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事件是指司法警察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具有壹定影響或破壞力的不可預測的事件。其特點是不可預測、危害大、影響深遠。隨著社會經濟的加速發展,公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大量矛盾糾紛被法院依法化解。隨後,人民法院成了當事人矛盾糾紛的聚集地。稍有不慎,就容易釀成不測。有些情況下,法院的當事人鬧訪,會影響法院的正常辦公秩序。在最惡劣的情況下,人民法院甚至使用暴力襲擊法院或傷害法官的人身安全或危害公共安全。人民法院成了沖突的前沿。司法警察應對突發事件,保障法官人身安全和法院公共安全尤為重要。壹、司法警察面臨的突發事件類型主要是1,鬧事,沖擊法院。這類事件主要發生在刑事、行政、民事審判活動中,表現為尋釁滋事者利用旁聽、參與審判活動的機會,在法庭上吵鬧、謾罵或圍攻、毆打法官、檢察官、證人及對方當事人,擾亂正常的審判秩序,妨礙正常的司法活動。2.暴力抗法突發事件。主要發生在刑事、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中。被執行人或者其親屬為逃避執行,采取暴力手段圍攻、沖擊執行現場,毆打執行人員,搶奪執法人員佩戴的公務證件,撕毀執行案卷材料。破壞執行車輛、設備,搶奪警械或者自傷、自殘等妨礙活動正常執行的犯罪行為。3、集體、個人盯梢突發事件。這類事件表現為多人聚集,拉橫幅、印廣告、喊口號,個別采取跪喊、靜坐、堵交通、堵大門、喊委屈等手段擾亂法院機關正常工作秩序,旨在博取過往群眾的同情,造成不明真相的群眾肆意傳播觀點,以引起社會關註。如果處理不當,會再次向法院或其機關申訴。4、危險人物報復突發事件。這種緊急狀態主要表現為行為人對法院的判決和執行不服,有報復的意圖。經常攜帶管制刀具、槍支、爆炸物、有毒腐蝕性液體等進入法庭。,並在審判現場和辦公場所對法院工作人員實施報復,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二、司法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時面臨的問題首先,各級領導非常重視法警隊伍的建設,但法警隊伍的組織體系始終不完善。自法院正式組建司法警察隊伍以來,各級法院領導高度重視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將司法警察隊伍建設提上重要議事日程。但由於體制、編制等諸多法院自身難以解決的問題,加之法院審判執行任務繁重,長期以來在繁忙的工作中沒有發生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治安形勢相對穩定,無法將有限的編制分配給法警力量,始終沒有得到有效解決。法警部門也成為法院內設機構中的綜合後勤部門,法警獲取渠道不暢、年齡老化、配置不科學、警力嚴重不足等問題與目前的司法警力相比,處置突發事件時警力不足已是不爭的事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暫行條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編制應占本院編制的12-15%,這是法院普遍存在的現象。以商洛法院系統為例,該市司法警察實際編制基本不到編制的7%,占編制的比例不到40%。二是應急預案操作性不夠。目前各單位制定的預案多為原則性規定,涉及技戰術方面較少,可操作性不強。第三,應對突發事件的準備不充分。面對突發事件,對困難和問題的估計往往不夠全面,準備不充分。四是處置突發事件的演練開展不夠。法院基本都有應對突發事件的預案,但是按照預案進行演練的很少。五是應對突發事件的經驗教訓總結不夠。除非總結,否則什麽都提高不了。警察每年處理的突發事件很多,但很少認真總結經驗教訓。交流和總結處理突發事件的經驗教訓是十分必要的。三、應對突發事件的對策建議壹是大力加強司法警察隊伍建設,從根本上改變司法警察隊伍現狀。司法警察擔負著保障審判和執行工作有序開展的職責,處於各種矛盾沖突的最前沿,尤其是提審、押解、羈押、出庭、參與民事案件執行、群眾向法院申訴、執行死刑等“險、難、險、重”任務,對抗性強、危險性大,稍有懈怠就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不良後果。建設壹支召之即來、能打仗、打勝仗的高素質司法警察隊伍,不僅是形勢發展的需要;也是社會進步的需要;也是全面加強審判工作,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的需要。