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交易的定義
短線交易壹般是指“特定主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賣出前買入壹家公司的上市股票,或者在賣出後再買入的行為。”對此,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和其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5%以上的股份,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其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由公司董事會予以追繳。
短線交易很容易和內幕交易混淆,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內幕交易是內部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交易。壹般來說,短線交易的主體是內部人及其近親屬。內幕信息可以是圈內人,也可以是圈外人,比短線交易的主體更廣。此外,內幕交易的核心是強調利用內幕信息,而短線交易強調的是特定主體在短期內買入股票後再賣出或者賣出後再買入,沒有利用內幕信息作為構成要件。
短線交易的監管目的
從《證券法》的規定和相關監管實踐來看,規範短線交易的主要目的是:
第壹,構建短線交易的防範機制,維護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證券法的目的是“規範證券的發行和交易,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證券交易“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如果允許公司內部主體利用特定身份取得的信息優勢進行不正當的證券交易,將損害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因此,構建短線交易的防範機制,有利於維護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實現證券交易必須遵循的“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二,避免特定公司內部主體利用信息從事違法活動。持股5%以上的股東因其股份數量較多,在公司經營決策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其地位特殊,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這些主體在獲取公司管理信息方面有很大的便利。如果不對其行為進行規範,可能會操縱市場,謀取非法利益,從而損害其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有必要限制這些主體的證券交易次數和頻率。
新《證券法》中短期交易監管的完善
新《證券法》對短線交易監管的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短期交易監管的公司範圍擴大了。與原《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不僅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納入短線交易的監管範圍,還將“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公司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實際納入監管範圍。
第二,擴大了短期交易監管的主要範圍。新《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以及他人賬戶持有的。”將公司相關人員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賬戶和使用他人賬戶”納入短線交易監管,擴大了短線交易監管的主體範圍。
第三,短線交易監管的對象範圍有所擴大。根據新《證券法》,短期交易的對象不僅包括股票,還包括“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如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四,增加了短期交易的豁免條款。除了原《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承銷後收購剩余股票”外,還增加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作為短線交易的免責條款。這為做市商等機構在未來的交易實踐中適用短線交易的豁免規定預留了制度空間。
第五,加大處罰力度,提高違法成本。新《證券法》第189條將原《證券法》規定的“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數額提高到“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增加了短線交易的法律責任。
綜上所述,新《證券法》對短線交易的規制較為全面,為今後短線交易的法律適用和監管實踐提供了更加明確的法律依據,有利於充分發揮制度功能維護資本市場交易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