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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信用卡詐騙犯罪的刑事和解制度
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童文星
壹、信用卡詐騙刑事司法的現狀和問題
信用卡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用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記卡。狹義的信用卡僅指信用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4年6月29日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信用卡”含義的解釋,即“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現金存取款等全部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我國刑法所指的信用卡應當是廣義的信用卡。信用卡作為金融市場的重要工具,給人們帶來了便利和安全,在當今社會得到了迅速普及。然而,在受到大眾青睞的同時,它也存在壹些問題。根據央行的數據,截至今年壹季度末,中國已發行6543.8+0.5億張信用卡。今年壹季度,信用卡逾期半年未償授信總額達49.7億元,同比上升1331%,占期末應付授信總額的3%。[1]
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信用卡詐騙行為。根據《刑法》第196條規定,犯罪形式有幾種: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使用無效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惡意透支。有學者認為,信用卡詐騙罪還包括刑法“偽造、變造金融票據罪”第177條中的偽造信用卡罪。[2]近年來,隨著信用卡業務的快速發展,再加上信用卡業務本身涉及環節多,風險不易察覺,銀行對信用卡發行監管不力,相關犯罪活動日益嚴重。據公安部門相關數據顯示,截至2007年6月65438+10月,全國公安機關共發生信用卡詐騙案件2311起,較2006年同期上升40.4%。涉案金額865438+66萬元,比2006年同期增長24.3%。[3]
我國信用卡詐騙刑事司法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1.損害賠償問題無法得到妥善解決。隨著信用卡詐騙案件的激增,給金融機構造成的經濟損失越來越大,許多持卡人成為受害者。但在司法實踐中,加害人及其親屬在加害人受到刑事制裁後,往往對要求經濟賠償的民事訴訟產生抵觸情緒,繼續賠償被害人的積極性降低,導致民事訴訟調解率低,逃避民事責任現象頻發,增加了民事判決的執行難度,金融機構和持卡人的損失難以挽回,不利於此類案件的順利解決。
2.法律規定不充分。信用卡詐騙的刑事立案標準低。目前這種犯罪的起點只有5000元。對於惡意透支案件的認定,不適合我國經濟發達地區的消費情況,與鼓勵人們使用信用卡在信用額度內(最高5萬元)消費的理念相矛盾。現實生活中,很多人因為工作忙、收不到賬單等原因,忘記按時還款。但在惡意透支犯罪的法律規定中,發卡行催收還款的標準以及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的界限並不明確,使得信用卡詐騙更容易成為個案。信用卡詐騙罪伴隨著更重的罰金,最低2萬元。存在罪犯在償還欠款後無力支付罰款並被判處實際刑罰的情況。
3.刑事司法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為例。2007年受理信用卡詐騙案件9起,2008年21起,2009年截至6月25起,呈逐年上升趨勢。犯罪分子利用信用卡詐騙錢財的方式多樣,犯罪手段越來越復雜,團夥犯罪頻繁出現。比如,壹些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從超市、家電城購買大量商品,然後低價出售,套取大量現金,再將部分現金用於分期付款或最低還款額,不僅可以占用大量現金,還可以拖延還款期限。壹些犯罪分子辦理多張信用卡,利用這些信用卡獲取大量現金,向他人提供“小額貸款”,以此作為賺錢謀生的手段。這些新情況增加了調查和審理案件的難度。
二。刑事和解概述