因此,我們應該重視司法警察隊伍的建設,緩解司法警察隊伍的嚴重不足。第二,構建科學完善的應對突發事件的網絡體系。首先是建立應急預案。在制定應急預案的過程中,壹是要細化,即根據不同種類的突發事件,制定詳細的預案,優化操作,涵蓋方方面面,確保應對突發事件有案可循,打壹場有備無患的仗。二是要全面,即預案要明確組織體系、職責、目標、要求、處置程序、原則、具體措施、方法、警力部署與分工、聯動機制、紀律要求等。第三,要靈活。面對突發事件,要以預案為指引,結合實際情況靈活運用。壹旦在實戰和演練中發現預案的缺陷,就要及時修正,以保證更好地應對突發事件。二是建立聯動機制。通過與公安、信訪機關等部門建立長效溝通聯系機制,廣泛交換意見,加強工作銜接,確保處置突發事件時快速聯動,充分利用優質資源,協同應對突發事件。三是建立預警機制。司法業務部門開展審判實踐活動時,應當對各類司法活動進行風險評估,遇有突發事件及時向司法警察部門報告,以便司法警察部門提前做好準備。第三,提高司法警察的綜合素質。壹是加強思想素質訓練,確保頭腦冷靜。樹立“抓大事、辦實事、辦好事、解難事”的工作理念,明確“嚴格、公正、高效、文明”的執法理念,通過各種學習渠道培養幹警不畏艱險、敢於犧牲的大無畏精神,使幹警從思想上正確對待突發事件,擺脫對突發事件的恐懼心理,提高在突發事件中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切實提高職業素養和責任感。二是加強專業知識訓練,提高戰鬥力。通過組織法警認真學習和深入探討業務理論,獲取處理突發事件的原則和方法。每壹次突發事件在發生之前都不是沒有征兆的,也有壹個矛盾積累和激化的過程,有其自身的特點和規律。通過了解突發事件的性質、特點和應對方法,樹立信心,增強處理突發事件的信心。三是加強業務經驗教學,做好“師徒”工作。處置突發事件經驗豐富的老法警將向年輕法警或新入職法警介紹處置突發事件的經驗,緊貼實際需求,加強突發事件的處置和演練,著力提升警務基本功,提高理性思考、綜合判斷和處置能力。第四,科學訓練,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壹是大力加強應急培訓和演練。要以處置突發事件為重點,加大訓練投入,改進訓練方法,利用日常訓練和強化訓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按照處置突發事件的要求,加強應急隊伍實戰演練,提高法警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不斷壯大法警力量,增強隊伍整體戰鬥力,使法院司法警察成為壹支隨時能抽、關鍵時刻能出動、任何情況下都能硬起來的拳頭隊伍。二是加大物質保障投入。特別是加強警用裝備和基礎設施建設,根據預防和處置突發事件的需要,將警用裝備建設納入司法警察工作總體目標,加大資金投入,購置、更新和購置科技含量高的警用裝備,確保處置突發事件過程中警力和裝備得到充分保障。三是制定科學的考核激勵機制。司法警察的工作多為服務性、協作性工作,也伴隨著高度的危險性。但是,對司法警察工作的評價,並不像法官那樣客觀準確。基層法院法警任務重,工作辛苦,危險性大,易患各種疾病。因此,我們應該充分重視司法警察在處置突發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對司法警察在工作和生活中應給予關心和照顧,對司法警察面臨的疾病和危險應安排有效的防護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職業風險。綜上所述,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要以學習貫徹修改後的刑事訴訟法為契機,進壹步加強和改進司法警察工作,始終圍繞審判執行工作大局,註重安全防範,規範執法,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作用,著力構建符合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組織體系和運行機制,多方面加強探討和實踐。不斷總結處置突發事件的經驗,提高司法警察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確保人民法院審判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工作人員人身、公共財產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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