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我國《信托法》實施3周年之際,由中南大學、上海遠見非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主辦的中國(長沙)信托國際論壇於6月65438日至10月65438日在長沙舉行。國內外知名信托法專家、學者以及業內高層人士,圍繞《信托法》實施以來我國信托業的發展現狀和現實問題,從理論和實踐兩個角度對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設性意見。這些意見將極大地促進信托法的實施,改善我國信托業的發展環境,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提高社會資源配置效率。
壹、中國信托業的發展現狀
信托機構是按照信托制度進行活動的主體。目前,商業信托機構的主體是信托公司。經過近幾年的整頓,中國信托業成功化解了20年積累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充實了資本,改善了管理,重新組建了專業團隊,向社會提供信托服務。同時,為加強監管,保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監管部門根據信托業務發展的需要,陸續制定頒布了壹些法律法規,引導和監督信托公司依法開展真實的信托業務。
(壹)信托法配套制度的構建
我國《信托法》第四條規定“受托人以信托機構的形式從事信托活動,其組織管理由國務院規定。”該規定要求監管部門對在中國專營信托業務的信托公司制定具體的管理辦法。2001以來,《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臺。這兩部法規與信托法壹起被稱為“壹法兩規”。兩個條例對信托業的發展起到了基礎性作用。
近年來,根據業務發展和監管需要,出臺了壹批監管規則和文件。對信托公司股東資格審查、資金信托業務、清算重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托專用證券賬戶、信托專用資金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等作出了規定。這些文件構成了信托公司運營和監管的基本制度框架。
(二)信托公司的現狀
目前重新註冊的信托公司有59家,分布在全國大部分省(區、市)。截至2004年6月底,信托公司約有4600名員工。在國務院信托整頓政策的指引下,信托公司取得了壹定程度的發展,管理的信托財產總額已經接近2000億元。商業信托業務取得了長足發展,中國信托業邁出了可喜的壹步。
近三年來,信托業務快速增長,信托財產呈現良好增長態勢。信托業務的主要形式是資金信托,約占全部信托財產的84%。其中集合信托計劃1053個,大部分都取得了成功。與此同時,信托公司以資金以外的財產形式開展的信托業務開始呈現出良好的發展態勢,為金融創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條件。
(三)主要問題
以上對信托公司經營狀況的分析,在肯定成績的同時,存在的問題也不容忽視。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壹是部分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內部控制不完善,與其業務相關的風險防範措施水平較低,專業執業水平較低。
二是少數公司資產質量不高,經營活動不規範。有的不認真履行信托義務,甚至擅自改變信托財產用途,挪用、混合信托財產,將信托收益歸入固有財產。個別公司因違規經營面臨嚴重經營風險,已暫停營業。他們管理的信托財產損失慘重,損害了廣大中小客戶的利益,引發了社會風險。
三是監管不完善、不具體,信托業務創新中需要規範的業務模式較多。由於缺乏信托登記、信托會計和信托稅收,相當多的業務在法律法規上存在缺陷。
銀監會高度重視剛剛整改完畢的個別信托公司的重大風險,已要求全系統信托監管人員做好監管工作,嚴肅查處違規行為,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切實防範風險,保護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同時,銀監會將從實際出發,遵循分類監管原則,大力支持經營良好的公司發展,通過支持壹批優秀的信托公司,促進我國信托業規範健康發展。
二、中國信托業的發展前景
(壹)以防範風險為核心,做好信托公司監管工作,促進規範發展。
信托公司是我國信托業的主體。雖然已經重新註冊,但其市場形象仍處於重建期。信托業務在中國是壹項完全創新的業務。面對多樣化、個性化、靈活的理財需求,監管者和經營者都沒有足夠的經驗。所以要不斷探索,不斷總結經驗,不斷提升自己。同時,隨著信托業務的發展,應在努力防範風險的基礎上,加快完善監管規則,促進信托業穩健發展。
