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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頒布後公安執法過程中的問題及對策

公安刑事執法存在的主要問題

(壹)案件立案階段不成立且違法立案的。

(2)在偵查活動中濫用偵查手段

在偵查取證過程中,公安機關濫用偵查手段的現象比較普遍,具體表現為:1,刑訊逼供。對犯罪嫌疑人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逼供的。這是非法取證中最突出的問題;2.通過威脅或引誘收集供詞。在訊問過程中故意威脅、恐嚇犯罪嫌疑人,或者在供述後承諾減輕其刑罰或者宣告其無罪,以達到取得供述的目的;3.審訊是非法的。《刑事訴訟法》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但實際操作中,偵查人員往往單獨訊問,並在筆錄上簽上兩名警察的名字;4.非法搜查和扣押。搜查公民身體、物品或者住處時,未申請搜查證,扣押與案件有關的物品時,手續不全,不該扣押的也扣押,扣押的物品隨意使用。

(3)適用強制措施存在諸多問題。

1,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

2.監視居住變相拘留犯罪嫌疑人。

3.濫用取保候審。

阻礙律師參與調查階段

針對公安機關刑事執法中存在的問題,為進壹步推進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應采取以下對策:

(壹)轉變執法觀念,提高刑事執法能力

在刑事執法過程中,公安民警要轉變執法觀念,破除那些過時的舊觀念,樹立現代執法理念,為提高刑事執法能力打下堅實的思想基礎。執法觀念是執法活動的先導,壹個警察有什麽樣的執法觀念直接決定了他會采取什麽樣的執法行動。只有樹立正確的執法理念,才能產生保護公民合法權利的執法活動,才能很好地行使公安機關的刑事執法權。

要轉變執法觀念,首先必須增強辦案民警的程序意識,實現程序正義。二是牢固樹立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理念。

(B)改善刑事執法的法律基礎。

首先,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2條僅表達了確定有罪的權利由人民法院依法行使的意思,與無罪推定的基本精神及其具體內容相去甚遠。鑒於立法的不足,可以考慮將條文修改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定罪生效的,視為無罪。”這充分體現了“無罪推定”的理念,也符合大多數國家和相關國際法律文件對無罪推定原則的立法表述。

其次,有必要引入沈默權。

(三)建立健全監督機制,強化執法監督。

1,理順內部監督部門關系。就公安機關而言,已形成多元化監管體系,但也存在職權交叉、多頭管理、監管部門缺乏獨立性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理順內部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調整監管機構的設置,從制度上整合優化這些部門,合理配置各監管主體的職能權限和資源優勢。壹是完善管理體制,合理設置機構。《公安機關監督條例》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設立監督機構。公安機關監察機構不與黨的紀律檢查機構、行政監察機構合署辦公,單獨行使監察職權,對上級監察機構和同級公安機關行政首長負責。但實際操作中,壹些檢查機構的人員編制難以解決,不得不掛靠在同級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長多為紀檢書記。這些問題的解決必須依靠各級公安機關和政府的重視,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設置機構,明確領導責任,保障人員配備。二是建立紀檢、監察、監察、法制等內部監督部門之間的聯系制度,加強部門之間的橫向溝通。三是建立統壹的監管信息網絡。監管部門在網上公布自己的工作和案例,建立系統的檔案數據庫,方便監管部門查閱信息,提高監管效率。

2.完善外部監督機制。

3.加強內外聯動,優勢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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