刑事和解產生於西方被害人學;保護和恢復受害者的權利;監禁矯正政策瀕臨失敗,司法資源浪費嚴重;利息回收理論興起背景下的刑事司法制度。至於其理論基礎,壹般認為是美國犯罪學家約翰·r·高姆(John R. Gom)在《刑事和解計劃:壹個實踐與理論框架的考察》壹文中提到的“恢復正義理論”、“平衡理論”和“敘事理論”。[4]有學者認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訴訟中,犯罪人以認罪、賠償、賠禮道歉的形式與被害人達成諒解後,國家專門機關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或者對其從輕處罰的壹種制度。[5]有學者認為,我國所謂刑事和解,是指犯罪發生後,被害人與犯罪人通過司法機關的職權,直接進行面對面的討論,以促進雙方的溝通與交流,從而確定犯罪後的解決方案,目的是恢復被犯罪人破壞的社會關系,彌補被害人受到的傷害,使犯罪人重新做人,回歸社會。[6]刑事和解是以協商合作的方式恢復原有秩序解決刑事糾紛的壹種方式,屬於訴訟。在達成協議的過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獲得更高的實體懲罰權,國家尊重被害人的程序主體地位,被害人可以自主決定與自身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包括通過與加害人達成和解協議解決刑事糾紛,彌補其物質和精神損失。在這個過程中,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優先於實現國家追究和懲罰犯罪者的權利。
近年來,在我國法學理論界關註和研究這壹制度的同時,各地政法機關也根據具體情況進行了有益的嘗試。例如,2003年7月,北京市政法委發布《北京市政法機關辦理輕傷害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對輕傷害案件的辦理進行了規範,規定“因民事糾紛引發的輕傷害案件,犯罪嫌疑人、加害人犯罪情節輕微,表現悔罪的,醫療費、誤工費等合理賠償費用已全部或部分由被害人承擔,被害人不要求追究刑事責任。雙方自願協商解決問題的,可以協商達成書面補償協議。此類案件中,被害人向政法機關提出書面請求後,可以根據規定作出撤案、不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處非監禁刑等從寬處理。..... "[7]2006年5月,上海市公檢法部門聯合制定了《關於輕微傷害案件委托人民調解的若幹意見》,規定符合委托人民調解條件的輕微傷害案件,雙方當事人願意接受人民調解的,公檢法機關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完畢的,公安機關可以作出不予立案、駁回起訴、不起訴、允許當事人撤訴和免予刑事處罰的決定。[8]浙江、安徽、江蘇等地也進行了類似的探索。但這些刑事和解的嘗試,基本都涉及侵犯人身權利的輕傷案件,而侵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的犯罪,如信用卡詐騙等,卻很少涉及,因為刑事和解的內容只體現在我國自訴和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相關規定中,並沒有公訴案件的規定。根本的解決辦法是從法律規定上明確建立刑事和解制度。
第三,將刑事和解制度引入信用卡詐騙案件審判的合理性
刑事和解的優勢在於能夠更好地保護被害人的利益,幫助加害人改過自新,提高糾紛解決的滿意度,提高訴訟效率,使其成為解決刑事糾紛的有效機制。當然,並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進行刑事和解,比如危害國家安全、貪汙賄賂等,這是由案件的性質、犯罪的對象和客體、公眾觀念等原因決定的。下面分析信用卡詐騙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
(壹)在處理信用卡詐騙犯罪過程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性
1,有利於保護受害方的權益,妥善解決損害賠償問題。在刑事和解過程中,與被害方協商對話的結果將直接影響到犯罪人是否會受到刑事制裁或制裁的嚴厲程度,這將促使犯罪人積極參與對話,向對方道歉,真誠悔過,努力與被害方達成協議,以全額或更高的賠償額賠償對方的損失,從而更好地平復被害方的創傷, 比再次提起民事訴訟更快速、更經濟地彌補受害方的經濟損失,減輕訴訟負擔。
2、有利於犯罪人重新做人,使他們盡快回歸社會。
信用卡詐騙案件大多屬於量刑結果相對較輕的刑事案件。以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法院為例。2008年,法院審結此類案件265,438+0件,涉及被告265,438+0人,其中2人被判處5至7年有期徒刑,4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65,438+0人被拘留,65,438+04人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緩期執行。2009年6月至6月審結的19件案件,涉及被告人21人,其中判處3-5年有期徒刑的1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人,拘留2人,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緩刑的13人。在上述42名被告中,有39人被判處短期監禁,占總人數的93%。目前,國內外理論界對短期自由刑的批評很多。認為由於時間短,不能達到教育矯治的目的,反而容易“交叉感染”犯罪分子,產生“標簽化”效應,浪費社會資源。