隨著信托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分類監管政策的實施,信托公司的管理制度也要不斷完善。通過建立穩定、可持續的經營模式,使信托公司的經營活動步入良性發展的道路,從而使我國的信托制度更好地發揮作用,服務於經濟建設。
(2)不斷完善信托法律制度,加快配套制度建設。
中國銀監會自成立以來,在制定規章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目前,《集合資金信托業務規範辦法》、《信托公司信息披露及集合資金信息披露規定》、《房地產信托業務管理辦法》、《信托公司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指引與評價辦法》、《分類監管辦法》已經完成,將在完成必要程序後發布,對信托公司的經營和監管起到積極作用。
此外,銀監會還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研究信托登記、信托會計、信托稅收制度建設。關於信托登記,需要不動產、房屋、車輛、股權等相關登記管理部門制定法律法規。兩年多來,銀監會與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工商總局等部門進行了磋商,並召開了專家學者座談會,對信托登記制度建設進行了研究和探討。關於信托會計,據了解,《信托業務會計核算辦法(草案)》已經完成,有望很快頒布。關於信托征稅,有關部門壹直在努力,相信這些工作能較快取得實質性進展。
相信通過各方的努力,信托法相關的重要配套制度將陸續制定並付諸實施,信托制度將形成壹個完整的體系。
(3)加強統籌規劃,建立科學有序的信托市場,統壹監管,規範發展。
從65438到0995,中國的銀行和保險公司從它們的信托公司中分離出來;信托整頓從1999開始,信托公司再次實行銀行和證券業務分業經營。因此,我國實行信托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的制度。近年來,隨著信托業務的興起,按照信托原則或信托公司的業務模式開展業務活動的現象逐漸增多。信托制度以其獨特的制度生命力影響了中國的資產管理活動和資產管理市場。如何加強管理,統壹監管政策,將日益成為影響統壹規範的信托市場發展的重要問題,值得有關方面進壹步研究。在妥善處理機構監管和業務監管的關系,實施統壹監管政策後,中國信托業將在新的基礎上實現新的發展。
(四)加強誠信建設,促進信托公司誠信經營。
誠信對於信任體系尤為重要。因為信托關系的前提和基礎是委托人對受托人的信任。沒有委托人的信任,委托人不可能把財產拿出來讓別人管理,信托也不會產生。
對於信托公司來說,對其誠信的要求更加嚴格。因為信托公司經營信托業務,面對很多自然人和法人。只有獲得投資者的信任和認可,信托業務的發展才有市場和空間。壹旦誠信缺失,信托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信托業務的運營也就無從談起。
(五)成立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信托業協會已開始籌備工作,目前已取得實質性進展。協會成立後,將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行業內外關系,發揮信托機構與業務主管部門的橋梁作用,維護和促進信托業健康規範發展。
自2001年4月《信托法》頒布實施以來,信托制度除信托公司依據信托原則開展經營性信托活動外,在其他許多領域得到了廣泛應用,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公益信托被提上有關部門和信托機構的議事日程;二是民間開始出現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貴重物品保管等民事信托活動;第三,證券投資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資產證券化等相關業務系統開始註意遵循信托原則。相信隨著時間的推移,古老的信托制度將會被我國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認可,其應用前景將會更加廣闊,在東方文化傳統的基礎上顯示出旺盛的生命力。
2011:中國信托業現狀、特點分析及趨勢展望。
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
邢成
系列壹:資產規模再創新高,內涵發展成為........................2.
系列二:凈資本管理實施在即,“二次轉型”迫在眉睫。..................6
系列三:主動管理深入人心,銀企合作有望在年出現轉機..................12.
系列四:政信合作熱度驟降,基建資金是出路。..................17
系列五:信托PE投資不斷探索新途徑,信托QDII悄然拉開序幕...22
系列六:資本市場屢遭封殺,部門分化加劇。..........................27
系列之七:房地產行業遭遇“嚴冬”,信托投融資再現暖意............36.
