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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養老服務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完善養老服務體系,規範養老服務,促進養老服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山東省老年人權益保障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養老服務,是指政府和社會基於家庭成員的贍養和扶養義務,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務、醫療保健、康復護理、精神慰藉、休閑娛樂、心理咨詢、緊急救助、臨終關懷等服務。第三條養老服務應當與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按照以人為本、建設* *的要求,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統籌發展的原則,保障基本和適度普惠,重點照顧高齡和失能老人,推進構建以居家為基礎、社區為支撐、機構為補充、醫養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養老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與養老服務需求相適應的經費保障機制,完善與養老服務相關的社會保障體系。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協調機制,定期分析養老服務發展情況,協調解決養老服務發展中的困難和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養老服務工作。第五條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養老服務的推進、監督、指導和監督管理。

衛生部門負責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

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審計、市場監管、醫療保險、地方金融監管、大數據、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老服務工作。第六條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多種形式參與或支持養老服務。

工會、團委、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和養老服務行業協會、老年人組織、慈善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等社會組織根據職責或者章程參與養老服務。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充分發揮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作用和優勢,協助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第七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老年人能力評估和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評估制度,科學確定老年人養老服務需求類型和護理水平,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和接受不同類型養老服務的依據。第八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養老服務信息共享機制,依托全市政務信息資源統壹交換平臺,推進養老服務信息與戶籍、醫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信息資源對接,實現跨部門、跨區域合作和信息共享。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采集錄入本地區老年人基本信息、養老服務設施、養老服務機構信息等數據,並向社會公開相關資源信息,接受社會查詢,實現養老服務供需對接,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社會化養老服務。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加強對老年人的宣傳教育,弘揚傳統美德,營造尊老、孝老、助老的社會環境。對為養老服務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用地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人均用地不低於0.2平方米的標準,分區分級規劃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計劃時,優先保障養老服務設施用地。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等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老齡化及其發展趨勢和養老服務需求,制定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鄉鎮人民政府在組織編制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落實農村養老服務設施用地布局、建設要求等具體安排,指導農村社區和中心村根據當地養老服務需求規劃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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