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客體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形式為行政規範性文件,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法規和規章)和壹般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具有普遍約束力,可多次適用)。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行政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其行為主要表現在具體的行政決定中,如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給予相對人某些權益或剝奪其某些權益的決定、駁回相對人某些申請和請求的決定等等。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強制方式向相對人無償征收某種財產或者服務的行政行為。(多為金錢、動產;免費)
行政征收的特征:(1)單方性;(2)公益性;(3)強制性;(4)合法性;(5)免費。
行政征收的種類:稅收征收(稅收征收);行政費用。
行政征收原則:1)、法定原則;2)公平、公開的原則;3)、尊重相對人財產權的原則。
行政征收與行政征用的區別:是指動產和不動產,不包括金錢;大部分是有償的。概念: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經申請和法律審查,允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行政許可是依申請行政行為,是外部管理的具體行政行為,也是本質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原則:(1)許可法定原則。設定行政許可應當依法確定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二)許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公開性:a、設定行政許可的過程公開,b、實施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公開,c、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和結果公開;公平正義:a、設定行政許可的條件和標準應當公平、合理、統壹;b、對所有申請人都要公平、平等對待,不得實施歧視性待遇;c、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行政許可時不得收受財物或謀取不正當利益;d、重大行政許可應當聽證。(3)高效便捷原則。壹、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經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壹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b、壹扇通向外面的窗戶;c、並聯審批;d、壹站式審批;e .各種方便的申請方式(字母等。);f、公開程序和制度(及時辦理);g、行政許可的法定期限;推行電子政務,提高工作效率。(4)保護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壹、申請人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b、申請人有權就行政許可給其權益造成的損害請求賠償。(5)信賴保護原則。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機關變更或者撤回依法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給相對人權益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予以賠償。信賴保護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公民可以因為信賴現有的法律秩序而安排自己的生活或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不能因為隨後的法規變化或行政行為而遭受不可預見的損害;其目的是保護私人的既得權利,維護法律的穩定性和私人對法律的信心。(6)許可權利不可轉讓的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轉讓;(7)免費許可原則。依法征收並上繳國庫的財政保證金;(8)監督與責任原則。a、對行政機關的監督,b、對被許可人的監督及相應的法律責任。1.概念:是指行政主體依據法定權限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處分的行政處理。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特點: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行政主體;2)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政相對人的行政處分;3)行政處罰的對象是作為外部相對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4)行政處罰是壹種行政處分。
3、原則:1),罪刑法定原則;2)處罰的公正、公開、公平原則;3)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4)懲罰與救濟原則;5)、懲罰職能分離原則;6)、不再處罰原則。
4.程序:
(1)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
(2)壹般程序(基本程序:立案、調查、當事人陳述和申辯、制作處罰決定書)
(3)聽證程序(壹般程序中的特殊程序僅限於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
(4)執行程序(不中止執行申訴、審執分離、罰繳機構分離)1。概念: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據國家法律或政策,為實現特定的行政目的,采取引導、說服、建議、協商、論證、制定指導性政策、發布相關官方信息等及時靈活的非強制性手段,對行政相對人進行指導。
2、行政指導的作用和意義:
(1)行政指導是“依法行政”的有效補充。現代社會的快速發展引起了政府職能的擴張。立法不能完全滿足現代行政的需要。而是采取及時、靈活、低成本的非強制性行政指導手段,作為不完備法律的及時補充,更能滿足現代公共行政的客觀需要。
(2)行政指導是協調政府與公眾關系的有效手段。行政指導作為壹種新的行政手段,因其更具民主性、軟性和非強制性,在很大程度上體現了平等、獨立、民主、責任和寬容的人文精神。它以公民參與制定、官民協商、執行靈活、簡便、柔和的特點,調動了“官民”雙方的積極性,有助於減少摩擦和行政。
(3)行政指導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增強政府服務職能的重要手段。行政主體通過行政指導,主動向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信息、咨詢和建議,引導和激勵相對人做出正確的行為選擇,是轉變政府職能、發揮政府服務職能的重要形式。
