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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修正案全文

法律主觀性:

刑法修正案八中的盜竊罪,是指非法進入他人生活、與外界相對隔絕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用作家庭居住場所的漁船、出租居住的房屋等。).2005年6月發布的《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明確了入室盜竊,指出“這裏的住戶是指住所,其特點是提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絕兩個方面。前者是功能性特征,後者是場所性特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3年4月4日實施)也用了“為他人家庭生活並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

法律客觀性:

導讀: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2011年5月以後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 對刑法具體應用的有關問題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時間效力的解釋(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565438次會議通過)指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 關於2011年5月以後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案件,具體適用刑法的有關問題如下:第壹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依法應當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況,認為確有必要對犯罪分子同時判處管制或者緩刑的。在管制或者宣告緩刑期間,犯罪分子違反人民法院判決中的禁止令的,適用修改後的刑法第三十八條第四款或者第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二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被告人有累犯,或者所犯罪行是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罪行極其嚴重的。根據修改後的刑法,死刑緩期執行不能體現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但是,依照修改後的刑法判處死刑緩期執行,決定限制減刑的,適用修改後的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三條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人,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罪的,是否構成累犯,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但是,修改後的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前壹次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無論是否構成累犯。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適用於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又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在5月11以後再次犯罪的,適用修改後的刑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第四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但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雖不具有自首情節的,適用修改後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第五條2011年4月30日以前犯罪,犯罪後投案自首並有重大立功表現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第六條2011年4月30日前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的,適用修正前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2011年4月30日前後數罪並罰,其中壹次犯罪發生在2011年5月30日後的,適用修改後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判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為了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關於死刑緩期執行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審判實踐, 關於相關案件審判程序若幹問題的規定如下:第壹條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節和人身危險性,對被判處死緩的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死緩的罪犯,決定限制和減輕刑罰。 第二條被告人不服第壹審人民法院限制減刑的判決,可以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上訴。第三條高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或者復核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時,認為原判決對被告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適用,但判決限制減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並撤銷減刑限制。第四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死刑緩期執行、不限制減刑的上訴案件,認為原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應當限制減刑的,可以不直接改判或者發回重審。確需限制減刑的,應當在二審判決、裁定生效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高級人民法院不得以提高審級等方式限制對被告人的減刑。如果它在審查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後認為應限制減刑。第五條高級人民法院審理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將死刑減為緩刑,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也可以決定限制減刑。高級人民法院對判處死刑後未上訴、抗訴的案件進行復核後,認為應當減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可以發回重審或者發回重審。第六條最高人民法院對死刑案件進行復核後,認為可以判處被告人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的,應當裁定不予核準,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有壹個案件,兩個以上被告人被判處死刑,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其中部分被告人被減刑為死緩的,符合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的,也可以決定限制減刑。第七條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的裁定,應當在判決書正文中單列壹項予以宣布。第八條死刑緩期執行等限制減刑案件審判程序的事項,依照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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