系列八:行業重組趨於平靜,案例操作頗具亮點。..........................44
系列9:規範和自律逐漸成為* * *學問,行業組織的作用凸顯..........................50
系列10: 2011:中國信托業趨勢判斷與展望..................................53
系列壹:資產規模再上新臺階,內涵發展成最佳選擇。
自修訂後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頒布實施以來,信托業管理資產規模迅速擴大,從2007年的9400億元增長到2008年的1.2萬億元;2009年底2萬億元;2010年3萬億,四年增長9倍。目前信托公司管理的平均資產(不包括正在重組和剛開業的公司)在400億元左右,單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凈資產的50倍以上。
在此期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實現了快速增長,主要得益於以下幾個方面。
(壹)《新辦法》明確了信托業的發展方向。銀監會總結了過去五年信托業的發展歷程,再次將信托公司的市場定位調整定義為“為合格投資者提供資產管理服務的金融中介機構”,其業態與國外私募基金接近。信托新政的頒布,標誌著監管層完成了對我國現有商業信托制度的“顛覆性”制度創新。為推動信托公司轉型,同年,銀監會先後發布了《中國銀監會關於實施〈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集合資金信托公司信托計劃管理辦法〉的通知》、《信托公司治理指引》、《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管理暫行辦法》(銀監發〔2007〕27號)等政策文件。
隨著《新辦法》明確將信托公司定位為專業資產管理機構和金融管理機構,多年來影響我國信托業功能定位模糊的痼疾得到徹底解決。《新辦法》中,信托公司固有業務受到嚴格限制,禁止信托公司再次持有產業投資股權。信托資金債權的運用方式也規定了嚴格的上限。委托人必須是符合要求的合格投資者,自然人委托人不得超過規定的上限;《新辦法》鼓勵信托公司開展私募股權投資信托、資產證券化信托、房地產投資信托基金、年金基金信托等創新業務,明確信托公司原有業務範圍,突出信托公司經營特色,引導信托公司構建專業化業務模式。自此,“新辦法”使信托公司真正全面回歸到原來的信托業務,信托公司全面實施轉型創新。自此,中國信托業進入了壹個全新的歷史發展時期。這壹時期,信托業發展方向明確,商業模式確立,經營機制轉換,產品結構升級,人們的思想得到徹底解放。短短四年,信托資產管理規模突破3萬億,新增信托資產規模超過歷史總量。
(2)原有的評級和分類標準助推了信托公司的“規模偏好”。從2006年開始,我國監管部門嘗試對信托公司進行評級分類監管,即根據不同的監管指標對信托公司進行量化評級,然後根據評級水平對信托公司的業務範圍和創新業務資質做出不同的規定。由於信托業首次引入評級分類監管,缺乏經驗,部分條款過於籠統。信托公司管理的資產並沒有具體分為主動管理資產和被動管理資產,而是“壹刀切”。如《評級分類監管辦法》規定,信托業務規模得分為65,438+02分,其評分標準如下:根據公司管理的委托財產規模和信托業務規模第二條第三款第壹點。20%(含)-300%的比例分數=信托業務規模/行業平均水平×12/3分數(分數四舍五入);20%以下的分數為0。評分註釋表明,該指標評價公司受托業務規模在行業中的地位以及公司信托業務的發展水平。此外,管理的資產規模具有較高的評級權重比,占資產管理部分總分的12%。因此,客觀上,信托公司忽視質量,重視數量,不顧公司自身條件和具體情況,盲目擴大信托資產規模,在壹定程度上起到了誘導和助推作用。
(三)信托公司“通道型”業務導致“規模泡沫”。我們把信托公司未能積極、系統地進行項目開發、產品設計、交易結構安排和風險控制措施,未直接、親自參與信托資產管理,而只是以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公司履行壹個與外部資產的文件化過程,業務回報率極低的“通道”或“平臺”或被動管理業務。在此期間,信托公司的這類“通道型”業務規模增長迅速。在此期間,信托公司快速增長的“通道型”業務來源主要包括兩個主要渠道:壹是信托公司與其大股東或關聯公司之間的業務往來。為了快速提高信托公司的分類水平,使其信托資產在短時間內實現跨越式增長,部分信托公司的控股股東將相關資產委托為信托資產進行資產管理。信托公司雖然薪酬極低,但資產規模卻有所增加。可以看到,有的信托公司通過上述方法,短短壹年時間,從100億躍升到200億;二是信托公司和商業銀行通過所謂的銀信合作業務快速做大資產。據統計,2010年前三季度,全行業信托資產規模2957016億元,其中集合資金信托產品4800億元,占比16%,單壹資金信托產品23390億元,占比79%,銀信合作產品余額18932億元,占比64%。在銀信合作產品中,保守估計“通道型”產品規模約占70%,即約654.38+0.3萬億元。這種做法不僅產生了資產規模泡沫,規避了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壹些特定指標的監管,也削弱了信托公司的資產管理能力,同時潛在的法律風險和市場風險也在增加。
(四)少數企業創新能力弱,錯誤地選擇了粗放式的推廣模式。少數信托公司由於自身機制約束或團隊缺失,無法有效開展信托公司主動管理的信托業務,市場開拓能力和業務創新能力較低。產品線單壹,企業很難供應高技術含量、高產品附加值、高業務良率的創新產品。因此,沒有原創要素、沒有主動話語權、沒有核心競爭力、信任回報率極低的平臺業務被錯誤選擇,只有“以量取勝”,擴大資產規模基數,這樣的業務才能勉強維持收支平衡。顯然,這種粗放經營、外延式發展的模式是不可持續的。
