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出版社《論犯罪與刑罰》
(意大利語)貝卡利亞?寫
鐘書峰?翻譯
所有的艱苦談判都不能指望壹蹴而就,只能慢慢來,等有結果了再說。
——摘自弗朗西斯·培根:《論文集》第47章《論談判》
眼睛?錄音?
《論罪與罰》是壹部人文主義的經典著作。
致讀者5
導言8
第壹章?論懲罰的起源9
第二章?論懲罰權9頁
第三章?前述結論10
第四章?論法律解釋+01
第五章?論法律模糊性12
第六章?論罪刑均衡13
第七章?論犯罪嚴重程度標準14
第八章?犯罪類型論15
第九章?聲譽理論16
第十章?決鬥理論17
第十壹章?關於擾亂公共秩序17
第十二章懲罰的目的論18
第十三章?見證理論18
第十四章證據與審判制度19
第十五章關於秘密指控20
第十六章酷刑21
第十七章國庫理論25
第十八章誓言理論26
第十九章關於懲罰的及時性26
第二十章?論暴力犯罪
第21章?懲罰中的貴族理論27
第二十二章?盜竊理論28
第二十三章?論侮辱性的刑罰28
第二十四章?政治慣性理論29
第25章?流放和沒收財產論29
第二十六章?家庭精神論30
第27章?論刑罰的減輕
第二十八章?死刑理論33
第二十九章?關於審前拘留
第三十章?論追訴時效期限
第31章?論難以證明的犯罪39
第三十二章?自殺理論41
第三十三章?走私理論43
第三十四章?債務人的理論44
第三十五章?庇護理論45
第三十六章?獎勵理論45
第37章?論犯罪未遂、* *犯罪及其處罰46頁
第三十八章?即時訊問與口供理論47頁
第三十九章?特殊犯罪理論48
第四十章?論錯誤的功利觀48
第41章?犯罪預防理論49
第四十二章?科學理論50
第四十三章?關於司法官員52
第四十四章?獎勵理論52
第四十五章?教育理論52頁
第四十六章?赦免理論52
第四十七章?壹般介紹53
譯者後記:貝卡利亞腦子裏只有《罪與罰》的47章——兼與黃鳳先生商榷53章
法律出版社《論犯罪與刑罰》
致讀者——摘自《論犯罪與刑罰》法律出版社(作者:(意大利)貝卡利亞?譯者:鐘書峰)
1200年前,君士坦丁堡[1]壹位發號施令的君主[2]下令編纂古代被征服國家法典[3]。後來,它的壹些殘余,與倫巴第的習俗混合在壹起,在學究氣十足的評論家們淩亂的著述的包裝下,演變成歐洲大部分地區的傳統習俗,並被視為法律。這樣的局面,就像卡爾佐夫的命題,克拉羅[6]或者法裏納奇的報應論[7]所描述的古老習俗,成為了那些本該膽戰心驚地主宰人類命運的人所信奉的法則,這是人類的悲哀。
這本書從刑事的角度審視了上述帶有最野蠻年代痕跡的法律,大膽地向主管公益的人揭露了它們的不足,打破了人們愚昧魯莽的觀念。作者在寫這本書的時候,能夠拋開世俗偏見,真誠探索真相,這完全歸功於他的國家溫和開明的政府。偉大的君主——統治我們的人類的恩人——熱愛謙遜的哲學家冷靜而理性地努力尋求揭示的真理。這種哲學家在揭示真理的時候,反對的是迷戀權力或勾心鬥角而失去理性的人。完全理智的人都明白,揭露當前的弊端只是對舊時代的嘲諷和譴責,而不是對現在及其立法者的嘲諷和譴責。
任何有意批判這本書的人,首先應該明白,民意比權力更深入人心,關懷和人性才是人們心中的合法權威。本書的目的不是削弱而是加強這種權威。這本書的不同觀念所引起的惡意批判,迫使我暫停與文明讀者的交流,致力於徹底消除壹切缺陷,以免引起神經質的人的誤解或惡意嫉妒的人的詆毀。
調整人類行為的政治道德原則有三個來源:神啟、自然法和社會契約。就終極目標而言,前者不能與後兩者相提並論,但就引導世俗幸福生活而言,三者功能相近。研究後者並不排斥前兩者。前兩者,即神聖的啟示和自然法則,雖然神聖不可改變,但早已被人類虛偽的宗教和不純潔的心靈摧毀,以無數種方式扭曲和改變。因此,有必要從中提煉出純粹的人類社會契約來進行研究。這種社會契約是人們為了公共需要和利益而明示或默示同意的條款;是人類社會所有派別、團體、個人都必須認同的條款;督促最有主見、最不信的人遵守人類社會的基本規範,是永恒可靠的保證。據此,善惡的概念可以分為三種:宗教的、自然的和政治的。這三者永遠不應該是對立的,雖然不是都有責任和義務。自然法則並不要求所有神聖啟蒙的要求;自然法則所要求的,並不是純粹人類法則所要求的全部。從三者來研究人類明示或默示同意的社會契約是極其重要的,因為它可以正確地運用權力處理人與人之間的關系,而不違背全能的上帝的意誌。政治善惡的概念無疑是千變萬化的。除非妳是傻子或者瘋子,人們對自然界善惡的概念總是很清楚的。宗教的善惡觀念是壹致的、永恒的,因為它是由上帝直接啟示和保持的。
