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黨成為執政黨,壹開始就執掌國家政權,鞏固國家政權,全面執政,催生了依憲執政和依法執政思想的形成。建國之初,由於新民主主義革命留下的任務尚未完成,鞏固政權的鬥爭依然艱巨,革命時期的領導方式慣性依然存在,使得這壹時期黨的執政方式呈現出明顯的過渡性特征。壹方面,黨延續了過去革命時期的領導方式,確立了黨的統壹領導。在舊法已廢、新法尚未形成的地區,在處理突發性、臨時性事件時,仍然主要依靠政策領導和群眾運動;另壹方面,黨在實踐中已經認識到法治對於執政黨領導國家的重要性。該黨領導CPPCC建立了具有臨時憲法性質的“同壹綱領”,依法建立了新中國,組織了新政權。
從1954年憲法頒布到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是黨在全國確立執政地位和計劃經濟下依憲執政的曲折發展時期。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頒布實施,開啟了我國社會主義憲政建設。從此,中國依憲治國的歷史有了壹個良好的開端,也走過了壹條曲折的道路。
在65438年至0954年憲法實施的頭三年中,憲法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決定重大問題時,總要問是否合憲。[1]黨和國家機關都可以註意按憲法辦事。各級人大認真履行憲法賦予的職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了80多部法律和法令,並加緊起草刑法、民法等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還討論決定了第壹個五年計劃、黃河綜合治理規劃等壹系列重大問題,促進了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2]這壹切都表明憲法的實施是卓有成效的。
第壹部憲法的制定和中共八大的正確思想,應該為社會主義的探索打下了良好的基礎。但是,由於形勢復雜和種種原因,這些重要的變化隨著1957年的反右擴大化而逐漸喪失,黨的依憲執政思想暫時被提上了理論層面,並沒有成為國家付諸實踐並形成制度的意誌。這壹時期,隨著黨對階級鬥爭的認識誤區和計劃經濟體制提出的客觀要求,黨的統壹領導得到了深化和發展,其弊端日益凸顯。從毛澤東的文章《1957夏季的情況》第壹次指出政府部門必須直接向黨委負責,到次年6月中旬,中央發出《關於成立財經政法外事科學文化組的通知》並指出:“大政方針和具體部署統壹,黨政不分。政府、機構及其領導班子有建言權,但決策權在中央。[3]黨的領導體制逐漸演變為國民對黨的服從,同級黨組織服從黨的第壹書記;全黨服從中央,中央的最高權力實際上集中在毛澤東壹人獨大的局面中。換句話說,政黨政治化,政權個人化,形成了高度集權的黨組織,特別是黨委書記,直接行使國家權力,而不是國家組織。當黨及其最高領導人做出正確的決策時,這種制度能夠帶來高效率;壹旦黨的高層領導的認識出現偏差,這種體制下形成的弱約束機制必然會把這種高效率變成高危害。1957年的反右擴張,1958年的大躍進,人民公社運動,特別是“無法無天”的文革十年內亂,黨的領導、法律法規、憲政都被拋棄了。可以說在文革期間,偏離了憲政的正確軌道。
“文革”後期和改革開放前夕,先後兩次修改憲法,先後頒布了1975和1978憲法。第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1975憲法是壹部有嚴重缺陷的憲法。雖然堅持了1954憲法確立的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但又增加了許多與人民民主和社會主義原則相違背的東西。
值得註意的是,在這段歷史中,群眾運動仍然發揮著重要作用。不管他們實際上扮演什麽角色,從某種意義上說,他們已經成為黨通過自上而下的群眾動員來解決國家、社會、政黨各種問題的工具和方法。在法制不斷被踐踏和破壞的情況下,群眾運動成了法律的替代品。因此,可以說,對群眾運動方式的過度依賴是這壹時期黨的憲政執政思想倒退和曲折的又壹標誌。
1978年3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壹次會議通過的1978憲法,恢復了1954憲法的部分條款。但當時還來不及全面總結建國以來的經驗教訓,徹底清理和消除“文化大革命”的嚴重錯誤,所以憲法的指導思想沒有擺脫1975憲法的影響。繼續堅持“以階級鬥爭為綱”、“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積極肯定“文化大革命”,保留“大鳴、大放、大字報、大辯論”等不利於社會主義民主的內容。而且,憲法在國家生活和社會生活中的尊嚴和效力還沒有得到有效的恢復和確立。因此,從“文化大革命”到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期間,黨的憲政經歷了壹個曲折的發展過程。
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果斷地把工作重點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現了黨的歷史上的偉大轉折。黨確立並堅持了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改革開放以來,黨的執政環境和肩負的執政任務發生了巨大變化。計劃經濟下以高度集權為特征、以黨為主要特征的原有領導體制和執政方式,顯然不適應市場經濟下新的任務和要求。在這種情況下,改革和創新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成為黨面臨的新課題。
1978 65438+2月13、鄧小平在為即將召開的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做準備的中央工作會議上作了題為《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壹致,向前看》的講話,明確提出了在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史上具有撥亂反正意義的三個重要思想:壹是民主必須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二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思想;三是切實保障人民民主權利的思想。這些重要思想,作為新時期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指導思想,寫進了黨的十壹屆三中全會公報。鄧小平的重要講話和十壹屆三中全會成為中國共產黨依憲執政能力建設的轉折點。
1979年2月,根據鄧小平的指示,全國人大常委會成立了法工委,開始起草各項法律。1980年5月,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了中央提出的《關於修改憲法、設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議案》,決定設立憲法修改委員會,主持憲法修改工作。1982年4月,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討論稿)》。1982 65438+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於當日公布實施。
