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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適用上,“重輕重”與“舉重若輕”

刑法不可能對所有犯罪現象都作出具體規定,這是“舉輕放重”和“舉輕放輕”發揮作用的合理空間。

“孰輕孰重”制度與類推制度有本質區別,兩者區別的關鍵在於行為性質是否具有可比性。

“輕重並重”制度的思想基礎與罪刑法定原則是壹致的,兩者並不沖突。

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現象都做出具體規定,刑法也不可能對犯罪做出全面具體的規定。司法實踐中,每當出現刑法沒有規定的行為,人們總會想到修改刑法或立法解釋來解決。但是,法律的適用,尤其是刑法的適用,是壹個復雜的邏輯分析和判斷的過程。對於類似的情況,要考慮能否在罪刑法定原則的範圍內做出合理的解釋,以彌補立法語言的不足。筆者認為程序控制嚴格的“舉輕強調重”和“舉輕”制度是解決這壹問題的良方。

首先,提出的問題

由於立法語言和技術的缺陷,我國現行刑法中有很多條文存在具體適用問題。這裏舉幾個例子來說明。

1.如何對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綁架殺害行為進行定性?無論行為人年齡大小,行為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綁架罪的特征。但也有人認為,現行刑法第十七條規定,這個年齡段的人只對八種犯罪負刑事責任,不包括綁架罪,所以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也有人認為,這種綁架殺人行為可以按照現行刑法中的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同樣,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青少年拐賣婦女如何定性?

2.如何給某人搶別人孩子的行為定性?如果行為人從他人處拐騙兒童,毫無疑問將按照現行刑法第26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不是拐騙而是強行搶奪,那麽適用現行刑法第262條的規定也存在問題。壹種觀點認為,搶奪他人兒童的行為在現行刑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不能按照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則定罪。另壹種觀點認為,現行刑法中拐賣兒童是犯罪,因此搶劫兒童也應構成犯罪。

3.真正的軍警搶劫怎麽判?對真正的軍警實施搶劫沒有任何問題。但由於《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款規定,冒充軍警人員搶劫比壹般搶劫更重,因此就出現了真正軍警搶劫如何量刑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沒有其他情形,真正的軍警只能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範圍內處罰,不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有人認為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社會危害性比真軍警輕,真軍警應當適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範圍內處罰。

二是“重輕輕”和“重輕輕輕”制度的內涵

所謂“重則輕,重則重”,是指當壹種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小於它在刑法中被規定為犯罪時,這種行為當然應該作為犯罪處理。中國兩千多年的古代刑法中有許多有價值的法律適用原則,其中“重則輕之”原則意義重大。法律適用原則形成於唐代,成熟於明清。根據《唐律》的規定,“犯罪的時候要註意光線,犯罪的時候要註意光線。”所謂“入罪,從輕”是指刑法中沒有規定某壹行為,但刑法中規定了較輕的行為,所以可以用“從輕,強調從重”的方法適用法律。所謂“為了犯罪,為了減輕分量”,是指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某壹行為不構成犯罪。如果不作為犯罪處理,可以采取“從輕處理”的方法適用法律。

長期以來,人們壹直把“舉輕強調重”的體系和“舉輕強調輕”的體系視為類比體系壹樣的東西。隨著1997刑法中類推制度的廢除,很少有司法實踐者和理論研究者涉足這方面的研究,認為“重輕重”的制度和類推制度壹樣,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其實“輕重緩急”的制度和類推制度是有本質區別的。“重輕重”制度強調的是輕重行為之間的比較,這兩種行為具有可比性。如前所述,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青少年的綁架殺人行為,有壹個壹致和可比的方面,即都是殺人,前者是綁架,後者是直接殺人。筆者認為綁架殺害他人比直接殺害要重得多,殺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綁架殺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也應如此。綁架、殺害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不構成犯罪,是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誤解,是刑法的剛性適用。類比系統強調兩種行為的相似性,兩種行為之間沒有可比性。

三、在適用刑法時應註意“輕與不輕”和“輕與不輕”。

對於我國刑法來說,在我國刑法的適用上,並不需要確立“重則輕”、“重則輕”的原則,但司法人員在適用刑法時,應當掌握這壹適用原則。有兩個原因:

首先,“重輕輕”和“重輕輕”的制度與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是壹致的。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是保護人權。也就是說,司法機關必須嚴格按照事先制定的規定法律定罪處罰,不能超越法律規定。“輕重並重”的制度也體現了思想基礎。“重則輕”是明文規定,體現了保障人權的理念:“重則重”是指壹切輕的行為都受刑法規制,重的行為也要受刑法規制,這也體現了保障人權的精神。

其次,有利於準確理解刑法條文。由於立法語言和技術的缺陷,司法實踐者很難掌握刑法中的壹些規定。如上例,壹個假警察和壹個真警察(被害人認為兩人都是警察)壹起搶劫,兩人都構成搶劫罪,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如何量刑卻成了壹個問題,即涉及到對刑法第263條第(六)項的準確理解。如果引入“重中有輕”的制度,這壹條款就不難理解了。不管是假警察還是真警察,都是以警察的身份實施搶劫。兩種行為相比,真警察實施的搶劫要比假警察重得多。所以真正的警察如果犯了搶劫罪,也應該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判刑。

當然,為了體現刑法的人道主義,在刑法適用上也要註意“舉重若輕”,即對於某壹嚴重行為,刑法沒有規定是犯罪還是刑罰,對於較輕微的行為,不應認定為犯罪或者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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