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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的發展過程

最初的信托行為起源於幾千年前古埃及的“遺囑托孤”。最早的信托書面記錄是公元前2548年古埃及人寫的遺囑,他的妻子被指定為受益人,兒子為監護人。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信托起源於羅馬法的“信托遺產”制度。羅馬法規定,根據遺囑分割財產時,可以將遺囑直接交給繼承人。如果繼承人不能或不能承受,可以根據信托遺贈制度將財產委托或轉讓給第三人。古羅馬的“信托遺產”已經形成了比較完整的信托概念,並且第壹次由法律來確定。

從操作層面看,現代信托起源於英國的“尤斯塔斯制度”。

在封建時代的英國,人們普遍信仰宗教。按照當時的基督教,信徒“活著就應該多捐,死後才能上天堂”。這使得教會的土地不斷增加。

根據當時英國的法律,教會的土地是免服務稅的。教會土地的激增意味著國家服務的稅收在逐漸減少。這無疑影響了國王和封建貴族的利益。然後在13世紀初,英國國王亨利三世頒布了壹項沒收法令,規定任何人將土地贈予壹個教會團體都要得到國王的許可,任何人擅自出售或贈予都要沒收其土地。

當時,英國的大部分法官都是基督徒。為了幫助教會擺脫不利局面,通過“衡平法院”並參照羅馬法的信托遺贈制度創設了(優斯)制度。尤斯塔斯制度的具體內容是:誰要把土地貢獻給教會,誰就不直接轉讓,而是先給第三方,並表明給予的目的是維護教會的利益,第三方必須把從土地上獲得的收益轉讓給教會。

隨著封建制度的徹底崩潰和資本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契約關系的成熟,商業信用和貨幣信用的發展,分工的日益復雜,尤斯塔斯制度逐漸演變為現代信托。

公司信托的出現

現代信托制度於19世紀初傳入美國。起初,像在英國壹樣,它也由個人執行遺囑、管理財產和其他民事信托業務。為了促進資金集中,以盈利為目的的金融信托公司應運而生。美國首先完成了個人信托向公司信托、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轉變。

紐約農業火災保險借貸公司,成立於美國1822,後更名為農民借貸信托投資公司,是世界上第壹家信托投資公司。可以說,現代信托公司起源於保險,公司制信托理財產品最早是通過保險營銷員向公眾銷售,最終從保險業中分離出來。

美國的信托業

美國是信托業最發達的國家。無論是信托資產規模、信托產品的豐富程度,還是監管體系的完善程度,美國的信托業都處於領先地位;美國是當今世界信托業最具創新力的國家。在美國金融體系中,信托機構和商業銀行享有同等地位。從資產所有權來看,美國的信托資產、銀行資產、保險資產是三分天下。分類

根據信托計劃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為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托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雙方約定將信托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組合投資信托。

(2)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的風險偏好,選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以個性化的組合比例運作,管理信托財產,有效增值。

(3)不動產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雙方約定將信托資金投資於不動產或不動產抵押貸款。中小投資者通過小資金投入的房地產投資信托間接獲得大規模房地產投資的收益。信托是基於信任的財產管理制度。

②信托財產權主體與利益主體分離。

③信任管理模式靈活,適應性強。

④信托財產獨立。

⑤產權是信任的前提。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發生的法律行為,該行為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擔。

與委托的區別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①參與方數量不同:

信托的當事人很多,至少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但是,只有被代理人(或委托人)和代理人(或代理人)才是代理的當事人。

(2)涉及財產所有權的不同變化:

在信托中,信托財產的所有權轉移時,應由委托人轉移到受托人,由受托人代為管理;委托財產的所有權始終在委托人或被委托人手中,不存在所有權的轉移。

③成立條件不同:

設立信托必須具有壹定的信托財產,沒有合法擁有的用戶信托的委托人的財產信托關系無法確定;委托代理關系不壹定以財產的存在為前提,沒有確定的財產也可以成立委托代理關系。

(4)對財產的控制程度不同:

信托中,受托人在法律法規框架下管理信托財產,依據信托合同行事,壹般不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監督;在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受委托人(或委托人)的監督。

⑤涉及的權限不同:

信托受托人根據信托合同的約定管理和運用信托財產,享有廣泛的權限和充分的自由,委托人不幹涉;在委托代理中,受托人(或代理人)的權限是狹窄的,僅受委托人(或委托人)授權的限制,可以隨時向受托人(或代理人)下達指令,並且必須服從。

6.術語的穩定性是不同的:

信托行為壹旦成立,原則上不能解除信托合同。即使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撤銷或破產,對信托存續期也無影響,信托存續期穩定;在委托代理關系中,委托人(或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和解除委托代理關系,合同容易解除,因此委托代理期間的穩定性較差。信托和銀行信貸都是信貸方式,但又不壹樣。

1,不同的經濟關系

信托是按照“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經營宗旨進行資金融通和財產管理,涉及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其信托行為體現的是多邊信用關系。銀行信用作為“信用中介”,是銀行、存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雙邊信用關系。

2.不同的演員。

信托業務的主體是委托人。在信托行為中,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意思開展業務,為受益人服務。在整個過程中,委托人采取主動,受托人被動履行信托契約,受委托人意圖的制約。銀行信貸的主體是銀行,銀行獨立發放貸款和經營,其行為既不受存款人意誌的制約,也不受借款人意誌的強迫。

3.風險不同。

信托壹般是按照委托人的意思經營管理信托財產,信托的經營風險壹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擔。信托投資公司只收取手續費和傭金,不保證信托本金不損失,不保證最低收益。銀行信貸是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自主經營。因此,銀行承擔著整個信貸資金的運行風險,只要不破產,就必須按期支付存款本息。

4.清算方式不同。

銀行破產時,存款和貸款作為破產清算財產參與清算;信托投資公司終止時,信托財產不屬於清算財產,由新受托人繼續管理,以保護信托財產不受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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