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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江西省道路運輸安全和執法監督條例

第七十二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和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的經營者,應當遵守本條例和其他道路運輸安全法律法規,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道路運輸安全責任制度,改善道路運輸安全條件,保障道路運輸安全。

第七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定期組織駕駛員進行業務培訓、職業道德和安全服務教育,不得聘用不具備相應職業資格的駕駛員。

從事道路運輸的駕駛員應當遵守道路運輸法律、法規和操作規程,安全駕駛,文明服務。駕駛員被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從業資格證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駕駛員培訓、考試、審驗和交通違法行為等信息共享機制,加強監督檢查。

第七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保證投入運輸的車輛符合相關標準,不得使用報廢、不合格、擅自改裝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對車輛的維護和檢查,建立車輛技術和維修檔案,並至少保存兩年。

第七十五條道路客運車輛應當按照行業標準配備安全帶。

在運行過程中,駕駛員和乘務員應當提示和督促乘客系好安全帶。

第七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出租汽車、旅遊客運車輛和從事三類以上客運線路的車輛上安裝車載終端實時監控設備,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七十七條客運站經營者應當建立出站客運車輛檢查制度。三級以上客運站應配備專職檢查人員,對出站客運車輛進行安全檢查。禁止超載車輛和未通過安全檢查的客運車輛出站。

二級以上客運站應當配備行包安全檢查設備,旅客應當配合安全檢查;拒絕接受安全檢查的,客運站有權拒絕其進站。

包車客運經營者應當負責包車客運車輛發車前的安全檢查。

第七十八條道路客貨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運營的安全管理。

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應當配備兩名以上駕駛員的車輛,每日行駛裏程在高速公路上超過600公裏,在其他公路上超過400公裏。每位駕駛員連續駕駛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

第七十九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制定與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相關的道路運輸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報告程序、應急指揮、應急車輛和設備儲備以及處置措施。

發生交通事故、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時,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服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統壹調度和指揮。

第八十條道路客運車輛發生壹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道路交通事故,負同等以上責任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壹年內不得批準其經營者新增客運線路或者客運車輛。

道路客運車輛壹年內發生兩起以上壹次死亡三至九人並負同等責任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壹次死亡十人以上並負同等責任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三年內不得批準其經營者新增客運班線或者客運車輛。

第八十壹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道路運輸投訴舉報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通信地址或者電子郵箱。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道路運輸違法行為。交通運輸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八十二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重點對省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運輸及相關經營場所、客貨集散地和檢查站進行監督檢查;在公路路口實施監督檢查時,不得隨意攔截正常行駛的道路運輸車輛。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著裝整潔,按照規定佩戴標誌,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文明執法。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專項檢查車輛設置統壹標誌。

第八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超限超載道路運輸車輛的源頭控制。執法人員可以進入道路運輸站(場)、碼頭、裝卸場和大型工程建材、化工產品等貨物集散地,對運輸車輛裝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防止車輛超載和違規超載。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超限超載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良行為記錄制度,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八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無車輛營運證、無法當場提供其他有效憑證的車輛,應當予以暫扣,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

當事人在暫扣車輛之日起十日內未能提供有效證明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八十五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道路運輸管理制度。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運輸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道路運輸經營者或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不遵守服務質量承諾、不規範經營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應當責令其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責令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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