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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人員在辦案過程中歪曲事實的行為是什麽?

“歪曲事實”是壹個非常模糊的概念,首先需要界定。什麽是“事實”?辦案人員是如何“扭曲”的?同時,也要解決由誰、按照什麽程序來認定“歪曲事實”。事實上,調查取證本身就是壹個追求“法律事實”的過程,法律事實和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我國法律采用強制排除和自由裁量排除相結合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非法言詞證據必須排除,有瑕疵的證據必須糾正,否則不予采納。對非法收集證據的辦案人員,依法依紀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壹、我國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現狀《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關於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幹問題的規定》和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我國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共同承擔非法證據排除義務,強制排除和酌定排除相結合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非法證據應當根據違法程度、主觀過錯、被侵害利益的性質和程度、緊急情況下非法取證以及其他不應排除的情形予以排除。對壹些程序嚴重違法、主觀過錯較大、嚴重侵犯人權的非法證據予以強制排除,而對壹些程序性缺陷、違法程度較小或不宜排除的非法證據予以酌定排除,使非法證據得以糾正並轉化為合法證據。

比如通過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是壹個強制排除規則;又如,物證、書證的取得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應當予以糾正或者給予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物證、書證是否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是酌定的,采取酌定排除。

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糾正、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第四條違法行使職權是指下列情形:

(壹)侵犯舉報人、控告人、申訴人合法權益,或者泄露、隱匿、銷毀、偽造舉報、投訴、申訴及其他有關材料的;?

(二)非法剝奪或者限制訴訟參與人人身自由,或者違反辦案安全防範規定的;?

(三)非法剝奪或者限制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

(四)違法采取、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強制措施,或者對犯罪嫌疑人超期羈押,或者超過法定辦案期限未結案的;?

(五)非法使用武器、警械、警械,或者毆打、體罰、辱罵、侮辱訴訟參與人的;?

(六)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證據的;?

(七)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按要求同步錄音錄像,或者錄音錄像不規範的;?

(八)隱匿、毀滅、偽造證據,作出違背事實的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意見,包庇、縱容檢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使無辜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九)非法搜查、非法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物及其孳息;?

(十)在法定情形下不退出的;

(十壹)不依法保障律師的知情權、會見權、閱卷權、申請收集取證權等職業權利,阻礙律師履行法定職責的;?

(十二)違反法定程序或者辦案紀律幹預辦案,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辦案的;?

(十三)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辯護人、代理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員提供的宴請、財物、娛樂、健身、旅遊等活動;?

(十四)為案件當事人及其親友、利害關系人、辯護人、代理人查詢案件情況,通風報信,或者泄露案件秘密的;?

(十五)利用檢察權或者辦案機會,通過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或者案件承辦單位、證人等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六)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利用辦案之機索取贊助,亂收費,亂罰款,讓單位、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報銷費用,或者占用其房產、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等物品;

(十七)對訴訟活動和行政機關違法行使或者不依法行使職權不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八)其他違法行使職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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