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把強奸中的女性解釋為包括男性是壹種類比,把組織賣淫中的賣淫解釋為包括男性向女性提供性服務是壹種擴展。
第二講,刑法三大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罪刑相適應原則、同等適用原則,重點是罪刑法定原則。
基本內容:
1,成文罪刑(只有成文刑法才能規定罪刑)
2.法律預先規定的對犯罪的處罰(禁止溯及既往,但不禁止對被告有利)。
3.嚴格的合法性(禁止類比解釋)
4.罪刑法定(禁止明確、絕對不確定的處罰和絕對不確定的處罰,禁止不適當的處罰,禁止不平衡和虐待性的處罰)。
刑法考點第三講,單位犯罪。主體資格:
單位犯罪不要求單位具有法人資格,私營公司、企業除外。單位的分支機構或者內部組織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屬於該組織的,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國家機關可以成為單位犯罪的主體。
要點:看似單位犯罪,實際上是按照自然人犯罪三種情況處理:1、成立單位的主要目的是犯罪、成立單位的主要活動是犯罪、以單位名義實施犯罪為個人謀取非法利益。
第四講,不作為犯的成立,是刑法1的共同考點。有行動的義務。2.有履行特定義務的能力。3.不履行義務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的。4.判斷要點:不作為的程度應當與相應的作為犯罪相當。
比如消防法規定,每個人都有報火警的義務。a看到壹所房子著火了,平靜地走了過去。雖然A沒有報案,但不構成不作為縱火。
第五講因果關系。關註幹預因素對因果關系的影響。判斷標準:1,之前的行為對結果的影響大,之前的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反之亦然;2、幹預因素是否異常,過於異常,第壹行為與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亦然;3.幹預因素對結果有很大影響。之前的行為和結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反之亦然。三個標準同時評判,少數服從多數。
刑法共同考點第六講,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成立1,存在真實的不法侵害;2.不法侵害正在進行中(財產犯罪為特例:雖已完成,但視為來自現場、挽回損失的不法侵害);3.有防禦意識;4.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並造成重大損害(特殊正當防衛除外)。{結論}正當防衛是壹種是非的自助行為。
刑法常見考點第七講,刑法第21條,緊急避險的成立:1,存在真實危險;2.真正的危險正在發生;3.行為人有風險厭惡感;4、演員不得不做;5、不能超過明顯的必要限度。
關註掌握和自衛的區別:
比如A唆使自己的狗去攻擊B,B對狗的反擊是正當防衛。如果B壹直逃到C受傷,那就是突發事件。
結論緊急避險是對合法權益的侵害,即積極和消極。
第八講,犯罪形式中的故意。重點把握:間接故意認知因素是危害社會的可能性,意誌因素是放任。但是,明知不可避免會發生危害後果,只能是直接故意。如:A想殺死妻子B,在飯菜中投毒,如果A知道B吃飯時壹定會餵孩子,那麽A對孩子的死亡就是直接故意。如果A不確定妻子是否會餵孩子,在投毒當天就餵了,對孩子的死亡是間接故意。
第九講,刑法常見考點,講的是犯罪形態的過失。重點把握:過於自信過錯與間接故意的區分。在第壹種情況下,司機A知道剎車不是很有效,但他想到達那裏壹點距離,打雙跳燈,低速行駛。第二種情況,司機明知剎車不好,仍然高速行駛。這兩種情況都會導致有害的結果。判斷標準:客觀上,是否有避免有害結果的措施。壹是過於自信和疏忽大意,二是間接故意。
刑法常見考點第十講是事實認識錯誤的具體錯誤(同壹犯罪構成內的錯誤)的客體錯誤。比如A誤將幾十米外的C開槍打死為b,根據具體巧合理論,A主觀上想打死幾十米外的壹個人,客觀上打死了他。所以他與對象是具體符合的,故意殺人罪成立。按照法律合規的理論,A想殺人,也殺了人。雖然具體對象有誤,但不影響故意殺人罪的成立。結論同壹犯罪構成中的客體錯誤有兩種學說:故意犯罪既遂。
第十壹講,刑法常見考點,具體理解錯誤和打擊錯誤(方法錯誤)。a試圖殺死B,但沒射中,殺死了B身邊的C..根據具體符合說,甲對乙犯故意殺人未遂罪,丙犯過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競合,選擇重罪處罰。根據法律符合論,A要殺人,客觀上也是殺人。雖然對B來說是未遂,但對c來說也是既遂的故意殺人,想象競合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結論總的來說是法律符合論,犯罪既遂。
第十二講,刑法常見考點,事實理解錯誤的具體理解錯誤和因果關系錯誤。包括:
