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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註釋:侵犯財產罪

第十八章侵犯財產罪

壹.第263條搶劫

侵犯人身和財產罪的交叉。

1.客體:他人財產。如果我的財產是由公權力機關保管的,如果行為人暴力搶奪,也可以構成搶劫罪。如果是偷的,也構成盜竊罪(比如某個人把自己的車借給別人,然後在別處用自己的鑰匙開走,反訴,則視為盜竊罪;某甲找某乙看倉庫,約定東西被盜要賠償。之後,甲某用自己的鑰匙打開倉庫,取走貨物,找乙某索賠,視為欺詐。

2.註意其他手段(如麻醉、飲酒、綁架(如暴力劫持被害人,強迫其用鑰匙開門、洗劫、實施搶劫)等)。),但要求必須是罪犯造成的。

3.要特別註意搶劫罪,有三個條件:

(1)行為人實施盜竊、詐騙、搶劫犯罪,數額較大(如果數額較小,但暴力行為嚴重,也可以構成搶劫罪);

(2)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兇手在追蹤罪犯過程中的所作所為);

(3)目的是:拒捕、窩藏贓物、毀滅犯罪證據之壹,持兇器搶劫的,視為搶劫罪。普通搶劫罪以取得財物為既遂(不論財物數額多少),但對於加重搶劫罪,未取得財物也視為既遂。如果只是為了掙紮,不能認定為拒捕。

“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奪公私財物,首要分子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4.刑,普通3年以上10年以下,加重10年以上。

八種加重處罰情節,(1)入室盜竊;(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械搶劫;(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5.特別註意:(1)入戶是指民用房屋和人們居住、生活的場所,不包括公共場所、機關、以牧民為首的帳篷和漁民的船只;(二)搶劫金融機構,特別是金融機構的資金;(3)致人重傷、死亡的目的必須是為了取得財物,否則以數罪並罰(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4)槍必須是真槍。

行為人為了搶劫財物,事先預謀殺人的,仍以搶劫罪定罪。

為錢殺人按殺人處理,意思是不當場求財;

行為人以殺人為目的,殺人後發現仍有財物的,應當盜竊,以殺人罪、盜竊罪數罪並罰;

脅迫後親自取婦女財物的,以搶劫罪和脅迫罪數罪並罰;

趁人不註意拿走自己錢包的,以脅迫、盜竊罪數罪並罰。

搶劫與敲詐勒索的區別:搶劫中的暴力手段必須足以克制對方的反抗,但不要求實際克制對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克制對方反抗的輕微暴力行為取得他人財物,應當認定為敲詐勒索罪。

例1: B經常邀請A的妻子打麻將,導致A和妻子不和。某日,乙方邀請甲方妻子到乙方家打麻將。得知此事後,甲方來到乙方家,掀翻了麻將桌,打了乙方幾個耳光,並對乙方說:“妳破壞了我的家庭,妳必須賠償5000元。”

答:敲詐勒索罪。

強行搶奪財物是指在違背對方意誌的情況下,將財物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人。通常包括四種情況:壹是行為人直接當場查封、搶走被害人占有的財物;二是強迫被害人當場交付(處分)財物;三是實施暴力、脅迫等強制行為,趁對方不註意,當場拿走其財物;第四,在使用暴力、脅迫等行為時,被害人因恐懼而逃離,將身邊財物留在現場,行為人當場取走財物。需要註意的是,壹方面,對“當場”的理解不能過於狹隘。雖然暴力、脅迫等方法持續壹定時間,不屬於同壹場所,但如果行為整體上是不間斷的,也應認定為當場取得財物。

例2: A對B實施暴力,強迫B交付財物,但B身無分文,A命令B立即從家裏拿走財物,或者壹起去B家拿財物。答案:搶劫。

施暴者實施暴力後,發現受害人身無分文,然後要求受害人日後交付財物。原則上應認定為搶劫罪(未遂)和敲詐勒索罪,實行數罪並罰。另壹方面,對“當場”的理解也不能太絕對。如果行為人當場實施暴力足以克制對方反抗,並在事後使對方交付財物,也應認定為搶劫罪。

例三:某兵在村口遇到四個年齡在10到12的小孩在村裏玩耍,於是向他們要錢,四個小孩都說沒錢。a找出其中壹個孩子B,把他綁起來,倒掛起來,用鞭子抽打,用煙頭燙,造成輕傷。然後告訴B和其他三個孩子第二天到指定地點交錢,否則後果比B更嚴重,第二天每個孩子交了20元30元。答案:搶劫。