(4)行政指導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理性選擇,可以促進社會主義民主的發展。市場經濟必然要求靈活而不是僵化,民主而不是專制的行政管理。行政指導以其柔和、民主的色彩,既體現了政府行為的目的,又兼顧了市場經濟的自由。它既是現代行政法發展合作協商民主精神的結果,也是對現代市場經濟發展中市場調節失靈和政府幹預失靈雙重缺陷的彌補,對促進生產力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行政指導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對行政指導缺乏正確的認識;(2)行政指導制度處於嚴重的失範和無序狀態。
因此,行政指導應當建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1)政府信息發布與公告系統。建立健全各級各類行政信息發布和公告制度,為相對人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服務;(2)行政協調和審議制度。根據實際情況建立行政政策審查會議制度;(3)行政建議、咨詢和預警系統。向相對人提出建議、忠告和警告,以督促其作為或不作為;(4)建立與行政指導相配套的獎勵制度。獎勵接受行政指導的相對人;(5)建立和完善行政指導的救濟制度。為遭受行政指導的相對人提供廣泛的救濟渠道。行政指導造成其權益損害的,被指導人有權依法申請國家賠償。概念:行政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時應當遵循的形式、方式、步驟、順序和時限。
特點:(1)是規範行政權力行使的程序;(2)要素包括:形式、方式、步驟、順序、時限;(3)是法定程序。
主要功能和作用:
(1)行政過程的民主化功能。是讓相對人參與行政過程,創造壹種“行政權力-相對人權利”的互動平衡關系;(2)行政決策的理性功能。行政權力運行的結果必然是理性的,而理性的決策在壹定程度上取決於程序的“工具理性”。(3)行政活動結果的合法功能。行政權力對相對人的效力不能僅僅依賴於其“強制力”,還需要壹種能讓相對人願意接受和認可的效力,即行政的“合法性”。行政程序使相對人的意見和反對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各種利益和價值得到更充分的權衡。因此,基於給定的條件和標準,最終的決定有理由被認為是最合適的方案。(4)“行政權-相對人權利”的平衡功能。通過承認或規定相對人的全部程序性權利,將行政權力的行使置於相對人的監督和司法審查之下,意味著行政主體在擁有實體性權力的同時,必須承擔相應的程序性義務,也意味著相對人可以通過行使程序性權利來抵制和對抗任意行事或違反程序規則的行政權力。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1)參與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職權、作出行政行為的過程中,應當讓對方當事人參與進來,允許並鼓勵利益可能受到行政行為影響的對方當事人發表意見,並認真考慮這些意見。(2)程序公開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外,行政活動應當公開進行,行政活動的相關信息應當向行政相對人和社會公開。(3)程序中立原則。主持程序或做出決定的機構或個人是中立和公正的;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在程序上應當受到平等對待。(4)程序合理性原則。其核心意義在於防止和制約程序活動的任意性。法律程序的壹個重要價值是合理性。a、無論是行政機關還是相對人,在主張某些事實和理由時,必須提供令人信服的論據和理由;b、對於各種意見和看法,作為節目主持人的行政機關必須客觀全面地考慮;c、決策方案的形成應建立在理性討論的基礎上;d、行政機關應當說明其決定的理由;e、行政機關在主持程序和作出決定時應遵循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即行政決定的內容應體現同壹情形不同對待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壹致性要求。(5)程序自治原則。行政程序自治原則至少有以下兩個要求:1)在空間上,作出行政決定的依據必須來自於行政程序活動過程中所確認和論證的事實和理由,而不是來自於程序之外。2)從時間上看,行政決定必須在所有程序活動結束之後作出,而不是在程序開始或程序正在進行之前作出。(6)程序效益原則。在行政程序中,程序效率原則在於表達這樣壹種理念,即程序所保護的相對人的利益、行政機關提供這種程序保護和相對人參與程序的成本、程序所涉及的政府利益以及程序可能產生錯誤結果的風險這四個因素應當以平衡的方式加以考慮。程序效率原則要求程序活動產生的效益,包括實體結果產生的效益和程序過程產生的效益,應當小於操作程序必須投入的成本。概念:行政復議是指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具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有爭議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按照準司法程序作出裁決的活動。
特點:(1)是具有復議權的行政機關的職權行為;(2)以相對人的申請為前提;(三)裁決行政爭議的活動;(4)準司法(按照法定的準司法程序);(5)具有監督行政和行政救濟的功能。
獨特規則:(1)壹級復議規則【壹級復議為原則,二級復議為例外,上級復議為原則,本級復議為例外】;壹級復議規則是指,壹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並送達決定,行政復議程序即終結,即使當事人不服,也不得請求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復議。《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由國務院依照本法規定作出終局裁決。”。(2)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適當性的規則[以審查某些抽象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限];(3)調解規則不適用;(4)不停止執行規則;(5)筆試為主的原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
行政賠償義務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履行行政賠償義務,受理行政賠償請求,支付行政賠償費用,參加行政賠償訴訟程序的行政機關。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不同於行政賠償主體,國家是行政賠償的主體和最終承擔者。
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
(1)損害必須是由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造成的;(2)損害必須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公務行為]時造成的;(3)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違法;(4)損害是實際產生的或必然產生的,不是想象的或預見的,而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5)賠償必須由法律規定。
行政賠償訴訟不完全采用“被告承擔舉證責任”的原則
民事:誰主張,誰舉證(原告)
行政:行政主體舉證(被告)
行政賠償訴訟:根據民事訴訟規則,要求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原告)對自己的主張和主張承擔壹定的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