可見,認為討論社會契約及其責任和義務是違背神啟或自然法基本原則的指責是錯誤的;認為在社會建立之前談論戰爭狀態就是堅持霍布斯的觀點,即否認社會建立之前責任和義務的存在,不把戰爭狀態視為人類墮落和缺乏明確懲罰的結果,這也是錯誤的。認為追究社會契約的懲罰內容就是否定社會契約簽訂前就有責任和義務的指責也是錯誤的。
從本質上說,神聖正義和自然正義都是永恒的,因為它們的調整內容總是相同的。然而,人類正義或政治正義只是調整行為與不斷變化的社會狀態之間的關系。這種正義隨著行為對社會的必要性或益處而變化。這種正義,不分析研究復雜多變的社會關系,是無法認清的。壹旦混淆了這些根本不同的東西,就沒有希望正確地審視公共關系問題。神學家的任務是根據行為固有的善惡來確定正義與非正義的界限;法學家的任務是根據行為的社會利弊來確定政治正義與非正義的邊界。大家都知道,純粹的政治美德必須服從上帝頒布的永恒的宗教美德,所以他們的任務不會互相幹涉。
再次聲明,任何打算批評這本書的人都不應該認為我闡述的理論是對宗教或道德的敵視,因為正如我已經說過的,我沒有闡述過這樣的理論。請盡量指出我的邏輯錯誤或政治輕率;請不要把我當成不信的人,或是搗亂的人;請不要害怕造福人類的建議;請盡力用我的理論可能導致的政治傷害或不利局面來說服我;請盡力向我證明目前做法的優點。在《答》評〈論罪與罰〉的文章[9]中,我已經公開表明了我的宗教信仰和對君主的忠誠。因此,沒有必要回應類似的評論。但是,如果有人用文明禮貌的方式問我壹個問題,我不用解釋任何基本原理,他就會發現,我不僅是壹個盡力的解釋者,還是壹個熱愛真理的和平者。
註意事項:
【1】君士坦丁堡,又譯“君士坦丁堡”,原名拜占庭,曾是羅馬帝國的首都,現為土耳其著名城市伊斯坦布爾。位於巴爾幹半島東端,博斯普魯斯海峽南口西岸,瀕臨黑海入口,是歐亞交通樞紐,戰略地位極為重要。11,330年5月,君士坦丁大帝將羅馬帝國的首都從羅馬遷至拜占庭,並命名為“第二羅馬”,又稱“新羅馬”,但人們習慣稱之為“君士坦丁堡”。-翻譯註釋
[2]指查士丁尼壹世(482-565),又譯“查士丁尼”,東羅馬帝國皇帝(527-565),史稱“查士丁尼大帝”。-翻譯註釋
[3]指查士丁尼法典等。527年,查士丁尼壹世下令編纂羅馬法。後來形成了四部法律文獻:《查士丁尼法典》、《普通法》、《理論匯編》和《新法律集》。它們統稱為“羅馬法全集”或“國家法全集”等。,是羅馬法的亮點和精華,對歐洲資本主義國家的法律尤其是民法的發展產生了重大影響。-翻譯註釋
[4]倫巴第語,又譯“倫巴底”、“倫巴底”,是日耳曼人的壹個分支,起源於斯堪的納維亞半島。568年入侵意大利北部,建立倫巴第王國。-翻譯註釋
[5]carp zov(1595-1666),17世紀德國犯罪學家,以曾為2萬多人下達死刑令而驕傲,並以鼓吹酷刑而臭名昭著。-翻譯註釋
[6]意大利法學家克拉羅(1525—1575)著有《判決集》,該書介紹了意大利普通法,對卡普佐夫影響很大。-翻譯註釋
[7]法裏納奇(1544—1618),意大利犯罪學家,代表作《犯罪理論與實踐》。直到18世紀末,他的刑法理論在意大利仍占主導地位。-翻譯註釋
[8]霍布斯(1588-1679),英國機械唯物主義哲學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學派代表人物。《利維坦》和其他作品的作者。提出“自然狀態”和國家起源論,認為人的本性是利己主義;人類生活在自然狀態時,處於“所有人反對所有人的戰爭狀態”;國家是人們為了遵守“自然法”而訂立契約形成的;為了和平與秩序,人們必須把壹切權力和力量交給國家,也就是統治者(君主);反對君權神授,主張君主專制。-翻譯註釋
[9]《論罪與罰》出版後,多明我神父姬發(1724-1812)發表《評論》:,抨擊貝卡利亞。評論“答案”“”,是針對其攻擊而寫的。雖然這篇回應是以貝卡利亞的名義發表的,但實際上是貝卡利亞好朋友的兄弟皮埃特羅·韋利和亞歷山德羅·韋利在1765寫的。-翻譯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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