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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新刑事訴訟法全文

法律主觀性:

我們常說,無論發生什麽,都要有證據。在我國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證據起著主導作用,往往只有提供的證據才能真正存在,才能幫助法院盡快查明事實真相。

壹、新刑事訴訟法意見證據規則

(1)證據的概念被修改了。

舊法將證據定義為“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壹切事實”。新法將證據的概念改為“可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後者缺少“真實”二字,用“物質”代替“事實”。相比較而言,舊觀念更註重客觀真實,新概念更註重法律真實而非客觀真實。證據是證明信息和證明載體的有機統壹。舊觀念將證據視為“事實”,容易與作為證明對象的“案件事實”相混淆。新概念用“材料”來定義證據,更加準確客觀。也可以提示證據內容真實、來源和形式合法的要求。

(2)調整證據種類。

新法在舊法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類型的基礎上,將舊法的“鑒定結論”修改為“鑒定意見”,增加了“鑒定、調查、實驗記錄”、“電子數據”等法定證據類型。

(3)確立檢察機關在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

新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證明責任的確立對刑事訴訟的公正和合法有著深遠的影響。有效證明是質證認證的關鍵,對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在司法實踐中,要註意相應的證明內容,以保證打擊違法犯罪。

(4)明確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第(二)項規定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庭審前、庭審中、法庭辯論終結前排除非法供述的程序性啟動權,以及在庭審中排除非法取得的未到庭證人書面證言、未到庭被害人書面陳述的程序性啟動權。新刑訴法增加了“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規定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排除非法證據,同時也有權向檢察院起訴,排除了多渠道給予當事人非法證據的啟動權。

第二,我們的刑事訴訟法需要多長時間?

偵查階段最長辦案時限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對於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期限可延長至30日。檢察院應當對提請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應當在7日以內完成。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重大犯罪集團案件,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兩個月;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126條不能立案偵查的,可以延長2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五條規定,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檢察院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

三、刑事訴訟法中需要證明的事實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要證明的事實包括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行為、被告人是否實施了被指控的行為、被告人是否已經無罪、該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後果等情節、被告人的責任、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關系、是否構成犯罪等。

法律客觀性: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修訂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根據立法精神對新刑訴法中與檢察工作相關的概念和條文進行了準確界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界定了“刑訊逼供”的定義。指出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劇烈疼痛或者身體、精神上的痛苦,以取得口供。根據新刑訴法的規定,規則明確提出“對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報請逮捕、批準或者決定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的依據。”同時還規定,其他非法方法,是指對犯罪嫌疑人實施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的違法程度,強迫其違背本人意誌供述的方法。界定“特別重大賄賂犯罪”《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法(試行)》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涉嫌賄賂犯罪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犯罪情節惡劣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這壹定義更適合中國的經濟發展,符合打擊犯罪的需要,也是中國這麽多年司法實踐中的壹貫做法。規則很清楚。特別重大賄賂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監視居住的,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在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或者送公安機關執行時,應當書面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犯罪嫌疑人,應當經人民檢察院同意。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應當提出是否準許的意見,報檢察長決定,並在三日內答復辯護律師。規則要求,人民檢察院辦理特別重大賄賂案件,應當在妨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通知看守所或者公安機關以及執行監視居住的辯護律師,辯護律師可以不經許可會見犯罪嫌疑人。對於特別重大的賄賂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辯護律師在偵查終結前會見犯罪嫌疑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進壹步細化並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復核活動實行法律監督。根據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進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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