1,狹義的因果關系錯誤,如:A把B放在黑暗的房間裏,試圖餓死B,B因空氣流通不暢窒息而死。結論:故意犯罪既遂。
2.事先故意的。比如A想殺B,重重壹擊後認為B已經死了,就埋起來掩蓋。結果B被埋窒息而死。這裏需要根據幹預因素來判斷標準。重擊對死亡威脅大,掩蓋受害者不變態,掩蓋對死亡威脅大。認定重擊與B的死亡有因果關系,故意殺人罪既遂。
3.早日實現成果。如果A要殺B,他做了壹個流程,先放安眠藥把B打暈,然後拖到河裏淹死。但是安眠藥太多直接導致了B的死亡。判斷標準:第壹行為是否是犯罪行為的實施,如果是,則故意犯罪既遂。在這裏,A被判故意殺人罪。
第十三講,刑法常見考點,事實認識的抽象認識錯誤(不同犯罪構成之間的錯誤)。包括對象錯誤和攻擊錯誤。處理方法是壹樣的。
三點:1。主觀上,什麽構成犯罪?客觀上,什麽構成犯罪?3.如果妳想象競爭,選擇重罪處罰。比如A想殺B,但是在壹個蠟像館,因為人多,他把B的蠟像當成B拍了。主觀是故意殺人未遂,客觀是過失毀壞財物(不構成犯罪),所以故意殺人未遂成立。
刑法常見考點第14講,講的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對違法性的錯誤理解)。包括:1,誤以為自己的行為違法,實際合法,當然無罪。2.認為自己的行為是合法的,其實是犯罪。有兩種情況:(1)如果存在明知違法的可能,則成立犯罪。(2)沒有違法明知的可能性,犯罪就不成立。常見的情況有兩種:1聽取相關國家機關的官方回復;2長期生活在深山老林中,對新頒布的法律並不知曉。
第十五講,刑事責任年齡。重點關註:
1,壹歲指生日第二天。比如1999年9月出生的A,在13年9月的生日聚會上喝酒後,用暴力強奸了同班的壹名女同學,因為低於14不構成強奸罪。
2.相對於責任年齡的刑事責任八罪。不僅僅是這八種罪行,還有這八種犯罪行為。
3.“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犯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起訴,負刑事責任。
第十六課犯罪準備。犯罪預備就是為犯罪準備工具,創造條件。
重點:1。與犯罪故意的表示相區別:犯罪故意的表示對法益沒有危險。2.判斷預備行為和實行行為的區別。標準:壹個行為是否對法益構成緊急的、現實的、直接的危險,如果是,就是實施了該行為。
第十七講,刑法考點,犯罪未遂。重在掌握,和不犯罪的區分。不犯罪是無罪的。
區分標準:行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險。比如,A認為煙灰可以毒死人,給敵人,因為煙灰壹般對人的健康沒有危害,對法益也沒有危險。所以不能犯,無罪。判斷危險的具體標準:1,從客觀角度看;2.從行為時間上;3.從整體行為來看。
第十八講,刑法考點,停止犯罪。1,中止可以發生在:(1)犯罪的預備階段(2)實施階段(3)犯罪行為尚未完成(4)犯罪行為已經完成。
2.中止與未遂的區別:能而不欲是中止,欲而不未遂。關鍵判斷是能不能繼續犯罪。標準:從客觀、自然、物理的角度。如果強奸時女方太醜,放棄。有可能但不願意停下來。但當出現認知錯誤時,就要根據主觀認識來判斷。
比如偷東西,聽到腳步聲,以為失主來了,其實是路人。主觀上是不可能的,主觀上是嘗試。
第19講,* * *與犯罪的建立。* * *同罪是指二人以上故意犯罪。重點理解* * *的含義。根據某些犯罪中的* * *理論,* * *與犯罪的成立並不要求客觀行為完全相同,主觀故意完全相同。只要有壹些相似或重疊,那麽* * *的成立就與犯罪在重疊部分。所以即使定罪,也可以單獨定罪。
比如A隱瞞殺人意圖,讓B教訓C。結果C受了重傷,壹擊之後死亡。甲與乙同犯故意傷害罪,但甲構成故意殺人罪,乙構成故意傷害罪。
第20講刑法常見考點是* * *與該罪的主犯相同。定義:二人以上* * *實施犯罪,且二人均有犯罪行為。
重點關註:1,責任原則:部分履行全部責任。比如甲乙雙方都開槍打了C,但無法找出誰開了致命壹槍。但因為是共犯,所以沒必要查清楚。甲乙雙方均被判故意殺人罪。
2、繼承* * *與犯罪,在犯罪完成之前,加入他人的行為人也與犯罪成立了* * *關系。繼續犯除外,如綁架罪。繼續犯完成後,行為終了前,他人加入* * * *罪的。
第21講間接正犯。指利用非主犯的人實施犯罪,利用他人作為自己的犯罪工具。
教唆犯與教唆犯的區別:前者對實施者有權力,後者只引起對方的犯罪故意。
具體情況為:1,使用無刑事責任年齡或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利用別人的非行為動作,比如夢遊;3.利用他人不知情的行為,包括他人的過錯和其他犯罪意圖;4.利用他人無目的、不明行為;5.利用受害者自己的行為。
第22課煽動者。指故意引起他人意圖的人。
重點把握:教唆犯與實施犯的關系。
比如A教唆B犯罪:1,B犯罪,A犯罪;2、B著手實施犯罪未遂,而A實施了犯罪未遂;3、B開始停止犯罪,A犯罪未遂;4.預備階段B的犯罪預備,預備階段A的犯罪預備;5.B的預備階段中止,A犯罪的預備;6.乙方沒有犯罪,而甲方是無辜的。
