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居住,或者在本市跨區、縣(市)居住的人員。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轄區內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申領受理、發放居住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公安派出所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機構”)承擔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領、信息采集和認證的受理工作,並向社會公布。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人口和計劃生育、財政、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和社區組織應當按照職責,協同做好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的相關工作。第二章居住登記的申請和居住證的申領第四條需要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流動人口,應當自居住之日起2日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請居住登記。
用人單位、學校、培訓機構等提供的流動人口。,應當統壹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第五條流動人口居住地址發生變更的,申請居住登記的責任單位或者流動人口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到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辦理居住登記變更手續。第六條下列流動人口不得申請居住登記:
(壹)居住在賓館、酒店、招待所等場所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住宿登記;
(二)住院辦理住院登記;
(三)流浪、乞討等無家可歸者,按照有關規定由有關部門負責登記。
賓館、酒店、旅店、招待所、醫院等單位,除住宅信息服務系統與公安機關聯網外,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或者受理機構的查詢。第七條年滿16周歲,在本市居住滿1個月,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合法穩定收入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第八條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或其他有效合法身份證明及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兩張;
(二)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出具的固定合法住所證明;
(三)工作地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流動人口服務管理機構出具的合法穩定收入證明;
(四)已婚育齡婦女,還應當提交由其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以上計劃生育機構查驗的婚育證明。第九條公安派出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發放居住證。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壹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第十條居住證遺失需要重新申領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掛失補領手續;居住證破損嚴重或者居住證主要信息發生變化,影響使用功能的,應當重新申領或者變更信息內容。
居住地址發生變更,需要變更居住證的,申請人應當自居住地址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申請辦理變更手續。第十壹條為流動人口提供住房的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機構應當書面告知並協助承租人按照規定申報居住登記或者申領《居住證》。
房屋出租人和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承租人的相關信息和房屋租賃合同報送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理機構備案。第十二條申請、更換、換發、驗證《居住證》,不得收取費用。第三章居住證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條居住證是流動人口在本市居住的合法有效憑證,居住證實行統壹編號,壹人壹證。
居住證有效期為3年,發證部門每年審核壹次。
居住證持有人未按照前款規定進行驗證的,其居住證自動失效。第十四條持有居住證的流動人口在本市享有下列權益:
(壹)免費獲得計劃生育和生殖保健宣傳咨詢服務、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計劃生育服務、產前優生檢測;
(二)免費享受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規定範圍內的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三)按照規定享受法律援助服務;
(四)享受與本市戶籍公民同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按規定享受結核病等重大傳染病免費檢查服務,隨行兒童按國家規定享受計劃內基本疫苗免費接種;
(五)依法享受與本市戶籍公民同等的社會保險管理和服務;
(六)隨遷子女和法定被監護人可以相對就近接受九年義務教育;
(七)按照規定到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登記手續;
(八)參與科技發明和創新成果的申報;
(九)享受本市公民按規定可以享受的其他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