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也稱勞動合同或勞動協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
勞動合同的條款和條件:
《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勞動合同的特點:
1,勞動合同主體特定;
2.勞動合同的內容具有勞動權利和義務的統壹性和對應性;
3.勞動對象單壹,即勞動行為;
4.勞動合同具有承諾、補償和雙向合同的特征;
5.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方的物質利益。
勞動合同的作用:
1,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重要保障;
2.是用人單位合理使用勞動力、鞏固勞動紀律、提高勞動生產率的重要手段;
3.這是減少和預防勞動爭議的重要措施。
勞動合同的效力
根據《勞動法》第18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合同的無效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原因壹般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主體不合格。被聘用方提供虛假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聘用單位不具備招聘資格等。
2.合同內容違法,即勞動合同違反法律法規和善良風俗,或者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比如制造冰毒、假幣等。含有違法內容的勞動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3、意思不真實。勞動合同是雙方協商壹致的產物,應當是當事人意思的真實表達。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違背壹方真實意思的,所以無效。
4.合同格式不合法。這就意味著勞動合同不是書面形式,當事人沒有實際履行主要義務,或者依法或者應當事人要求應當進行鑒證的勞動合同沒有經過鑒證。壹般情況下,只要當事人采取補救措施,使合同正式合法化,就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訂立勞動合同的原則:
1,法理。
甲方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勞動合同的內容合法,訂立勞動合同的程序和形式必須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2.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
勞動合同期限:
壹般來說,勞動合同有三種,即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的類型:
壹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是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的原則和行為:
這些原則是
1,個人執行原則;
2.權利與義務相統壹的原則;
3.全面貫徹原則;
4.合作履行原則。
行為包括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不履行和單方不履行。
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條件如下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的;
2.用人單位變更生產或者調整、變更生產任務的;
3.用人單位因遭受嚴重損失或者自然災害,確實無法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的;
4.雙方協商同意;
5.法律允許的其他情形。
程序如下
1,提出及時變更合同的要求;
2.按期給予答復;
3.雙方達成書面協議。
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誌願;
2.平等協商;
3、不得損害壹方的利益。
適用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