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應在得到確認後3日內提出。如果您選擇拒絕簽署,確認書將通過留置送達,並以與法院傳票相同的方式發送到您的家中。只要送達,送達時間就開始計算。壹旦超過3天,就沒機會了。所以,當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發出三天後,當事人沒有申請復審,它就生效了。
壹般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出具時間應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需要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書確認之日起五日內提出。
3.交警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當場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不具備當場作出條件的,交通警察應當在三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4.交通肇事逃逸的,在交通肇事車輛、駕駛人被查獲後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5.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結案,受害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日內,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認定各方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受害人。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後,依照前款規定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壹條的規定重新認定責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分別送達當事人。
6.事故當事人、關鍵證人處於搶救狀態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無法及時取證,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案件基本事實的,經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中止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期限,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但最長中止時間不得超過60日。
中止鑒定的原因消失,或者中止期限屆滿受害人仍不能接受調查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五日內根據調查取得的證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7.傷害事故符合下列條件,各方當事人同意書面申請快速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1)當事人不涉嫌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
(2)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和原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在制作後三日內送達當事人,並告知申請復議、調解、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和期限。
論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在道路交通事故發生中所起的作用及其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1.因壹方過錯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負全部責任;
2.因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和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3.任何壹方都沒有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如果是交通事故,雙方都沒有責任。
壹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另壹方不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1)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交通環境基本信息;
(2)發生了道路交通事故;
(3)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和事故原因分析;
(4)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過錯和責任或者事故原因;
(5)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事故鑒定異議的處理:
1.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出具有異議的,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當事人逾期提出復審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復審申請書應當寫明復審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同壹事故的復查限於壹次。
2.除非當事人逾期提出復核申請,否則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復核申請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3.上壹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復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復核,並作出復核結論: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3)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否符合規定。
審查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在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現場聽取意見。
處理復議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兩人。
4.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認定程序有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可以在責令原辦案單位改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後,作出維持道路交通事故原認定的復核結論。
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審查結論:
(1)事實不清;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3)適用法律錯誤;
(4)責任劃分不公平;
(5)違反法定程序調查鑒定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勘查之日起十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發生交通肇事逃逸的,應當在扣押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和鑒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上公布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