刑法公共考點第23講,用犯罪實施* * *太過分了。未超出的人是否對超出部分負責。
判斷標準:先看客觀條件,即超出部分與* * * *相同部分是否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因果關系,如果不存在,則不予認定。例如,* * *犯有盜竊罪,壹人還犯有強奸罪。對方不負責。
如果有客觀條件,那就看主觀:
1,非重合超限(真相是依桐(強奸)202aA以下無重合。比如A、B * * *同金切,中下空罪* * *同罪。楊犯盜竊罪,乙只犯盜竊罪,兩人犯相同的盜竊罪。
2,重疊太有限(結果加重,量過大)。是指預謀犯罪(傷害)與超限行為(傷害致死或殺人)構成的犯罪存在重疊。A[故意傷害]-A+[故意傷害(致人死亡)]3。如果發生意外,妳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刑法考試中心第24講* * *與犯罪分離(犯罪中止)。1,預備階段:1***共犯,要想被終結,必須消除他對其他從業者的身體和心理上的因果關系。特殊情況下,如果是主謀,我們必須積極想辦法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2教唆犯,打消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3幫助罪犯,消滅自己的幫助。
2.實施階段:1 * *必須有效防止共犯實施犯罪。2.教唆犯和幫助犯的條件與預備階段相同。
第25講死刑的限制使用。死刑不適用於三類人:
1,作案時年齡在18周歲以下的人;
2.試驗時懷孕的婦女。審判包括整個羈押期間:預審、審判和判決後執行;懷孕是指妳在整個拘留期間壹直懷孕;
3.對於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審判時的理解與懷孕時壹致,但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可以適用死刑。
第26講,累犯。重點關註:
1.假釋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又不成立累犯的,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時間;
2.緩刑中沒有累犯;
3.累犯的後果應當從重處罰,不能適用緩刑或者假釋;
4.特別累犯:不要求前罪和後罪的主體已滿18周歲,也不要求判處或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後壹種犯罪沒有時間限制。
第27課,投降。重點關註:
壹、特別自首,1。主體:必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依法正在服刑的罪犯;2.如實供述罪應符合1,司法機關尚未掌握。2.它不同於司法機關已經掌握或認定的犯罪。
第二,* * *共犯的自首,不僅要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要供述自己已知的共犯。
第二十八講刑法第七十二條緩刑的適用條件。(1)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員。
(二)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後悔罪,沒有再犯的危險,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影響。
重點關註:
1.未滿18周歲的人、孕婦、年滿75周歲的人,符合條件的宣布暫停,其他允許。
2.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3.緩刑期滿,原判刑罰不再執行。
第29講,假釋的適用。重點關註:
1.時間要求:有期徒刑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無期徒刑罪犯,實際執行13年以上。
2.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第三十講,追訴時效,刑法的共同考點。1.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滿五年不再追訴;5年以上10年以下,10年以後;10年以上,15年以後;無期徒刑或者死刑,20年以後,如果20年以後認為需要追訴的,必須報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2.追訴時效從犯罪成立(未完成)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3.在追訴期限內又犯其他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成立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