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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判斷認識錯誤的標準是什麽?

(壹)認識錯誤的概念刑法中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意義的不正確認識或者對相關客觀事實的認識與事實不符。罪是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的統壹。不同的認知因素會影響意誌因素,從而犯罪。對行為人的錯誤認識不僅可能影響犯罪的存在和形態,還可能影響行為人所犯的罪是既遂還是未遂,還可能影響共犯的成立。認知錯誤包括法律認知錯誤和事實認知錯誤。(2)對法律的錯誤理解,是指行為人在自覺實施某種行為時,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或法律意義的誤解。壹般來說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正在實施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但實際上該行為並不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比如,行為人認為與現役軍人配偶通奸是犯罪,通奸後自動投案。但是刑法並沒有把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這種情況叫做幻覺。既然壹個行為沒有被刑法所禁止,就不能因為行為人誤以為是犯罪而認定為有罪。2.行為人錯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實際上是刑法規定的犯罪行為。比如,行為人誤認為自己竊取了他人的商業秘密,並不構成犯罪。事實上,刑法第219條將這種行為規定為犯罪。這種誤解是否影響定罪,在刑法理論上是有爭議的。第壹種觀點堅持不知法不免責原則。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犯罪故意中的明知只能是違法性的明知,而不是社會危害性的明知。第三種觀點認為,在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違法性之間,只需知道其中之壹。第四種觀點認為,認識行為的違法性壹般不是犯罪故意的內容,但也不能絕對化。根據行為人的具體情況,如果他確實不懂法,認為自己的行為合法,就不能認定為故意犯罪。第五種觀點認為,如果行為人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並自覺實施,不能因為自稱不懂法而排除故意犯罪。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行為的違法性,從而不知道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則應排除犯罪故意。總的來說,采取第五種觀點。3.行為人對其所犯罪行在罪名、罪數、量刑等方面的理解不正確。比如行為人為了騙取保險金故意造成被保險人傷殘,行為人誤以為只成立保險詐騙罪,而實際上成立保險詐騙罪和故意傷害罪。顯然,行為人的這種誤解並不影響定罪量刑。(3)對事實意圖的誤解是認知因素和意誌因素的統壹。因此,對客觀事實的誤解可能會影響意圖。錯誤是指行為人的認識與實際情況不符。對事實的認識錯誤可分為具體錯誤和抽象錯誤。1.具體的事實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所認定的事實雖然與實際發生的事實不壹致,但並未超出同壹犯罪構成的範圍,即行為人只是在某壹犯罪構成範圍內對事實的認識發生了錯誤,因此也稱為同壹犯罪構成範圍內的錯誤。具體的事實錯誤主要包括對象錯誤、攻擊錯誤和因果錯誤。對於具體事實錯誤,存在具體符合說與法律符合說之爭。前者認為,只有當行為人所知道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具體相符時,故意既遂才成立;後者認為,只要行為人所知道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相符,故意既遂就成立。壹般來說,采用法律整合論。(1)具體事實錯誤中的客體錯誤,是指行為人錯誤地將客體A侵害為客體B,而客體A與客體B具有相同的法益,行為人的認知內容和客觀事實仍屬於同壹犯罪的情形。比如演員想殺A,卻在黑暗中錯把B當成A殺了。根據法律符合論,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為了保護人的生命,而不僅僅是保護某個特定的A或b的生命,因此只要行為人主觀上想殺人,客觀上又殺人,就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本來按照具體符合論,因為行為人想殺A,但客觀上殺了B,所以兩者沒有具體符合。