日,上市期滿後壹年和兩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前12個月內發生轉讓的,股份管理適用前條規定。
(2)上市公司在上市前12個月內進行過增資的,現金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12個月後可轉入代辦系統,非貨幣財產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4個月後可轉入代辦系統。
(3)限售期股份因司法判決、繼承等原因轉讓的,後續持有人仍需遵守上述規定。
(四)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的轉讓,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