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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訪條例》文件解讀

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的活動。壹般來說,也叫反映情況,上訪。

2005年5月1日實施的《信訪條例》系統設計了信訪的法律程序和相關單位、人員的權利義務。站在信訪人的角度,極大地賦予了信訪人申訴和建議的權利。余偉安律師根據多年的律師工作經驗,通俗地總結了以下十條經驗,供大家參考。

1,堅信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信訪案件往往涉及多個機關或部門的利益,被信訪單位往往權力很大。作為投訴人,只有壹個武器,那就是法律。所以,信訪人壹定要堅信法律的正義。

2、熟悉信訪制度的範圍和程序。

毫無疑問,信訪不能代替司法。因此,我們應該對信訪制度的範圍、程序和功能有壹個清晰的認識。各地的接待機構和具體程序有很多不同。比如首先要了解《信訪條例》的規定。其次要了解當地的信訪條例或者特定行業的信訪條例。比如工會信訪和公安信訪,具體規定不壹樣。在具體的信訪活動中,要了解來訪單位的主管部門和領導,主要領導的接待天數,這樣才能事半功倍。

3.組織高水平的信訪文字材料。

作為參訪單位,大部分都比較懶。如果只有口頭信訪,沒有書面材料,接訪單位不會重視,大多不會有結果。信訪書面材料的重要性:壹、書面材料是妳信訪的物證,接收單位收到書面材料必須立案。如果不是書面材料,有的來訪單位直接拒絕,有的只是口頭處理,自然不會重視舉報。第二,書面材料能清晰地反映信訪事項,比口頭表達更能說服人。第三,高水平的信訪書面材料就像匕首和利劍,真正得到信訪的解決。所以,對於上訪者來說,找專業的律師打造高水平的上訪材料是非常有必要的。這裏需要強調的是,信訪不是訴訟。很大程度上是信訪人缺乏證據或者自己無法收集相關證據。信訪的主要目的是啟動接待單位的調查處理程序,而不是證明是非。

4.保持堅不可摧的鬥誌和耐心。

信訪被拒、敷衍塞責是常有的事。作為投訴人,要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要理性看待來訪單位的拒絕和敷衍。強烈的鬥誌和耐心是必不可少的,也可以在信訪中培養。

5.合理利用各種法律資源和人脈。

法律是壹個體系,信訪是法律體系中的壹條脈絡。涉及法律的公安機關、律師、各個國家機關的公證員都是法律體系的參與者,他們也會成為上訪者可以利用的朋友。訴訟、司法勞動仲裁等程序也可以作為信訪的輔助手段。關鍵在於合理利用。

6、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和方法信訪。

信函、電子郵件、傳真、電話、來訪等形式都是合法的信訪方式。作為投訴人,妳要充分利用。實踐證明,有時候壹封郵件可能十次訪問有效。對此,信訪人應充分了解信訪事項和對口接待單位。需要對相關接待單位的程序和有效性有相應的把握。充分利用各種渠道,可以有效節約信訪成本,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7.像訴訟壹樣為信訪準備證據。

信訪不是訴訟,但作為信訪人,也要有證據意識。如果信訪人能像打官司壹樣認真準備證據。反映的情況和要求是有證據支持的,所以對來訪單位肯定是壹個有力的震懾,勢必會達到正式來訪,及時處理的效果。在整理證據時,可以請律師檢查。可以參考訴訟程序中的標準要求做證據目錄,做證據說明。

8.索要驗收收據,避免拜訪單位的耽擱。

信訪回執(或《受理信訪通知書》)很重要,信訪人要索取。如果只有信訪事實沒有回執,有的接待單位就無法履行信訪的調查處理責任,有的接待單位會長期拖延處理,甚至有的接待單位因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拒不承認信訪事實,而作為信訪人,沒有接待單位的證據和理論。

9、突擊檢查信訪受理情況,避免有人。

來訪單位與被反映單位或個人之間可能存在利益關系,來訪工作人員也可能存在同樣的情況。所以,來訪者壹旦被面試,就不能把希望寄托在某個面試部門或面試官身上。實踐證明,有時會出現來訪工作人員看似答應,實則偏袒屏蔽或泄露信息制造事端的情況。作為信訪人,最好的辦法是在第壹次信訪後突擊走訪接收單位,確定信訪案件是否正式受理,接收人是否有權接收信訪,是否盡職盡責。從而避開不該來的人,避開不該來的部門,避免信訪失敗。

10,依法上訪,不做過激行為。

公民的建議權和申訴權受法律保護,但公民在行使權利時有遵守法律法規的義務,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或者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當少數人上訪時,他們采取了激烈的措施,如堵塞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阻斷公路和鐵路交通等。如果行為過激違法,就是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會適得其反。因此,信訪人必須熟悉《信訪條例》賦予他的權利和義務,以便依法信訪,合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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