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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如何槍斃死刑犯?

中華民國死刑執行確定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條規定,公訴人應當及時將案卷提交最高司法行政機關(即司法部)。根據同壹法律第461條的規定,根據司法部的命令,如果沒有《刑事訴訟法》第461條但書的理由(即沒有提起再審或特別上訴的可能性),執行檢察官必須在收到司法部命令後三天內執行死刑。《死刑執行規則》第二條規定,執行死刑時,檢察官應當會同看守所所長,先進行外觀檢查,再核對犯人外貌和指紋表,然後送交監獄執行。因其他案件在監獄服刑的,應當會同監獄長辦理。應在處決前後拍攝囚犯的照片,並上報司法部備查。如果死刑犯希望捐獻器官,他應該簽署器官捐獻同意書。

根據《刑法》第九十條關於監獄執行死刑的規定和《死刑執行規則》第三條,執行死刑的方法應當是在監獄內特定場所註射毒品或者槍決。執行槍決時,犯人應背對劊子手,槍決位置應為心臟。劊子手要把目標定在犯人身後的左側,但劊子手和犯人的距離不能超過兩米。對於捐獻器官的犯人,檢察官可以下令對頭部右後耳根開槍執行死刑。通常情況下,死囚會被戴上鐐銬,每天鍛煉時只允許離開牢房30分鐘。

臺灣省的死刑制度,壹個人被判死刑後,只有司法部長下達執行令後才能執行。壹個標準的行刑隊由壹名行刑檢察官(俗稱監督員)、壹名法醫、壹名書記員、壹名法警隊長、兩名行刑法警(槍手)和兩名執法警察組成。如果死刑犯同意捐獻器官,將成立醫療小組。目前大部分處決在18到21之間進行,國產T75手槍配有消音器。但早年使用的槍械並不固定,行刑時經常使用步槍或卡賓槍,特別是在警察總部等機關。

早些年選在早上5點到6點,意思是“晚上不要走”,但往往會讓死囚徹夜難眠,害怕腳步聲,槍炮聲容易驚擾周圍居民,所以行刑改在晚上。有人認為這是壹個很好的做法,因為在臺灣省民間信仰中,“陰間在日出時關閉,沒有鬼魂的牽引,他們無法進入地獄。”行刑前兩到三個小時,獄方會通知死囚“行刑令已經下達,今天就送妳上路”。如果妳有信仰,可以問神職人員(法師、牧師、神父等。)做最後的祈禱或吟誦。這個時候,行刑隊的工作人員往往會聚在壹起,膜拜監獄裏的佛像,祈求行刑順利。

行刑時,檢察官必須到達法庭,核實死囚的身份,並聽行刑前的最後壹次聽證會(通常是詢問死囚是否悔改,聽遺言),然後死囚會得到壹頓豐盛的午餐,稱為“最後壹餐”,希望行刑後亡靈能肉身到達冥界。根據各看守所的傳聞,它的飯菜壹般是白米飯、鹵蛋、雞腿、炒肉(或香腸、豬肝等。),海帶(或者青菜,竹筍),豆幹等菜,還有壹包煙,壹小瓶高粱酒。在監獄裏,迷信認為可以不吃飯,但至少要吃壹口鹵蛋,“吃蛋而死”,以免遭受死刑過程。1980之前,死囚沒有註射麻藥,所以大部分死囚都是壹口氣喝下高粱酒來減輕痛苦。

飯後,死刑犯被送到看守所的施舍處,趴在施舍處的沙地上。壹般來說,布施地也有另壹個佛,經常給佛燒香,請佛監控佛法的情況,以保護死囚不受煞氣的幹擾。死刑犯只要口頭申請就可以被法醫麻醉(死刑犯也可以選擇“不麻醉”),法醫會標註心臟或者小腦的相對位置。法醫驗證藥效時,法警可以開槍。拍攝位置為心臟(從背後拍攝)或小腦(從右後耳根拍攝)。行刑後十到二十分鐘左右,法醫會進行屍檢,確認是否死亡。如果他沒死,他會繼續拍,直到他死。如果同意器官捐獻,通常會通過向頭部開槍的方式執行,以保證器官的完整性,死囚在執行後會被送往醫院進行器官移植。

行刑後,第壹步是解開死囚的鐐銬(意為“解放靈魂”)。死囚會在腳鐐上綁上1000元新臺幣的鈔票,行刑後交給解開腳鐐的法警,感謝他解放了靈魂,但這1000元必須趕快花掉。很多法警會用它來招待所有法警隊友或者第二天早上捐寺廟香火錢。而且這副死囚腳鐐很受歡迎,很多死囚都會想方設法要求戴在腳上。監獄迷信認為不能用同壹副腳鐐槍斃兩個人。

傳統上,所有布施儀式的工作人員在行刑後都會洗手,並高喊“洗手”;如果衣服上沾有死囚的血,必須換掉或丟棄,否則會遭到死者鬼魂的報復。他們在布施儀式上互不罵人,而是用代號或手勢,避免逝者想起逝者。由於臺灣省在民間信仰中對被處決的亡靈還是相當恐懼的,所以行刑後監獄警察會在布施儀式中焚燒紙錢來祭拜死囚。

被告知死刑的罪犯精神失常或者懷孕的,由司法部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停止執行。在恢復或制作之後,除非司法部下令,否則不得執行。

關於執行死刑的地方,民國戒嚴時期,從1949開始,政治犯在國防醫學院後面的馬場町或新店溪河床執行死刑。從1950年代中期到1980年代末期,被軍法處決的政治犯和平民,全部在新北市新店區安坑刑場(位於新店區安華路,原“國防部新店監獄”,現“臺灣省新店戒毒所”)執行。民國1987年解嚴後,雖然《監獄刑法》規定死刑在監獄內執行,但實際上所有死囚都關押在二審看守所。為了規避行刑前看守死囚的成本與風險,刑場以“分監”的形式依附於二審看守所,包括新北市土城區的臺北看守所和臺中市南屯區的臺中監獄(臺中看守所與臺中監獄壹墻之隔,刑場位於監獄壹側), 臺南市歸仁區臺南看守所(臺南看守所與臺南監獄壹墻之隔,刑場位於看守所壹側)、高雄市燕巢區高雄第二監獄(實際此處隸屬高雄看守所)、花蓮縣吉安鄉花蓮監獄(刑場位於花蓮監獄因為花蓮看守所位於花蓮市市區, 所以不可能擴大刑場,所以死刑犯還是需要在行刑前轉移到監獄)。 由於大都市型、人口密集、政治經濟中心,約60%的死刑在臺北看守所執行。花蓮高分所轄的花蓮、臺東兩縣,因為人口不多,民風淳樸,政府遷臺以來只處決了18人。自1999年6月+10月12日對海洛因走私犯罪嫌疑人王在興、周家傑執行死刑命令後,直到2013年4月29日,才時隔13年半再次執行對壹名搶劫殺人兇手的死刑命令,並於2014年4月29日執行對另壹名性侵殺人兇手戴的死刑,成為唯壹執行死刑的二審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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