行為人應對A犯故意殺人未遂,對b犯過失殺人罪,但目前的具體符合論者也認為這種客體錯誤不重要,因此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所以就這種客體錯誤而言,具體符合論和法律符合論的結論是完全壹樣的。(2)攻擊錯誤又稱方法錯誤,是指行為本身的差異,導致行為人要攻擊的對象與實際遭受的對象不壹致,但這種不壹致仍不超過同壹犯罪構成。比如,演員用槍打了A,但是因為沒有瞄準,打中了B,導致B死亡。在壹段時期內,我國刑法理論否認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認識錯誤。事實上,認識錯誤並不僅限於行為人的主觀錯誤,而是包括行為人的認識與客觀事實不符的所有情形。在攻擊錯誤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認識(向A開槍)與客觀情況(B死亡)不壹致(通常稱為意思錯誤,如行為人使用的手段本來會產生危害結果,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危害結果不會發生;或者行為人本想使用會產生危害結果的手段,但由於自己的誤解而使用了不會產生危害結果的手段;或者行為人使用的手段不能導致危害結果,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可以導致危害結果,這實際上屬於過失犯罪、犯罪未遂和不能犯的問題。關於打擊錯誤,具體符合說認為,由於客觀事實與行為人的主觀認識不形成具體符合,在上述例子中,行為人因過失對A的殺人未遂和B的死亡負有責任;因為只有壹個行為,所以兩者都屬於想象競合犯,以重罪處罰。但由於具體符合論存在諸多缺陷,壹般刑法理論采用法定符合論,即在上述情形下,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殺人的故意,客觀上的殺人行為也導致他人死亡。兩者在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範圍內是完全壹致的,所以故意殺人罪既遂。問題是,如果行為人想殺死A,但是因為他的惡劣行為,導致A和B同時死亡,該怎麽辦?根據法律符合論中的數意理論,行為人對A和b都成立了故意殺人罪,當然,采取數個故意犯罪並不等於成立數個故意殺人罪,因為只有壹個行為,所以應當將想象競合犯作為壹個犯罪處理。(3)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侵權客體沒有錯誤,但侵權行為引起的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與行為人預期的發展過程不壹致,導致侵權結果延遲或提前發生的情形。因果關系錯誤主要有三種:狹義因果關系錯誤、事先故意和構成要件提前實現。狹義的因果關系的錯誤,是指結果的發生沒有按照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發展所預見的過程實現的情形。比如甲故意用刀捅乙,乙受傷,但乙是血友病患者,因失血過多死亡。再比如,甲為了淹死乙,把乙推進井裏,但是井裏沒有水,乙摔死了。再比如,A向B開槍故意殺人,B為了躲避子彈打中自己而後退,結果掉下懸崖身亡。要解決和化解對因果關系的誤解,關鍵是要明確故意成立需要對因果關系有什麽程度的認識。按照壹般理論,只要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基本部分有所了解,就不要求對因果關系的具體發展有明確的了解。因此,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發展的具體形式的誤解不影響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換句話說,因果關系發展過程中指向同壹結果的錯誤,在犯罪構成的評價中並不重要,因為既然行為人具有達到同壹結果的故意,而且實際結果與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也是因果關系,那麽就必須確認行為人對實際結果具有故意,所以故意犯罪成立。事前故意是指行為人誤以為第壹行為已經造成了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第二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行為導致了預期結果的情形。比如A故意通過殺人的方式對B實施暴力(第壹幕),B休克後,A以為B已經死了。為了隱藏罪行,B被扔進水裏(第二幕),但B實際上是淹死在水裏的。刑法理論中對這種情況有多種觀點:第壹種觀點認為行為人的第壹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第二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認為想象競合犯成立,有的主張數罪成立。但是,以殺人的意圖殺死想殺人的人,是違背社會普遍觀念的,但卻是殺人未遂。