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設工程允許勞務分包嗎?
如果符合法律,分包是合法的。簽訂和履行勞務分包合同應註意以下幾點:
1.勞務合同的相對人,即分包商,應具備相應的資質,法律規定了13種勞務企業資質。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個人或企業簽訂的合同無效。
2、區分勞務合同和專業分包合同的區別。
3.合同中必須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安全生產的權利和義務。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勞務分包商對其施工隊伍的安全生產負責,即在合同中增加勞務管理的內容。
4.勞務分包單位需要自行包裝材料和機械設備的,必須以總承包單位的名義與勞務分包單位簽訂材料委托采購合同和機械設備租賃合同。同時,發票的所有人也要由總承包方來命名,貨款要從銀行轉賬,票據要存檔,然後從勞務分包商的勞務費中扣除。
5.合同履行期間,勞務分包商施工隊伍中的農民工工資應直接發到農民工手中。具體做法:勞務分包商向總包商提供工人花名冊,並附上身份證明。月工資由總包直接支付,工人簽字,勞務分包確認。
二、分包與轉包的區別
(1)對象不同。分包的對象是工程或分部分項工程;而勞務分包僅指工程中的勞務。在分包的情況下,分包人將承包的施工任務全部轉讓給分包人,包括施工任務中的經濟技術責任、管理責任和勞務作業任務;在分包的情況下,勞務發包人只將承包的建築工程中的勞務任務分包給勞務承包人。
(2)合同的效力不同。轉包是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無效行為;勞務分包是合法行為,法律不禁止。如前所述,司法解釋第七條明確規定,依法進行的勞務分包是合法有效的,不同於轉包,只要認定為分包,就是無效的。
(3)法律後果不同。分包合同雙方應對由此引起的質量或其他問題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勞務分包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相互承擔相應的責任,不得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分包的形式
1,自帶勞務
自帶勞動合同。指經企業培訓考核合格,成為工長的企業內部正式員工。勞務人員原則上由工頭招聘,食宿交通等自理。的人員由企業統壹管理。工資由工長在企業監督下發放或工資表由工長編制並由企業直接發放。
2、分散服務
零星勞動合同。指企業的臨時雇傭,往往是為了壹個項目而臨時招聘的工人。
3.既定勞務
有組織的勞務分包。指從施工總承包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以企業形式承包勞務。
在自帶的勞動合同中,公司以簽訂合同的形式將公司承接的部分工程委托給公司員工,由承包商雇傭工人。從形式上看,承包商負責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工人的報酬也由承包商支付,似乎已經形成了承包商與工人之間的勞動關系。但重點是,承包人是公司的員工,以公司的名義履行合同,與他人發生法律關系,所以該合同屬於內部合同。合同管理是企業內部管理模式的變化,並不引起施工合同履約主體的變化。承包商雇傭工人應視為公司行為,雇傭的工人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但與承包商不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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