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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信任三部曲

20170608

信任起源於英國,這壹點我們在之前的問題中已經討論過了。信托在英國的發展經歷了壹個從榮譽到合法化的漫長過程。這壹期的信托私塾,我們就來聊聊英國的信托三部曲。

Step1動產信托財產

13世紀前後,英國出現了“用”制度,這是現代信托的雛形。信托在英國的產生和流行與當時的土地制度密切相關。

當時人們對土地的依賴性很強,土地不僅是人們生存的基礎,也是財富和地位的基礎。附著在土地上的封建權利太多,限制了人們對土地的自由轉讓和繼承。因此,人們利用信任來規避封建制度的約束,以便更好地實現自己的願望。這時候信托的功能就比較單壹,作用非常有限。

第壹次工業革命後,農業文明向工業文明轉變,限制土地等財產自由流動的制度被消滅。財富的主要形式從最初的土地等不動產轉變為貨幣、股票、債券等動產,人們越來越清楚地發現,後者比土地具有更強的創造財富的能力和更大的潛力。

因此,越來越多的人使用信托,並依靠專業的受托人來管理和使用他們的金融資產,以實現財富的增值,而在動產上設立信托成為信托的主要類型。

但此時的信托尚未走上法律認可的道路。

第二步信托法成為文化

隨著信托設計逐漸滲透到社會的方方面面,信托事務的管理和運作也越來越復雜。政府要對受托人和信托事務進行監管,就必須有明確詳細的信托規範。

隨著英美法系與大陸法系的交流與融合,英國意識到大陸法系成文法的作用,並向英國信托法律制度學習,信托法開始了其文化。

《受托人法》(1893)是近代第壹部規範信托關系的成文法,主要規範受托人處分和轉讓信托財產的技術細節。

但是,這部法律後來被《受托人法》1925所取代。1925《受托人法》是英國最重要的成文信托法,對信托關系的基本方面作了全面的規定。

後來,英國信托法也對慈善信托進行了探索。1954年頒布了《公益信托確認法》,1972年頒布了《公益信托人協會法》。

第三步受托人是法人,信托是有償的。

從受托人的角度來看,英國信托業的發展經歷了“個人-官員-民選個人-法人”的過程。英國最早的信托是由個人承擔的,主要處理私人財產事務和公益事務。

當時的受托人往往是牧師、律師等社會地位較高的人。受托人出於道德責任感管理信托財產,將信托視為榮譽,不收取報酬。

工業革命後,生產突飛猛進,英國出現了大量富人。隨著資產的貨幣化,他們對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了更多的要求。

於是,英國第壹家私人信托機構應運而生,這就是成立於1886的倫敦信托執行與證券保險公司。

兩年後,另壹家信托機構——倫敦法律保證信托協會成立。這標誌著英國的信托從個人信托發展到法人信托。

65438年至0896年,英國頒布了《司法受托人法案》。司法受托人是由法院指定的受托人。司法受托人具有法院公職人員的地位。在任何情況下,他都應作為法院的官員接受指定法院的管理和監督。法院可以就信托的管理作出指示,司法受托人可以就信托管理的有關事項與法院進行通信。

從這個時候開始,信托走上了付費機制。司法受托人有權要求報酬。

司法受托人制度被認為是官方控制信托運作的壹種嘗試。

留壹集。

由於英國殖民統治的背景,上戰場是大多數英國軍人的宿命,成立信托也逐漸成為英國軍人的必然選擇。

1906年,英國頒布了《公眾公司受托人法》,1908年,英國設立了公眾公司受托人辦公室,作為法人依托國家資金接受信托業務,包括管理小額信托財產,保管有價證券和重要文件,處理遺囑或合同委托的事項。

即將出征的英國士兵選擇公共受托人處理遺囑信托。這種方式雖然可以按照商業原則操作,可以獲得報酬,但由於本質上是政府機構,公共受托人不以盈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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