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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有哪些作為和不作為?

行為是指行為人主動進行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不作為,是相對於作為而言的,是指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特定法律義務,可以實施而不實施的行為。不作為是壹種特殊的行為方式,與作為是對立的關系。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刑法中的作為和不作為。

刑法中有哪些作為和不作為?

壹是作為行為人,以積極的身體活動實施刑法所禁止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其特點是:

1,表現形式:積極的身體動作。

2.它直接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範。註:持有是壹種行為,持有是對特定物品的權力控制和支配。屬於as。刑法規定了持有型犯罪,目的是禁止人們持有特定物品,而不是命令人們交出特定物品。

第二,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在可以履行的情況下,沒有履行應盡的義務。

1類別:(1)真正不作為犯罪:刑法明文規定只能由不作為構成。(如遺棄罪、不解救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2)不真正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罪與不作為犯罪的區分標準:是否存在法律要求的積極義務。如果不履行,則屬於不作為犯罪。不作為犯與不作為犯除了行為上的差異外,在犯罪形態、犯罪中止形態等其他方面是完全壹致的。不作為犯罪也可以分為作為(如偷稅、遺棄)和不作為(遺棄)兩種方式。不作為其實是相對於特定義務的履行而言的,人對於特定的對象什麽也沒做。但這並不妨礙人們去做其他的事情。

2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1)作為犯罪,行為人有實施某種行為的義務。(2)可以做到,行為人當時有履行能力(3)不作為,行為人未能履行義務,從而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結果。換句話說,危害結果和不作為之間應該有因果關系。比如司機的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顱骨骨折,即使立即送醫也無法挽救其生命,或者在被害人馬上就要死亡的時候,即使司機沒有幫忙,也只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故意殺人罪。

3不作為義務的基礎:(1)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父母贍養子女的義務。因妻子自殺,丈夫不作為而導致的故意殺人罪,但不適用於男女朋友。)註:“權利義務壹致”,其他法律沒有規定義務的,不能成為刑法中的行為義務,或者法律只規定了義務而沒有規定責任的,不能成為行為義務。比如公民有移交犯人的義務,公民發現火災有報警的義務。(二)職責和業務要求,以及危險源監控所產生的義務。(比如消防員滅火的義務。(3)法律行為產生的義務。——保姆帶孩子,保姆照顧精神病人。另壹個例子是救生員幫助遊泳者的職責。(4)先行行為產生的義務。比如不小心把煙頭扔在地上,發現後不撿,放任火災發生。再比如A帶孩子遊泳,孩子溺水。先行行為是導致危險的行為,但這種危險壹般被認為是社會不允許的危險。如果是社會可以允許的風險,則不構成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幾個朋友壹起去吃飯,有人喝醉開車撞死,有人沒有義務幫忙,因為成年人醉酒的風險要成年人自己考慮。同樣的,張三和李四都是成年人,他們約定去遊泳。即使B溺水,張三也沒有救助的義務,張三也沒有因不作為而被判故意殺人罪。壹般認為,只要制造了危險,無論是否正當,都會成為義務的來源。但是,在對危險狀態有利後對法律沒有幫助的正當防衛行為,不成為不作為的義務來源。緊急避險人對遭受損害的無辜第三人負有義務。單純的道德義務不能成為不作為犯罪的義務來源。比如在危險的時候不救,就不會有罪。消防法規定,任何人發現火災必須立即報警。路人A發現火災後未能及時報警,導致火勢蔓延。

以前的犯罪行為能否視為義務的發生?根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某法有利於危險狀態,而危險狀態沒有及時消除,導致危害結果更加嚴重。此時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不作為是否應該單獨構成犯罪?

(1)刑法對加重結果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a、交通事故發生後,被害人受重傷後逃逸,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根據刑法規定,只成立交通肇事罪,適用較重處罰。b、故意傷害他人,造成他人輕傷,未給予他人救助,未得到及時救助造成重傷的,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成立。

(2)刑法中沒有規定某種(故意或過失)犯罪行為是加重結果犯,也沒有規定發生了嚴重後果而成立其他嚴重犯罪。如果第壹行為導致危險狀態,未盡到消除危險的義務,則成立後果嚴重的故意犯罪。——即刑法中沒有造成重結果的規定,因此認為故意重結果罪成立。比如,A的過失行為造成B輕傷,同時有生命危險。若A未能履行救助義務,B死亡。甲因不作為犯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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