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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管理暫行辦法》的業務操作和風險控制

第三十七條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建立相應的風險管理制度,將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風險管理納入信托公司風險管理體系。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業務風險管理制度應當涵蓋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各類風險,並針對相關風險制定有效的控制制度。風險控制體系至少應包括投資決策流程、投資授權制度、研究報告制度、風險計量制度和績效評價指標體系。

第三十八條信托公司應當建立並明確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的管理部門,制定管理規章制度,明確相關部門和人員的職責。全面規範特定產品的研發、定價、風險管理、銷售、資金管理、賬務處理和收益分配,建立健全相關規章制度和內部審計程序,嚴格監督管理內部審查和審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定期檢查制度。

第三十九條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進行嚴格的合規審查,準確界定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涉及的各類法律關系,明確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政策問題,研究制定相應的解決方案,有效防範法律風險。

第四十條信托公司應當制定境外金融信托項目或計劃的R&D設計流程,制定內部審批程序,明確主要風險和應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並按照相關要求報送監管部門。

第四十壹條信托公司應當獨立計量其委托的境外理財信托計劃的資金成本和收益,采用科學合理的計量方法預測理財組合的收益率。

第四十二條信托公司應當為境外理財信托計劃設定市場風險監控指標,建立有效的市場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體系。

信托公司將相關市場監測指標作為境外金融信托項目或計劃的終止條件或參考條件時,應當在信托文件中明確說明相關指標的定義和計算方法。

第四十三條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當在進行相關市場風險管理時,對利率、匯率等重大金融政策的改革和調整進行充分的壓力測試,評估對信托公司業務活動可能產生的影響,並制定相應的風險處置和應急預案。

第四十四條信托公司應當制定受托境外理財業務應急預案,並納入信托公司整體業務應急預案體系,確保信托理財服務的連續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五條信托公司開展委托境外理財業務涉及其他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應當對產品提供者的信用狀況、經營管理能力、市場投資能力和風險處置能力進行評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劃分相關風險的責任和轉移方式。

第四十六條信托公司應當要求提供產品的金融機構提供詳細的產品介紹、相關市場分析報告和風險收益計算報告。

第四十七條信托公司提供的理財產品組合中包含其他金融機構理財產品的,應當對產品進行充分分析,必要時核實相關產品的風險收益預測數據。信托公司應當根據產品提供者提供的相關材料和對產品的分析,按照審慎原則重寫相關產品介紹材料和宣傳材料。

第四十八條信托公司開發新的理財產品,應當制定產品開發審批程序,對產品開發背景、可行性和擬銷售的潛在目標客戶進行分析,並報高級管理層批準。

第四十九條開發新產品應當編制產品開發報告,詳細說明新產品的定義、性質和特點、目標客戶和銷售方式、主要風險及其計量和控制方法、風險限額、風險控制部門對相關風險的管理權限和責任、會計和財務管理方法、後續服務和應急預案。

第五十條信托公司應當建立新產品風險跟蹤評估制度,定期評估新產品推出後的風險狀況。

第五十壹條信托公司應當根據其委托的境外理財業務的性質,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信托業務會計處理辦法》的規定,采用適當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

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信托公司應積極與有關部門溝通,就所采用的會計和稅務處理方法制定專項說明文件,供有關部門檢查。

第五十二條信托公司開展受托境外理財業務,發現客戶涉嫌洗錢、惡意逃避稅收管理等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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