搶劫和搶奪的區別;

搶劫中的暴力必須針對人,而不是針對物。這是搶劫和搶奪的關鍵區別。

搶劫和綁架的區別;

綁架罪中,索要財物的唯壹方式是向被綁架人以外的第三人索要財物,否則無法將被綁架人視為“人質”。

第二,搶劫罪

靠速度和敏捷獲得財產不是靠武力,比如在實踐中從車筐裏搶東西,搶女人的項鏈耳環。這時候雖然傷害女性健康,但還是搶劫。

搶劫過程中當場使用暴力的,視為搶劫。比如拿不走,可以踢,可以打。搶劫罪認定為攜帶兇器罪(要求犯罪人的兇器具有用於實施犯罪的意圖並處於隨時被使用的狀態,不包括在行李中)。攜帶兇器也是主客觀相統壹的行為。即要求行為人具有隨時可用的意識。另壹方面,如果行為人不是以違法犯罪為目的攜帶某樣東西,搶劫時也沒有準備使用的意識,則不應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

第三,聚眾哄搶罪

這是黑幫犯罪。

四、第二百七十四條敲詐勒索罪。

以威脅(暴力)或恐嚇(隱私、缺陷)手段勒索公私財物。索要數額較大是犯罪行為。

而搶劫罪與後者不同的是,暴力行為是當場的,錢是當場取的(當場取兩個),前者的暴力威脅是威脅而沒有作出,所以本罪中只能有壹個當場取。

有些情況下,事情的發生是事出有因的,比如搞上了別人的妹妹然後甩了她,把她暴打壹頓,逼她寫欠條,這被視為敲詐勒索和無限期搶劫;

如果被搶劫時強迫他寫借條,還是會以搶劫罪定罪,不需要以敲詐勒索罪定罪。

綁架是非法拘禁和敲詐勒索的結合,所以區別在於有沒有劫持人質的行為。如果有綁架罪,就沒有這個罪。綁架人質視為既遂,敲詐勒索獲取財物視為既遂。

行為人捏造綁架放火事實,勒索錢財,決定。手段實施的,構成綁架罪或放火罪(+敲詐勒索罪)。

五、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司法解釋中的盜竊罪,不包括贓物的計算)

註意定罪:盜竊未遂,情節嚴重要判刑;盜竊數額不大,多次盜竊即可構成本罪。(壹年三次以上,即使每次累計量不夠大);盜竊數額較大,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不予處罰,如偶犯。發票數量超過25張。

盜竊未遂的問題

以失控說為標準,被害人失去了對財產的控制。

例:甲、乙兩人某天晚上偷了壹家紡織廠,把7、8塊布扔在圍墻外,然後出門準備運走。結果布被路過的出租車司機搶走了,於是甲乙雙方犯了盜竊罪。

偷車:(1)偷車也計入盜竊數額;(二)盜竊汽車,專門實施其他犯罪的,以盜竊罪等罪處罰;(3)盜竊汽車,實施其他犯罪後又將其送回原處,且未丟失的,不視為盜竊;(4)誰偷了車,隨便扔了,就認定為盜竊。

盜竊、損毀公私財物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中壹罪從重處罰。要註意盜竊可以判死刑的兩種情況(盜竊金融機構;盜竊珍貴文物。)。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還要註意,司法解釋第12條第5項規定,為包庇盜竊或者報復行為,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構成犯罪的,以盜竊罪與其他罪並罰,第6項規定,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219條定罪處罰。以練車、娛樂等為目的,多次盜竊機動車的。丟失機動車的,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盜竊機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構成犯罪和其他犯罪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數罪並罰;盜竊機動車,造成車輛損壞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偶爾盜竊機動車,情節輕微的,可以不認定為犯罪。

竊取技術成果等商業秘密的,依照刑法第219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壹些特殊的盜竊案件。

“盜刷信用卡後使用”屬於刑法第196條第三款規定的盜竊罪的情形。

“竊取可用於騙取出口退稅的發票”是根據《刑法》第210條第1款以盜竊罪論處的法寶。

“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郵件,竊取財物”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盜竊罪的壹大法寶。

註:“公司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竊取本單位財物”,雖然從行為上看也是壹種盜竊罪,但不視為盜竊罪,而是刑法第271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

