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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所指的“國家工作人員”和司法工作人員是誰?

刑法第93條界定了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兩院的司法解釋、會議紀要等。還規定了本條規定以外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的情形。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的範圍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從事公共服務的人員,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能否成為體罰、虐待、私放對象的批復。

(高建法晏子[1994]1號文頒布實施)

四川省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監管場所從事監管工作的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成體罰虐待他人、私放的主體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根據《刑法》第84條、第189條、第190條的規定,被監管機關正式聘用或者委托實際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為已履行監管職責的人員。上述人員違反監管法規,體罰、虐待被監管罪犯,情節嚴重的,或者私自釋放罪犯的,分別以體罰、虐待、私自釋放罪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2000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

NPC常委會討論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從事什麽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解釋如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成員協助人民政府進行下列行政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

(壹)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災款物管理;

(二)管理社會對公益事業的捐贈;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補償費的管理;

(五)征收和繳納稅款;

(六)計劃生育、戶籍和征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的其他行政工作。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關於貪汙罪、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四條賄賂罪、貪汙罪、第三百八十五條貪汙罪、第三百八十六條賄賂罪的規定,適用於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貫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通知

(高建發晏子[2000]12號2000年6月5日頒布實施)

2.根據《解釋》,檢察機關應當直接受理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協助人民政府進行《解釋》規定的行政管理工作,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案件。分別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

三是各級檢察機關在依法查辦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貪汙賄賂、挪用公款案件過程中,要根據《解釋》等相關法律嚴格把握界限,準確認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的職務活動是否屬於協助人民政府進行《解釋》規定的行政工作,正確把握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屬於村民自治範圍的村民委員會和其他村基層組織的經營管理活動,不適用《解釋》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請示的復函

(高建發字[2000]7號2000年4月30日頒布實施)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體認定的請示》(證監字(2000)第41號)收悉。我們向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發函核實,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已作出正式回復。回復如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機構,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是事業單位,有行政責任。據此,北京證監會幹部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請按照中央組委會的回復去做。

附: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批復。

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性質的復函

(中辦發[2000]84號2000年4月14)

最高人民檢察院:

妳局《關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的函》(高建法字[2000]5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根據國務院文件(1998)131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統壹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領導。所以是事業單位,有行政責任。據此,北京證監會幹部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鎮財政所所長是否適合擔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批復

(高建發晏子[2000]9號2000年5月4日頒布實施)

上海市人民檢察院:

妳院滬檢院(2000)30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對於國家機關幹部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鎮財政所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認定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合同制警察能否成為瀆職犯罪主體的批復。

(高建發晏子[2000]20號,2000年6月9日頒布實施)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妳院[1999]76號《關於犯罪嫌疑人李海玩忽職守案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合同制警察在依法執行公務期間,屬於依法從事公務的其他人員,應當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合同制幹警在依法執行公務中的失職行為,符合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瀆職罪構成要件的,依法以瀆職罪追究刑事責任。

NPC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應用問題的解釋。

(2002年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通過65438+同日公布實施)

根據司法實踐中遇到的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討論了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的適用問題,現解釋如下:

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人員,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失職行為的, 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玩忽職守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研討會綜述

(法發[2003]167號2003年11.03)。

第壹,關於貪汙賄賂犯罪和瀆職犯罪的主體

(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證明

刑法所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根據相關立法解釋的規定,在依照法律法規行使國家行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人員,或者未列入國家機關編制但在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鄉(鎮)以上中國黨和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司法實踐中也應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的身份證明。

所謂任用,即任命和派遣,有任命、指派、提名、批準等多種形式。無論被任命人的身份如何,只要接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任命,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在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中從事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工作,就可以認定為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任命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任職。比如,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任命的在國有股份或者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工作的人員,應當視為國家工作人員。國有公司、企業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原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和股份有限公司新任命的人員,除代表國有投資主體行使監督管理權的人員外,不得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三)“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其他人員”的身份證明

《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其他依法從事公共事務的人員”應當具備兩個特征:壹是在壹定條件下行使國家管理職能;二是依法從事公務。具體包括:(1)依法履行職責的各級人大代表;(二)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的人民陪審員;(三)協助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城鄉基層組織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從事行政管理工作;(四)法律授權從事公共服務的其他人員。

(4)對“從事公務”的理解

從事公務是指代表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履行組織、領導、監督和管理職責。公務主要表現為與職權有關的公共事務和監督管理國有財產的職務活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國有公司的董事、經理、監事、會計、出納管理和監督國有財產等活動,屬於公務。那些不具有權限的勞動活動和技術服務,如售貨員、售票員的工作,壹般不認為是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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