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國和美國,對法律專業學生的要求非常高,不僅要求他們有紮實的法律知識,還要求他們接受過歷史、政治、經濟、哲學等學科的訓練。法官來自律師。要成為壹名法官,他必須具備深厚的法學知識,良好的認知水平包括認識、判斷、說理、辯論等能力,以及廣博的社會學知識。正如哈佛大學著名司法程序專家查菲所說,在普通法系國家,為了預測壹個未來法官的行為,最好是看他圖書館裏的書,而不是他事務所的訴訟當事人名單。
英美法官非常重視經驗,判例形式的普通法本身就是司法經驗的積累。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基於其知識背景、訓練方法和法律思維方式的壹致性,英美法系的法官們凝聚並形成了壹種“解釋的統壹”。同時,借助於特定的概念和邏輯推理形式,形成了司法的“方法論自治”。
早在1701,英國就在王位繼承法中規定,法官只要表現好,可以終身任職。在英國,法官是終身職位,只有在違反正當行為原則並經兩院請求的情況下,國王才能將其免職。被任命為法官的人可以達到七十或七十五歲,這實際上比政府官員允許的年齡限制高出十年。許多在75歲之前成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可以在更高的年齡任職。
在美國,漢密爾頓曾在《聯邦黨人文集》中寫道:“在確保司法獨立方面,沒有什麽比把規定固定下來並終身持有更重要的作用了。”這壹思想反映在美國憲法中。美國憲法第3條第1款明確規定“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果忠於職守,可以終身任職”。
至於法官的待遇,“法官優厚的物質待遇,這是大陸國家之前形成的,已經成為英美法國家的傳統。”在英國,法官的工資很豐厚,法官的年薪和首相壹樣。因為各級法官待遇差別不大,經濟利益的激勵和誘惑也不大,所以法官對晉升不感興趣。在美國,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的年薪和副院長是壹樣的。壹般來說,“法官待遇不錯,如果在上級法院任職,還會配有秘書和研究助理。”此外,還值得壹提的是,以簡潔、感恩著稱的美國憲法甚至明確規定法官任期內不得減薪。英美法官的任命對候選人的資格要求非常高。自14世紀以來,英國各級法院的法官都是從大律師中產生的,高等法院的法官幾乎都是從優秀的大律師中產生的。也就是說,英國法官必須從四個英國律師協會的成員中任命,即大律師。壹般來說,本地法院法官(不包括裁判官)必須具備最少7年的大律師經驗;高等法院法官必須具有15年以上的大律師經驗或兩年以上的高等法院法官經驗。高級法官基本都接受過大學和名牌大學的基礎法學教育,父母的職業基本都屬於資產階級。
因此,可以說“英國司法的脊梁是由少數精英支撐的”。1963年,壹項針對100名英國高級法官的調查結果更加證明了這壹點。在美國,法官遴選制度本身表明,經驗是衡量是否授予法官資格的重要因素。壹般來說,壹個法官在從事這個職業之前,應該有15到20年左右的職業律師經歷,近三分之壹的法官在從事這個職業之前有檢察官的經歷。
事實上,在美國,“大部分法官都是律師,擁有法學學位和專業律師經驗是成為法官最常見的資格要求。”能不能當法官,取決於律師執業成功與否、在律師中的聲譽、政治影響力等諸多因素。此外,在英美國家,由於訴訟中的當事人主義原則,法官處於被動和中立的地位。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法官逐漸形成了不同於其他行業的職業性格。兩位英國法學家在他們的著作中曾這樣描述壹個英國人眼中的法官:“壹個戴著假發穿著長袍面無表情的法官宣布壹個被告做了壹件他不該做的事。”
美國學者小約翰·努南(John Noonan Jr .)曾比較過普通法國家歷史上幾位最偉大的法官,即布萊克頓、馬歇爾、霍姆斯、卡多佐、布蘭代斯等。,而且他已經得出結論,這些人都有壹個共同的特點,那就是他們不僅以清正廉明著稱,而且以生活方式簡樸著稱。據此,他認為法官應該追求簡單的生活方式。按照科特威爾的觀點,法官這壹職業往往被“視為超越了狹隘的私利”,法官在社會交往中應該保持壹定程度的“孤獨”。流行於英美法系國家的諺語“公正的法官是冷酷的中立者”,形象地揭示了法官的超然人格。鑒於法官代表司法權獨立審判的重要性,世界上大多數憲政國家都會在本國憲法中直接規定法官職權的行使、薪酬和地位的保障、任免的限制,特別是主動避免審判涉及政治或政治幹預審判,以示公信。
有些國家對法官的著裝有特殊要求,以顯示法官在法庭上地位的特殊性,也有助於審判法庭上的人容易分辨出身。
當法官獨立行使國家司法權時,他不會因為自己的判決有瑕疵而受到指責,他的判決不能被法官任意改變;遭受判決的人只能通過上訴尋求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