盜竊數額的認定和計算

根據法院《關於盜竊罪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在* * *有盜竊罪的案件中,不能在各參與人之間進行數額分割,而是由各犯罪人對其參與的* * *有盜竊罪的數額負責。理解:首先要註意* * *和犯罪行為的整體性,所有參與者都要對整體行為負責,而不是把贓物分成犯罪。第二,在犯罪中單獨行為人實施的犯罪行為,應當是他自己的責任。

盜竊和詐騙的區別

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受騙人是否基於其明知而錯誤地處分(交付)財物。只要行為人實施詐騙後取得財物,詐騙罪就不成立,因為小偷也可能實施詐騙。盜竊罪中還有間接正犯,完全有可能由沒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地位的人利用欺騙手段取得財物。比如某洗衣店經理發現乙家樓道裏晾著壹套西服,於是欺騙我店臨時工丙說:“乙想洗西服,但沒時間送;去B家把西裝拿到走廊裏晾。”c信以為真,拿了訴訟案給A,A據為己有(以下簡稱訴訟案)。c明顯是被騙了,但他只是壹個偷竊的工具,並不具備將B的訴訟權處置給A的權限或地位..因此,甲犯盜竊罪(間接正犯)。處分是指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即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實際控制該財產。至於被騙者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人占有,壹方面要根據社會的壹般觀念來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壹般觀念是否認為被騙者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者第三人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者控制;另壹方面,受騙人是否有將財物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人進行支配或控制的故意。舉個例子,甲在壹個商品裏假裝買了壹套西裝,業務員乙讓他試穿這套西裝。穿上西裝後,A自稱照鏡子,B接待其他顧客時,A趁機溜走。被判犯有盜竊罪。因為B雖然被騙了,但是他並沒有因為被騙而把西裝轉讓給A。如果甲穿上西裝,對乙說:“我買西裝需要我老婆的允許。我把我的身份證放在這裏。如果我妻子同意,我明天付錢。”如果我的妻子不同意,我明天將歸還那套衣服。“B同意A穿這套衣服回家,但A使用假身份證,第二天根本不給B寄錢或衣服。那麽,A的行為構成欺詐。因為B允許A將該套衣服穿回家,實際上已經將該套衣服轉移到了A的支配和控制之下,這是被騙造成的,所以符合詐騙罪的特征。

盜竊和挪用公款的區別

區分盜竊罪與侵占罪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犯罪客體的財物是否出於占有,屬於誰所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實際擁有的財物,只能犯挪用自己實際擁有的財物罪。侵占罪的特點是將自己占有的財物非法轉化為所有權。因此,只要某種占有有被處罰的可能,就屬於侵占罪的保管,即占有。客觀地說,占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占有不是同壹個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還包括支配者能夠從社會觀念中推斷出財產的狀態。(1)只要是在他人事實領域,即使他人沒有實際持有或監控,也屬於他人。比如,別人家的房子、車子裏的財物,即使完全忘記了它的存在,也屬於別人的財產。(2)雖在他人支配的領域之外,但有事實上可以推斷為他人支配的狀態,也屬於他人占有的財產。比如停在別人家門前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該認為是別人的。再比如,任何掛在別人門窗上的財物,都是別人的。(3)主人飼養的寵物,具有回到原居地的能力或習慣,無論在哪裏,都應視為主人的占有。(4)即使原所有權人失去占有,當財產轉移給建築物的管理人或第三人時,也應認定為他人占有的財產。比如乘客遺留在出租車上的財物,歸出租車司機所有。雖然相對於乘客來說屬於遺忘物,但這是出租車司機所擁有的財產。因此,第三者從出租車上拿走財物的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⑤幾個人* * *共同管理某項財產,存在主從關系時,下屬是否也占有該財產?例如,壹家私人商店的店主和店員管理商店的財產。店員擁有店鋪的財產嗎?應該考慮到,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占有通常屬於上級(店主),而不屬於下級(店員)。即使下屬實際持有或控制財產,也只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輔助者。因此,如果下屬以非法目的取財物,則屬於盜竊罪。但如果上級與下級有高度的信任,在給予下級壹定程度的處分時,應當承認對下級的占有,下級擅自處分財產,不構成盜竊罪,但構成侵占罪或職務侵占罪。

六、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1.結構:五個環節:欺騙,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做出財產處置,加害人得利,被害人受害。

