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的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由政府投資管理,園林景觀良好,設施較為完善,具有改善生態、美化環境、觀光休閑、防災避險、科普宣傳等功能,向公眾開放的公益性場所。包括綜合公園、社區公園、特色公園、公園等。
公園實行名錄管理。公園名錄的確定和調整,由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有關規範和標準提出,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園區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文明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環境保護意識,倡導綠色健康的生活方式。第五條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域公園管理的指導和監督,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市、區)園林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園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文化和旅遊、公安、水務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管理機構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和服務。第六條公園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加強行業培訓和交流,協助園林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督管理。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和舉報破壞公園環境的行為。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資、捐贈和誌願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園建設和管理。第二章規劃建設第八條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等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符合總體規劃。
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包括規劃布局、功能形態、周邊景觀風貌控制等內容。
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組織編制機關應當依法公布專項規劃草案,並通過論證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經批準的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報經批準。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用地的公益性質和使用屬性。
因公益性市政建設項目確需改變公園用地性質的,應當按照同等面積、同等質量土地就近補償的原則編制公園用地調整方案,經公開征求意見後,按照法定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規劃調整。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以及其他相關規劃。公園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擬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的功能、特點、規模和發展方向,綜合考慮防災避險、人民防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傳統文化特色、生態環境、文物保護、健身等功能需求,組織編制公園設計方案。第十壹條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範》等技術規範設置,並與公園功能相適應。
公園出入口、主要遊園道路、建(構)築物出入口、公共廁所等場所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第十二條公園內的水、電、氣、通信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要求和相關安全標準,不得危及遊客安全或者影響植物生長。第十三條公園內不得修建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築物(構築物)。
公園內各類建(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不得破壞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並依法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園綠地,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公園綠地的,應當經園林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已經占用的必須限期歸還,並恢復公園綠地的使用功能。第十五條嚴格控制公園內地下空間的開發。確需開發的,應當征求園林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並依法辦理規劃許可。
地下空間的開發不得妨礙公園內植物的生長,不得破壞公園景觀或者影響公園的使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