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超標辦公用房出租拍賣都可以。各地能否落實核心八項規定精神,騰退超標辦公用房進行出租、拍賣等市場化處置?對此,中紀委昨日解釋,超規模、超標準、超概算的辦公樓項目,可以采取市場化方式處置。有網友向中紀委建議,各地落實核心八項規定精神,騰退超標辦公用房。很多地方會以市場化的方式處置騰出來的辦公樓,比如出租、拍賣。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65438+10月)第七章第三十五條規定,“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出租的,到期必須收回”。根據這壹規定,是否意味著各地不得處置市場多余的辦公用房?
核心紀委法律室表示,《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七章明確規定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使用和管理,其中第四十條第二款規定:“黨政機關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的“三定”計劃,嚴格審批和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交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壹調劑。”第三十五條第1款規定:“超過規模、標準和概算的辦公樓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面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據此,可采用上述方法處理超規模、超標準、超預算的辦公樓項目。此外,鑒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 核心紀委法律室解釋說,這壹規定是為了落實“嚴格管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促進辦公用房資源公平配置和集約利用”的規定精神,而不是以市場化方式處置多余的辦公用房。
嚴禁以出租名義購建辦公樓。統壹調整辦公用房用途,凡超標準面積的用房、已出租、出借或被企業和非金融機構占用的用房及其他閑置辦公用房,壹律納入統壹分配範圍。各單位現有辦公用房尚未達到標準面積的,不足部分由同級主管部門從現有辦公用房存量中解決;無法調整的,由同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研究解決。經批準的辦公用房被使用者出租、出借或變更,無正當理由閑置六個月以上的,由同級主管部門收回。嚴禁以租用過渡用房為名,購買、建設和變相使用辦公用房。辦公樓不允許出租。已出租或出借的辦公用房到期時應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嚴格按照收支兩條線規定管理並上繳財政,租賃期滿後不得續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