客觀來說,這些對社會危害較小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並沒有對受害人造成很深的創傷,尤其是對銀行而言。壹般情況下,加害人在賠償受害方經濟損失、積極道歉並真誠悔罪後,可以取得對方的諒解和寬容,受害方不必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按照現行法律制度,違法者壹旦被起訴,壹般會面臨被判處刑罰的結果。對於加害人來說,什麽樣的處罰都會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被開除公職、軍職、終止學籍、失去從事某些職業的資格都是不可避免的,給他以後的工作和生活蒙上巨大的陰影。隨著信用卡案件越來越多,這樣的輕微犯罪分子也會越來越多。對於社會來說,應該給予他們更多的人文關懷,過多犯罪分子的出現不利於和諧穩定的局面。
引入刑事和解制度後,在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可以不再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或者只能以輕微的方式追究其刑事責任。這樣,很大比例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中的作案人就不會因為壹時的失誤而被永遠地扣上“罪犯”的帽子,從而重新擁有更好的未來,有利於改過自新,不至於再次自暴自棄,危害社會。還可以減少罪犯服刑人數,減輕社會負擔,修復罪犯與受害方的關系,恢復正常的社會生活。
3.有利於提高司法效率,節約司法資源。
訴訟效率是當前社會關註的司法問題之壹。就刑事司法而言,提高訴訟效率不僅是為了節約司法成本,緩解辦案經費不足,更重要的是讓犯罪分子得到及時的懲罰,讓被害人盡快得到精神安慰和物質補償。[9]如前所述,信用卡詐騙案件大多是危害較小的刑事案件,基本可以通過刑事和解制度解決。這樣可以大大提高辦案速度,使刑事問題得到及時處理;妥善及時地彌補受害方的損失;犯罪人認罪,會更容易查清案件事實,降低此類案件的偵查成本,緩解辦案壓力。此外,還可以提高公眾對糾紛解決的滿意度,減少申訴、上訴、上訪數量,節省民事訴訟和民事賠償的執行程序,從而緩解民事案件的執行難問題。
4.有利於在信用卡詐騙案件中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是我國在長期司法實踐中逐步發展和完善的壹項基本刑事政策,對司法實踐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人民法院應從以下四個方面落實這壹政策[10]: (1)依法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2)加強刑事司法領域的人權保護。(3)寬度寬了,會盡量減少社會對立。(4)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刑事和解制度的內涵符合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要求。在辦理信用卡詐騙案件的過程中,采用刑事和解制度解決了大部分社會危害性較小的案件,體現了保障人權、寬大為懷的精神,使大部分犯罪人能夠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從而化解矛盾、消除對立,有利於將更多的司法資源投入到查辦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的金融詐騙案件中,從而突出重點、區別對待。但是,目前刑事和解尚未形成制度體系,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為刑事和解提供了充分的刑事政策基礎。[11]
(二)在處理信用卡詐騙案的過程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的可行性
和解在中國古代訴訟文化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雖然現代刑事和解理論興起於西方,但“中國傳統文化中‘天人合壹’、‘和為貴’等觀念所代表的和諧文化才是今天刑事和解制度真正的文化基礎和理論淵源”。【12】中國自古以來就強調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共處,反對通過訴訟解決糾紛,主張用調解的方式處理問題,主張以理育人,化解矛盾。“以‘人情’及其關系為主題和基礎,倫理最重要,利益最少;愛情最重要,理智次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靈活性強,正式性弱;這就是原儒中的‘禮法交融,儒法互用’。[13]這種傳統的“和”與“理”的觀念影響至今,在我國現行的司法制度中也有所體現。民事調解制度的成功運用證明了和解理念的生命力。因此,根據國情,制定和適用具有中國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其生長的土壤,能夠被民眾積極接受,並會取得良好的效果。