比如張三找朋友李四借錢做生意,李四明知張三沒能力做生意,沒錢還,還是借了。此時並不構成欺詐,因為李四並沒有陷入誤會。

註意盜竊罪和盜竊罪的區別。(註意,偷竊的行為也可能具有欺騙性。欺詐要求受害者做出實質性的懲戒行動。例如,行為人假裝顧客去商店試穿昂貴的衣服,行為人試圖逃跑、偷竊並試穿這些衣服。(如果行為人聲稱信用卡裏沒錢了,有急事,就屬於詐騙。);在挑選首飾時,犯罪分子帶了假包,應該是盜竊,而不是處罰;從廠裏偷東西,門衛發現了,聲稱是廠長拉的。

2.認定:法律另有規定的特殊欺詐行為,按照法律法規競合原則優先認定。

比如行為人偽造存單(偽造金融票證罪)拿著存單去信用社簽借款(金融票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不簽合同?-合同詐騙罪),拿出壹百萬花掉:偽造、使用金融憑證罪是牽連行為,壹個行為犯數罪,即金融憑證詐騙罪、支付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從壹個重罪處罰:金融憑證詐騙罪。

在某些情況下,盜竊和欺詐是交織在壹起的。

示例1: A和B繪制了壹個建築場地的屬性。a騙走工地值班人員,然後B洗劫工地財物。a和B構成盜竊罪。《出埃及記》2:壹名男子在自動售貨機中用鐵片代替硬幣獲取財物。長此以往,壹個人犯了偷竊罪。

3.敲詐和勒索的區別

詐騙是虛構的騙局,使他人陷入錯誤,不明真相,表面上自願交付財物;

敲詐勒索就是讓別人感到害怕,勒索財物(可能有欺騙的成分,但本質是恐嚇要錢)。

比如兒子謊稱自己被綁架,切掉手指,讓父親拿錢贖回。他被判犯有敲詐罪,而不是詐騙罪。

3.欺詐與工商欺詐(虛假廣告)的區別

如果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不同,只要有壹點交易內容,就屬於特定犯罪,但如果沒有交易內容,就屬於詐騙罪。

比如武漢壹個人聲稱可以把水變成油,賣了好幾噸,賺了幾百萬。法院判他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七。侵占罪

尤其是存放、遺忘的東西和埋藏的物品,他們拒絕歸還。

特點:合法占有,非法挪用。該罪只有在構成合法占有後才構成本罪。

侵占罪是壹種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侵占罪的故意發生在合法占有之後,對物品的合法占有是本罪成立的前提。

盜竊罪、詐騙罪是指犯罪的思想和行為是在持有他人財物之前產生的,通過盜竊、詐騙等手段正式取得對他人財物的控制。

註意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遺失物不能引起本罪,只構成不當得利。

例如:

騎自行車,人進家門,包還在車架裏,拿包構成盜竊罪;

打車接人,沒下來就出去看看,司機看到車裏的包就開走,構成盜竊罪;如果人只是下車開走,追不上,構成搶劫罪;

開車送貨,車主質押貨物,司機讓車主看輪胎是否充氣,車主下車,司機開車帶走,構成搶劫罪。

如果為了騙貨開車做生意,拿到貨就開車跑,這就是詐騙罪。

某乙怕自己的筆記本因為出差被偷,就交給鄰居乙保管。但是,某乙把自己的筆記本賣了,某甲回來後,某乙告訴某甲自己家被偷了,某甲的筆記本也被偷了。a構成侵占罪。

犯罪限額,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並拒絕歸還;

典型的表白。

第271條,第1條,職務侵占罪

以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不同於侵占罪的特殊性。職務侵占罪以主體具有某種管理職能為前提,主體的最低線是保管人。如果只是普通工人只能造成盜竊。與貪汙不同的是,必須是官員(包括被委派管理國有財產的人)。就是商業職業和官方職業的區別。第272條挪用資金罪

是私企和外企出現後可以做的法律補丁。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專項資金罪是指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

而挪用公款不同於前者,即挪用於非個人目的,屬於違反專款專用的規定。如果用於個人目的,則構成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罪:公共使用

八、故意毀壞財物和破壞生產經營罪。

二者的區別:兩者都是破壞性犯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客體是他人的生產經營活動(破壞特定的財產——生產設備)受到影響。

要求數額較大、情節嚴重,註意罪與非罪的區分。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區別(比如破壞交通工具、電力設施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不會僅僅因為這個罪名而受到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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