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個地區都有不同的當地法律法規。我給妳壹份上海市的法規清單,供妳參考:《上海市關於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管理的若幹規定》;上海市違章建築和違法建築管理若幹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6月24日發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5號1.1.09,本文將廢止)第壹條為便於對本市違章搭建物和違章建築進行整治。建築改造,改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城市建設規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規劃條例》)和《上海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公有房屋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下列未經公房產權人同意的構築物,屬於違反公房管理規定的構築物(以下簡稱違章構築物),由房管部門處理: (壹)搭建在陽臺上的封閉或局部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二)在天井內搭建封閉或部分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第三條下列未經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建築物、構築物,屬於《規劃條例》所稱的違法建築,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壹)加層、挑頂的建築物;(二)花園住宅和公寓庭院內的建築物和構築物;(三)在街坊、裏弄、新村建設的房屋外墻附著的建築物、構築物;(四)逾期未拆除且未占用道路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第四條占用道路(含人行道)的建築物、構築物等違法建築,未經公安部門、規劃行政部門批準或者雖經批準但逾期未拆除的,由公安部門處理或者由公安部門、規劃行政部門共同處理。第五條未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和規劃管理部門許可,在露臺上修建的局部封閉的建築物、構築物為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處理;搭建在露臺上的封閉建築物、構築物為違章建築,由房管部門核實後移交規劃管理部門。第六條未經公有房屋產權人同意,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加層,屬於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違法建築,屬於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 (壹)建在道路(含人行道)上和街坊、裏弄、新村通道內的;(二)利用建築物之間的縫隙或者懸挑建築物;(三)建築物、構築物超過原建築承重結構荷載的;(4)建在市政和公共設施上的(包括地下管線);(五)其他已經妨礙或者可能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第八條本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違章搭建、違章建築,按《公有房屋管理條例》和《規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九條經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區(縣)房管部門、規劃管理部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行使部分職權處理違法構築物和建築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委托權限內以主管部門的名義行使職權。第十條在整治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時,區(縣)兩個以上主管部門發生爭議的,由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相關部門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區(縣)人民政府作出決定。第十壹條嚴重妨礙城市規劃的違法建築應限期拆除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沒收。第十二條對於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依法必須限期糾正、拆除或沒收,不能只罰款不處理。第十三條公私房屋的違章建築,參照《公有房屋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四條對正在建設的違法建築,壹經發現,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立即停止;如不聽勸阻繼續施工,可強制拆除。第十五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劃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按照下列程序拆除妨礙公共安全和交通的違法建築: (壹)規劃管理部門應當依據職權調查取證,查明違法建築事實;(二)規劃管理部門向當事人下達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的決定。其中,對於壹塊違法建築,區(縣)人民政府將下達統壹整改通知書。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三)當事人逾期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強制拆除。第十六條證明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證據: (壹)舉報或者要求整改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函件或者聲明;(二)違法構築物和違法建築的記錄、照片或者錄像;(三)詢問鄰居和他人的調查筆錄;(四)違法構築物和違法建築行為人的陳述和筆錄;(五)違法建設和違法建設的其他證據。第十七條當事人和他人妨礙、阻撓執法人員查處違法建築、違法構築物,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九條第七款處理;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查處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八條強制拆除違章建築、違章建築、人工費、垃圾清理費等,主管部門應作出行政決定,承擔違章搭建、違章建築的費用。當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決定的,作出決定的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第十九條施工單位承接違法建築、違章建築的,主管部門應對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和主要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條負責整治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由其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壹條本規定自壹九九三年八月壹日起施行。1993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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