就信用卡詐騙犯罪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而言,此類犯罪大多屬於輕微刑事案件,行為人主觀惡意較小,社會危害性較小,且單個案件對受害方造成的損失並不嚴重,可以率先將刑事和解制度引入處理此類輕微刑事案件:
1.從雙方的立場來看,這類案件的加害人和受害方很容易達成和解。
對於重視賠償的被害人和有支付能力的加害人來說,從和解中獲得的收益大於從正式訴訟中獲得的收益,這也是和解這種糾紛解決方式具有強大生命力的重要原因。[14]大多數信用卡詐騙案件都是輕微侵犯財產權的案件。受害方受到的心理和情感傷害遠低於其他普通犯罪。對施暴者的報復欲望不是很強,更註重財產損失的賠償。以銀行為例,其生存發展的首要目的是使企業獲得更大的經濟利益,因此最關註被騙資金的追索和訴訟利益,對行為人的刑事處罰要求排在第二位。實踐中甚至存在銀行可以通過民事程序起訴貸款糾紛,但由於不願意預付訴訟費,通過刑事訴訟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轉而向公安機關報案,通過刑事訴訟追回款項的情況。對於那些輕微的信用卡詐騙犯罪,如果犯罪人能及時賠償銀行的損失,銀行壹般不會刻意對犯罪人進行刑事處罰。對於犯罪人來說,由於可以免除或減輕刑事處罰,促使其積極參與對話協商。因為數額不大,肇事者及其親屬壹般都有經濟能力賠償損失。通過對話達成和解後雙方都能受益,對話協商的可能性遠大於其他普通犯罪。
2.利用刑事和解處理此類案件,負面影響較小。
由於這類案件主要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很少涉及道德倫理、公序良俗,刑事和解是可以被大眾接受的。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等犯罪不同,扶弱與實現刑事司法往往存在矛盾,司法機關可以在相對寬松的條件下主持和解工作。輕微信用卡詐騙案件涉及犯罪金額較小,壹般作案人及其親屬均可承擔。在和解過程中,由於賠償能力的懸殊,不同加害人的處罰結果不平等的情況並不多見。
第四,信用卡詐騙犯罪刑事和解的制度構建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治國的總目標,也是制定各項司法制度的政策和理論依據。有學者指出,和諧社會不是沒有矛盾和糾紛的社會,更不是沒有犯罪的社會。和諧社會意味著在壹個社會中,矛盾和糾紛能夠得到及時的調解,犯罪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法律是各種社會關系的調節器,是各種社會矛盾的化解器。[15]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確制定和運用,會使其成為壹個很好的“調節器和化解器”。但是,在我國現階段,引入這壹制度必須考慮傳統觀念、配套制度、司法人員素質和民眾承受力的影響。有學者指出,我國應規範刑事和解的適用,但應限定在壹定範圍內,使刑事和解與訴訟裁判同為糾紛解決方式,在不同的範圍和軌道上並行不悖、相輔相成。[16]信用卡詐騙案件數量多、社會危害性大部分較小、涉及公共利益、道德倫理因素較少、受害方更註重挽回經濟損失等特點,使得這類案件在適用刑事和解時遇到的阻力較小,可以成為構建和完善我國刑事和解機制的“試驗田”。以下就信用卡詐騙刑事和解制度構建中的問題提出壹些初步看法:
(壹)信用卡詐騙案件刑事和解的參與人
信用卡詐騙案件刑事和解的參與主體應當包括被害人、加害人和司法機關。受害者包括持卡人和銀行。目前,銀行等法人被害人能否成為刑事和解的主體尚存疑問。在我看來,企業受害人對犯罪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追償也存在問題,刑事和解也有利於其權益的保護。就受害人為銀行的輕微信用卡詐騙案件而言,如上所述,適用刑事和解可以更好地彌補銀行的損失,信用卡詐騙犯罪大多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這些案件社會危害性較小,不涉及公序良俗,雙方更容易達成和解。日益增多的信用卡詐騙案件也需要刑事和解等高效的糾紛解決機制來應對。因此,銀行等法人被害人完全可以成為刑事和解的主體。
(二)信用卡詐騙罪適用刑事和解的原則和條件
法律應明確規定對此類案件適用刑事和解的原則和前提條件,以防止刑事案件處理中的隨意性和不公正性。
1.刑事和解應嚴格遵循自願原則。受害方和加害方必須完全出於自己的意識決定進行對話,以防止公權力強制和直接利益遏制的發生。