1982憲法是1954憲法的繼承和發展。恢復了被“文革”中斷的憲法執政秩序,初步確立了新時期黨的憲法執政體系:壹是將“四項基本原則”作為統壹的、不可分割的整體明確寫入憲法,成為憲法的總指導思想和根本憲政原則。其次,憲法規定“中國人民和國家的壹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以及社會事務”,真正掌握了國家、民族和自己的命運,突出了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第三,我們高度重視公民的基本權利。關於公民權利的第18條賦予公民比以前的憲法條款更廣泛、實際和明確的權利和自由。第四,憲法規定了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統壹的多民族國家結構等制度,加強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規定國家機構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第五,憲法明確規定了其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強調“壹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壹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政黨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壹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這凸顯了憲法的權威和法治的重要性。1982憲法充分體現了人民主權和民主法治精神,被譽為“我國歷史上最好的憲法”。[4]1982憲法的頒布實施,極大地推動了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的進程,標誌著新時期我國* * *產黨依憲執政的全面啟動。當然,黨的依憲執政作為壹種全新的執政方式,需要壹個長期的探索過程。實現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壹項十分艱巨的任務,憲法本身也需要隨著社會主義憲政實踐的發展而不斷完善的過程。1988、1993、1999和2004年,全國人大對1982憲法進行了四次修改。修改憲法的過程,既是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逐步完善,也是依憲執政建設的不斷推進。
黨的十六大指出:“經過革命、建設和改革,我們黨已經從領導人民為奪取全國政權而鬥爭的黨,轉變為領導人民掌握全國政權並長期執政的黨;從壹個在對外封鎖和計劃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變成了壹個在對外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領導國家建設的黨。”黨的歷史方位的根本轉變,對黨的執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進入新世紀新階段,國際形勢正在發生冷戰結束以來最深刻的變化。世界多極化和經濟全球化在曲折中發展,科技進步日新月異,綜合國力競爭日趨激烈。在國內,改革發展處於關鍵時期,社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如何在競爭中搶占先機,立於不敗之地,如何解決前進過程中的各種問題,是對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方式的嚴峻考驗。壹方面,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特別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更大範圍、更深程度的對外開放,要求我們改變壹些長期以來的行為習慣和思維習慣,調整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另壹方面,西方敵對勢力並沒有放棄對中國進行“西化”和“分化”的政治圖謀,並加緊進行滲透和破壞活動。這些都對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方式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來,世界上壹些大黨、老黨,特別是前蘇聯、東歐國家的* *產黨喪失執政地位,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壹就是執政能力不足,執政方式陳舊,已經不能適應新的歷史條件下的時代要求。新世紀新階段,黨提出改革和改進黨的執政方式,加強執政能力建設,也是受到蘇聯東歐執政黨喪失政權的教訓的啟發。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理論成果,科學回答了建設壹個什麽樣的黨、怎樣建設黨的問題,為我們推進執政黨建設指明了方向。從總體上看,黨的執政能力是與黨肩負的重任和使命相適應的,但面對新形勢新任務,黨的執政能力還存在壹些不適應的方面,其中,黨的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的不完善是影響黨執政效能的關鍵環節和重要方面。因此,黨的十六大以來,在這方面逐步進行改革,黨的領導和執政方式發生了並將繼續發生以下變化。
在黨的執政方式上,黨從以黨的政策代替國家法律轉變為嚴格依法執政。黨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胡錦濤同誌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執政。[5]標誌著我們黨執政方式的重大發展。它要求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善於通過法定程序使黨的主張成為國家意誌,從主要依靠政策執政向主要依靠法律執政轉變,要求黨員特別是領導幹部成為遵守憲法和法律的模範。
回顧黨的長期執政歷史,我們黨根據不同歷史時期的執政目標和執政環境,不斷探索和完善執政方式,在執政方式上始終堅持與時俱進。深刻總結黨長期執政的歷史經驗,壹個重要結論就是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必須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所謂堅持科學執政,就是要用科學的理念、科學的制度、科學的方法執政,要結合中國實際,不斷探索和遵循* * *產黨執政規律、社會主義建設規律和人類社會發展規律,把執政建設在更加自覺地運用科學規律的基礎上。所謂民主執政,就是堅持執政為民、執政為民,支持和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堅持和完善人民民主專政,堅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發展黨內民主帶動人民民主,擴大最廣泛的愛國統壹戰線。所謂依法執政,就是黨要牢牢把握法制建設這個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的重要環節,堅持依法治國,主導立法,帶頭守法,保證執法,不斷推進國家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法制化、規範化。從法律制度上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使之不因領導人的變動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註意力的改變而改變。依法執政的核心是依憲執政,即通過憲法和法律對黨的執政權力進行合理配置和有效規範和制約,實現黨執政行為的規範化和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