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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招標法的招標範圍有哪些?

招標範圍包括:1。涉及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四、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我整理了相關內容,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新招標法的招標範圍有哪些?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這是基於項目性質的規定。壹般來說,所謂基礎設施是指為國民經濟的生產過程提供基本條件,可分為生產性基礎設施和社會基礎設施。前者是指直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後者是指間接為國民經濟生產過程提供的設施。基礎設施通常包括能源、交通、郵電、水利、城市設施、環境和資源保護設施等。所謂公用事業,是指供水、供電、供熱、供氣、科技、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社會福利等為滿足生產生活需要而提供給公眾使用的服務。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由於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投資額大、建設周期長,基本以國家投資為主,尤其是公用事業項目,國家投資占絕對比重。就項目性質而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大多關系到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為了保證工程質量,保護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世界各國政府普遍要求制定相關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

這是對資金來源的規定。國有資金是指國家財政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和預算外資金)和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自有資金。其中,國有企業是指全民所有制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包括國有資本占企業資本總額50%以上的企業和國有資產出資人實際擁有控制權的企業。所有有資金投資的健全項目是指所有使用國有資金的建設項目(不論其在總投資中所占比例)。國家融資建設項目是指利用國家通過在國內履行國債或者向外國政府和國際棘手機構舉借主權外債所籌集的資金進行建設的項目。這些以國家信用為擔保,由政府籌集、安排、使用和償還的資金,也應視為國有資金。

三、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和援助的項目。

如前所述,這類項目必須進行邀請招標,這是世界銀行等國際多邊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普遍要求的。在與這些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簽署的雙邊協定中,中國也承認了這壹要求。此外,這些貸款大多屬於國家的主權債務,由政府統壹管理,性質上應視為國有資本投資。根據我國的情況,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政府貸款的項目主要有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和日本海外經濟協力基金,基本用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基於以上原因,這類項目在《招標投標法》中被納入強制招標範圍。

需要指出的是,以上三類項目只是壹個大的、籠統的範圍。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即需要招標什麽樣的項目,需要招標什麽樣的設備和材料,需要招標什麽樣的設備和材料,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後公布實施。

四、法律或國務院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隨著招標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實施,我國招標領域不斷擴大,強制招標的範圍將根據實際需要進行調整。因此,除了《招標投標法》之外,其他法律和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也應納入強制招標的範圍。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

關於妳提出的“新《招標法》的招標範圍有哪些”的問題,新《招標法》的招標範圍包括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公眾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其他部分在上面已經解釋過了,招標時對自己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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