同時,部分信托公司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沒有及時跟上,個別信托項目風險時有發生。2010以來,銀監會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信托業發展現狀,制定了壹系列監管制度和業務規範,特別是2010下半年發布的《信托公司凈資產管理辦法》,也在行業內外引起了較大反響。《信托公司凈資產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經征求意見後,於7月10日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99次主席會議通過,正式印發。《辦法》和2009年8月65日銀監會下發的《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銀信金融合作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65 438+00]72號),以及2009年2月中旬銀監會下發的《關於進壹步規範銀信合作的通知》等。監管層明確引導信托公司實現從“廣種薄收”、“以量取勝”的粗放型經營模式向“精耕細作”的經營模式升級轉型的深層考量和戰略意圖,盡快提高業務的科技含量和產品附加值的內涵發展。這將徹底改變信托公司的盈利模式,鞭策信托業務再次轉型,使信托公司成長為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特殊資產管理機構。走內涵式發展之路是信托業的必由之路。
系列二:凈資本管理實施在即,“二次轉型”迫在眉睫。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實施,將是我國信托業發展進入新的歷史階段的重要標誌。它將與《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辦法》、《信托公司信托業務管理辦法》壹起,正式將中國信托業引入以“壹法三規”為信托業監管主要政策依據的全新歷史發展時期。
(1)《辦法》頒布的主要背景和目的。2007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信托公司應當實行凈資本管理”。可見《辦法》的出臺並非偶然,監管層已經醞釀了三年。銀監會結合信托公司監管實踐,借鑒海外成熟市場的做法,經過多次征求意見和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旨在落實《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加強對信托公司的風險監管。隨著我國信托業的發展、信托公司業務模式的調整和創新業務的開展,信托監管迫切需要建立有效的、能夠全面反映信托公司潛在風險的風險監管體系。《辦法》的制定滿足了這壹迫切需求,意義重大。就《信托公司凈資產管理辦法》而言,其主要指導思想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建立符合國際慣例的資本監管體系。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海外成熟的市場監管當局已經深刻認識到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監管對投資銀行金融機構風險控制的重要性。目前,包括美國、英國、歐盟、新加坡、香港和馬來西亞在內的國家都建立了以凈資本為核心的資本監管體系。在我國,繼商業銀行全面實施凈資本管理辦法之後,2006年,中國證監會正式頒布實施《證券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對所有證券公司實施凈資本管理。實踐證明,效果良好,效益明顯,有效體現了監管部門的監管思路和理念。
2.凈資本管理將彌補信托監管工具的不足。隨著信托業的快速發展、信托資產規模的不斷擴大、信托公司業務模式的轉變以及創新業務的頻繁開展,信托業的監管環境得到了極大的改善。自2007年新兩規以來,信托資產規模迅速擴張。目前信托公司平均管理規模在400億元左右,單個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資產規模達到凈資產的50倍以上,最高達到182倍。隨著信托資產的快速擴張,大部分信托公司的內控和風險管理能力沒有及時跟上,個別信托業務風險時有發生。為此,對銀信、銀信、房地產信托業務進行了風險提示,但年末銀信合作業務仍達到1.32萬億元,創歷史新高。上述事實表明,在當前信托公司風險控制意識普遍不足、風險管理能力有限的情況下,只能通過實施凈資本監管來抑制其擴張沖動。
3.重構信托公司風險管理框架,提高監管有效性。《辦法》的出臺將推動信托公司建立健全內部風險預警和控制機制,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測、定期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逐步實現對信托風險的計量和監測。同時,有利於監管部門提前控制信托公司的風險,提高信托公司日常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在落實監管意圖方面,監管部門也可以通過調整不同業務的風險系數,有效引導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和發展。
