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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證券法宣傳系列之十三:中國證券發行的制度變遷

證券發行關系到上市公司的融資行為,是資本市場的基礎環節,也是證券法的動態體現,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的核心內容之壹是實行證券發行註冊制。結合新《證券法》的規定,我們來了解壹下我國證券發行制度的沿革。

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的規定

中國第壹部證券法頒布於1998年2月29日,歷經五次修改。但只有2005年6月和2019年2月的《證券法》修訂涉及《證券發行條例》的修訂,其他三次修訂均未涉及。證券發行包括新股首次公開發行、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和發行公司債券。現以《證券法》關於證券發行的基本規定為主線來理解其法律依據,如下表所示:

證券發行發展概況

證券發行壹般是指公司為籌集資金,向投資者出售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證券的活動,分為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主要是指向壹定數量的特定對象,如內部股東、員工或相關專業機構發行證券。公開發行主要是指向公眾發行證券。因為涉及到公共利益,所以《證券法》應該對公開發行進行規範。

事實上,在我國第壹部證券法制定之前,實踐中公開發行證券實行的是審批制。審批制由行政主導,通過額度管理或指標管理來實現,即宏觀制定當年證券發行總規模(額度或指標),在壹定規模範圍內選擇符合條件的公司進行發行申報和審核。我國首部《證券法》重申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審批制度,保留了公司債券發行的審批要求,還明確了公開發行股票的審批制度,具有證券發行逐步市場化的趨勢。

隨著社會經濟和資本市場的發展,2005年修訂的《證券法》明確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實行核準制。核準制壹般是指發行人必須符合發行證券的條件,證券主管部門有權依據法律法規對發行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只有在發行人獲得批準後,才能發行證券。核準制取消指標和額度管理,引入證券中介機構承擔相應責任。其初衷是為了保證證券發行和上市公司的質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符合當時中國資本市場的發展水平。相對於“行政強制色彩”濃厚的審批制,已經相當進步了。

全面實施註冊制

註冊制是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更加市場化的證券發行模式。按照全面實施註冊制的基本取向,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進行了系統修訂,為全面實施註冊制打開了大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壹是全面實施證券發行註冊制。“全面”體現在新股首次公開發行實行註冊制,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存托憑證等證券。同時授權國務院規定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具體範圍和實施步驟,為註冊制在實踐中的有序推行提供了依據,預留了空間。

第二,簡化和優化證券發行條件。新《證券法》將新股首次公開發行應當為“持續盈利能力”的要求改為“持續經營能力”,對“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等內容進行了優化和具體化。此外,取消了對公司公開發行債券凈資產規模的要求和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40%的要求,大大簡化了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

第三,強化註冊制下證券發行的信息披露要求。新《證券法》第19條規定:“發行人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應當充分披露投資者進行價值判斷和投資決策所必需的信息,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並要求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依法合規、盡職盡責,“保證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準確、完整”。同時,新《證券法》還在第五章設立專章,對信息披露進行系統規定。

此外,新《證券法》簡化了證券發行程序,取消了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和承銷團強制承銷制度,規定了證券欺詐發行和責令回購制度。細究我國證券發行制度的沿革,新《證券法》的修訂是最系統、最全面的。新《證券法》在總結科技創新板註冊制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頂層設計為證券發行註冊制的全面實施提供了法律供給,體現了制度與現實的融合,標誌著中國資本市場進入了新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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