第二種觀點認為,如果實施第二行為時不壹定有關於死亡的故意(或間接故意),那麽整體上成立故意殺人罪;如果認為死亡結果已經發生在實施第二行為時,則成立故意殺人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行為的客觀事實是完全相同的,仍然沒有理由僅僅因為行為人錯誤地認為結果會發生就決定是否將行為分為兩種行為。第三種觀點認為,兩個行為視為壹個行為,占優勢的行為的故意視為廣義故意,只成立壹個故意殺人罪。但這種理論有歪曲事實之嫌。第四種觀點是將兩個行為視為壹個整體,這是對因果關系的誤解。只要因果關系的發展過程在相當的因果關系範圍內,就成立故意殺人罪。壹般來說,在這種情況下,第壹行為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並未中斷,即仍應肯定第壹行為與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實際結果與行為人想要達到的結果完全壹致,故應以故意犯罪論處。犯罪構成的早日實現,實際上是指行為人預期結果的早日實現。比如A吃了安眠藥睡覺後準備吊死B,但是在A執行絞殺前,B因為吃了太多安眠藥死了。再比如,A準備把B的貴重物品搬到院墻外銷毀,但是他剛拿起來,就從他手裏滑落摔壞了。確定這種行為是否由故意犯罪完成,關鍵在於行為人是否已經開始實施第壹個行為。如果能得出肯定的結論,則應認定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的結論,就會被否定。2.抽象的明知事實錯誤是指行為人明知的事實和現實中發生的事實,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換句話說,行為人知道的事實和發生的事實跨越不同的犯罪構成,所以也稱為不同犯罪構成之間的錯誤。抽象的事實錯誤只有兩種:對象錯誤和攻擊錯誤。前者是指行為人錯誤地將客體A侵害為客體B,而客體A和客體B體現不同的法益,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比如,行為人想盜竊壹般財物,卻誤將槍支作為壹般財物進行盜竊。這種誤解超出了犯罪構成的範圍,行為人明知的事實(盜竊財物)和實際發生的事實(盜竊槍支)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後者是指由於行為本身的錯誤,行為人要攻擊的對象與實際受害人不壹致,這種不壹致超出了同壹犯罪構成。比如,行為人想開槍打B,但由於沒有瞄準,打死了B身邊壹只價值近萬元的寵物,同樣,行為人明知的事實(殺人)和實際發生的事實(毀壞財物)分別屬於不同的犯罪構成。抽象的事實錯誤實際上有兩種:壹種是主觀方面輕,客觀方面重,即行為人本想犯輕罪,但客觀上卻是重罪的犯罪事實,想毀壞財物卻殺了人就是這種情況。第二,主觀方面比客觀方面更重要,即行為人想犯重罪,但客觀上是輕罪,想殺人卻殺了自己的寵物就是這種情況。根據法律符合論,對於抽象事實的誤解,應當在主客觀相統壹的範圍內認定犯罪。說得詳細壹點,不能只依據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或行為的客觀事實來認定壹個犯罪,而應該在故意內容和客觀行為相統壹的範圍內來認定。在重罪不處罰犯罪未遂的情況下,如果重罪與輕罪同質,則輕罪的既遂在重疊界限內成立。比如,以盜竊財物為目的實際盜竊槍支時,行為人客觀上實施了盜竊槍支行為,但主觀上沒有盜竊槍支的故意,客觀行為與主觀故意不統壹,不能認定為盜竊罪;行為人故意實施盜竊,槍支同時具有財產價值,可以評估為財產。所以在盜竊罪的範圍內,主客體是統壹的,所以應該認定為盜竊罪(既遂)。又如,行為人將他人占有的財物誤認為遺忘物,據為己有。行為人雖然客觀上實施了盜竊,但主觀上只是故意占有遺忘物,所以在盜竊範圍內,主客觀並不統壹;只有認定為侵占罪,才符合主客觀相統壹的原則。由此看來,對於抽象的事實錯誤(在重罪未遂不予處罰的情況下),首先應當從輕罪的主觀認識或者輕罪的客觀事實出發,再判斷是否有客觀事實或者主觀認識與之對應,從而得出正確的結論,即如果主觀認識是輕罪,客觀事實是重罪,則應當從主觀認識出發,判斷是否有客觀事實與之對應,如果有,則認定為輕罪既遂;如果客觀事實是輕罪,主觀明知是重罪,就要從客觀事實判斷是否有相應的主觀事實。如果是這樣,則被視為輕罪的既遂犯。但是,如果重罪處罰未遂犯,並且重罪的未遂犯比輕罪的既遂犯更重,則應當按重罪的未遂犯處罰。比如A故意向B開槍,C卻因為沒有瞄準而受了輕傷。對此,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而非故意傷害。如果行為人錯誤地將非犯罪對象作為犯罪對象(如行為人意圖殺死A,在黑暗中殺死了壹只害獸作為A),或者行為人錯誤地將犯罪對象作為非犯罪對象(如行為人意圖殺死壹只害獸,在黑暗中誤以為鄰居是野獸而開槍殺人),雖然也有誤解,但主要屬於犯罪未遂和不能犯、過失和意外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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