4.推進分類監管,促進信托公司創新發展、做優做強。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辦法通過對不同監管級別的信托公司設定差異化風險系數,將業務規模與評級等級掛鉤,可以進壹步落實分類監管、扶優限劣的理念。在限制評級等級較低的公司盲目擴張的同時,為鼓勵信托公司積極創新,在監管規定中為新產品或新業務預留了空間。
(二)《辦法》的主要監管內容
1,措施的核心內容。《辦法》要求信托公司計算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持續要求信托公司凈資本與風險資本的比例不低於65,438+000%。建立風險資本與凈資本的對應關系,使各項業務的風險資本得到相應凈資本的支持,促使信托公司在不同風險狀況的業務間合理配置有限資本,引導信托公司根據自身凈資本水平、風險偏好和發展戰略進行差異化選擇,實現有效的整體風險。綜上所述,凈資本管理的主要內容是凈資本、風險投資和風險控制。
凈資本管理辦法的核心內容
項目規範內容
凈資本凈資本=凈資產-各項資產的風險扣除-或有負債的風險扣除-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認可的其他風險扣除。
風險資本=固有業務風險資本+信托業務風險資本+其他業務風險資本。
風險控制凈資本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凈資本不得低於各項風險資本之和的100%。
凈資本不得低於凈資產的40%。
(三)信托公司“二次轉型”迫在眉睫。
1.順應潮流,調整公司傳統業務結構。從《辦法》出臺的背景可以看出,監管層醞釀凈資本管理已久,引導信托公司加大主動管理型信托產品開發、培育核心資產管理能力的監管思路也正在壹步步落實。通過對凈資本等風險控制指標的動態監測,定期進行敏感性分析和壓力測試,有效控制風險。通過凈資本監管有效落實監管意圖,可以引導信托公司根據自身特點進行差異化選擇和發展。信托業發展模式的重構是大勢所趨,只有適應發展,積極應對,才是信托公司的未來。這壹凈資本管理辦法的出臺,是對信托業整體發展模式的重大調整。信托公司應盡快認清形勢,根據自身優勢迅速調整發展戰略,重新安排業務體系,盡快培育核心能力,獲得新形勢下發展的主動權。
2.強化核心競爭力,提升產品附加值和科技含量。信托公司要實現可持續發展,必須盡快提升信托資產自我管理能力的核心競爭力。所謂自我管理能力,是指信托公司從項目開發、產品設計、交易結構、風險控制、存續資產監控、信托資產回收等方面獨立運作,擁有話語權和定價權,主動控制,不再“受制於人”,為投資者獲取滿意的投融資收益和資產保值增值,利用信托公司業務人員的行業經驗和專業知識,進行積極有效的獨立專業管理,識別潛在風險,並通過各種控制手段進行調整。信托公司還可以引入外部專業管理團隊作為投資顧問,通過與投資顧問的合作,提高自身的主動管理能力,快速打造高水平的專業理財團隊,保證信托財產按照委托人的意願高效運作。
3.重視渠道建設,逐步構建私人營銷網絡。《辦法》頒布後,由於信托公司的產品結構和業務模式發生根本性變化,壹些所謂的銀信合作的通道產品將逐漸淡出市場。因此,信托公司的產品營銷渠道必須兩條腿走路,不能完全依賴過去銀信合作的傳統銷售模式。信托公司要充分利用相對寬松有利的政策環境和監管規定,立足區域,快速輻射全國市場。為最大化其在財富管理市場的份額,挖掘高凈值金融資產客戶、合格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大力發展不同類別、不同風險特征、不同收益水平的投融資項目,滿足不同投資偏好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需求,為投資者提供量身定制、個性化、差異化的財富管理產品。從而逐步積累自己的忠實客戶群、項目池和現金池,為高層次的資金信托創新業務創造條件。
4、研發先行,不斷提高公司的產品創新能力。信托業務本來就是壹個智力密集型行業。《辦法》頒布後,信托業務和信托產品的創新更加迫切和重要。但就目前情況來看,與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機構相比,信托公司的R&D實力最弱,其R&D投資非常不足。壹些信托公司甚至根本沒有R&D部門。有些公司雖然表面上設立了R&D部門,但人員和經費都很不足,往往身兼多職。因此,信托公司必須改變過去註重急功近利、忽視前瞻性研究的短視行為,進壹步加大R&D投資和R&D力度,大力引進和培養業務R&D人才,組建專門的R&D機構,組建高水平的R&D團隊,將產品R&D與《辦法》頒布後新形勢下公司創新業務的目標和需求緊密結合起來。 從而不斷提高公司信托產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為公司走內涵式發展道路奠定基礎。
5.調整資本規模,優化結構。據統計,我國信托業的平均凈資本高於平均註冊資本,但大部分信托公司的資本已經用於各種投資,大部分已經基本固化。《辦法》實施後,根據要求,信托公司的凈資本必須按照風險系數扣除。與此同時,信托公司的信托資產規模迅速增加,信托公司的增資需求十分迫切。在此背景下,部分符合條件的信托公司通過申請上市擴大資本規模的想法再次被提上日程,信托公司上市募集資金的理由和政策依據比凈資本管理辦法實施前更加充分和合理。此外,為適應《辦法》實施後的新形勢、新要求,也有信托公司將公司可分配利潤、任意盈余公積、董事會資金轉為資本。從以上可以看出,在《辦法》實施後,適時適度增加資本規模已成為大勢所趨。與此同時,壹些原本資本結構就不合理、不占優勢的信托公司,正好可以利用有利時機擴大資本,達到優化股權比例、調整資本結構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