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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有什麽特點?

法律分析:1。明確法律援助制度的責任主體。法律援助在中國是政府的壹項重要職責,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和責任。相應地,對於符合條件的公民來說,獲得法律援助也是公民的壹項重要權利,而不是政府或社會的恩賜。法律援助制度本質上是壹種社會保障制度:它為貧困或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使他們受到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得以實現。在“市場有效率、政府管公平、司法保公平”的制度安排下,法律援助因為保護了人的基本權利而體現了憲法精神和司法公正,因為幫助了窮人而體現了社會公平。《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第1款明確規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職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進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經費支持,保障法律援助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由此可見,國家和政府作為法律援助制度的責任主體是非常明確的。

2、法律援助工作的統壹性。法律援助是壹種規範化、制度化的法律制度,不同於壹般的社會道德行為和慈善行為。因此,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應堅持“四個統壹”的原則。“四統壹”原則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程序要求。“四統壹”即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請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受理)、審查、指派和監督。

“四個統壹”原則是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是公民平等獲得法律援助的保障,是規範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法律援助義務的需要,是保證法律援助質量的重要機制。“四個統壹”原則的要求應充分體現在法律援助的各個環節,如管轄、公民申請法律援助、資格審查、批準法律援助、指派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法律援助案件的受理和立案等。

3.免費法律援助服務。援助制度規定的法律援助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援助服務(如刑事辯護),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援助服務,還包括公證、法律咨詢(電話咨詢、面對面咨詢)、免費提供法律信息等。但需要指出的是,在壹些國家,法院訴訟費用的減免(我國稱之為“司法救助”)並沒有納入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體系之中。

6.法律援助從業者的多樣性。《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規定:“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中國的法律援助不像少數國家那樣實行“延期支付”方式,也不實行“減費”方式。也就是說,法律援助機構提供的法律援助是完全免費的。這主要是由於“緩交”、“減費”容易導致變相有償法律服務,使法律援助機構因利益而與社會律師進行不公平競爭,從而破壞法律服務市場秩序,損害法律援助的形象和聲譽,進壹步侵害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4.法律援助範圍的廣泛性。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第10、11、12條的規定,我國法律援助不僅包括符合經濟困難法律援助條件的人,還包括法律有特殊規定的殘疾人和弱者,即受援人是經濟困難的普通人和弱勢人群;從司法程序上看,刑事訴訟中既有辯護又有代理,行政訴訟中有代理,民事訴訟中有代理。可見我國法律援助的範圍是比較廣的。

5.豐富的法律援助形式。我國的法律援助從業人員包括律師、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社會組織(如工會、婦聯、共青團組織等)等。)、機構(如法學院、法學研究機構)等利用自身資源提供法律援助的社會組織。這有利於充實法律援助的專業隊伍,充分發揮這些社會力量在各方面的優勢,有效利用資源,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二條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免費獲得法律咨詢、代理、刑事辯護等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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