2.信用卡詐騙案的加害方必須認罪並真誠悔罪。加害方應當充分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向被害方誠懇道歉,陳述犯罪過程,協助司法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如果犯罪人實施了傷害行為,卻毫無悔意,砸錢和解,說明這個人藐視法律的權威,他的人身危險性並沒有真正減少或者消除,不符合和解的條件。”[17]對於銀行來說,不能因為急於追回款項,不顧加害方的認罪態度,與其達成和解,就去補賬。此外,對於之前已經和解過壹次此類案件的加害人,如果再次犯罪,則不能再適用刑事和解。
3.雙方達成的刑事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和公共利益。
(三)信用卡詐騙案件中被害人與被害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法律後果
法律應當明確規定雙方刑事和解的法律後果,使刑事和解成為免除、減輕和從輕處罰的依據,這是構建信用卡詐騙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必要前提。司法機關應當承認確認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和解協議的效力,在審查起訴階段,應當規定檢察院有權根據情況作出不起訴或者暫緩起訴的決定;在審判階段,規定法院有權作出免除、減輕和從輕處罰的決定。對於信用卡詐騙罪,還需要指出的是,被害人在達成協議後償還被害人全部損失的,法院作出從輕或者減輕主刑決定的,壹般應當作出完全免除罰金刑的決定,有利於提高被害人達成和解的積極性,是被害人權益保護優先於國家對被害人的追訴權和處分權的體現。協議壹旦簽訂,說明受害方放棄了追究處罰的權利,受害方也必須履行協議約定的賠償義務。除非情況有變,否則雙方都不得反悔。刑法還可以增加壹些社區服務、公益勞動等非刑罰處罰方式,有利於犯罪人回歸社會。[18]
(四)信用卡詐騙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
在我國,在刑事和解制度制定和運行的初期,不宜過於寬泛地規定其適用範圍。對於信用卡詐騙案件,適用範圍應限定在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輕微案件。可以考慮將《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信用卡詐騙案件歸入刑事和解的範圍,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以上二十萬以下罰金”。
(5)信用卡詐騙案件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
關於刑事和解的適用階段,有兩種不同的觀點。壹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可以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進行,另壹種觀點認為刑事和解只能在檢察院或法院審查、起訴、審判階段進行。筆者支持後壹種觀點,理由如下:1。公安機關的首要職責是查明案件事實,收集相關證據。雖然可以通過犯罪人與被害人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但犯罪事實仍然必須查明,這是達成刑事和解的基礎。2.如果在沒有收集足夠證據的情況下達成和解,調查將不會進行。壹旦當事人事後反悔,壹些重要證據無法再收集,案件就很難處理。3.刑事和解機制的運行也需要監督和制約。在沒有司法機關介入的情況下,僅在偵查階段以這種方式結案,不符合刑事訴訟中責任分工、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原則。不能保證案件處理過程會公開公正。綜上所述,在刑事和解機制制定和實施的探索階段,不宜在偵查階段適用該制度,信用卡詐騙案件的刑事和解應在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進行。
總結
刑事和解制度的構建涉及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修改,對我國新確立的罪刑法定原則和程序正義的信仰產生了壹定的沖擊。司法機關和公眾有壹個逐漸接受的過程,不可能壹蹴而就。考慮到這些情況,穩妥的做法是先出臺試行規定,選擇輕微信用卡詐騙等壹類或幾類案件先適用刑事和解制度。這樣做的好處之壹是有壹個緩沖期,可以在實踐過程中總結經驗,發現不足,為全面構建刑事和解制度做準備;第二,讓公眾看到這壹制度的優勢和效果,有助於公眾逐漸接受這壹新的刑事司法理念。第三,在辦理這類案件的過程中,即使出現問題,也不會引起太大的社會反響,不會影響這個系統的成長和發展。四是有利於解決信用卡詐騙犯罪等大規模增長的案件,緩解司法壓力。實施取得壹定成效後,將進壹步修訂相關法律法規,擴大適用案件的種類和範圍,全面推行該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