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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錦市機動車停放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和維護機動車停放秩序,改善交通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機動車停車行為的管理。

本市機動車停車堅持社會治理、享受和嚴格執法的原則,鼓勵運用科技手段提高停車效率,有序推進停車服務、管理和執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設。第三條市人民政府領導全市機動車停車管理工作,建立綜合協調機制,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全市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規範和完善機動車停車收費制度。

縣(區)人民政府負責協調和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以及機動車停車行為的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組織本轄區內機動車停車的管理和服務,指導居(村)民委員會、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開展機動車停車自治和居住區機動車停車資源的管理和利用。第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自然資源、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停放管理工作。第二章機動車停車設施規劃和建設第五條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制定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報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將公共停車設施挪作他用。

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未取得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共停車設施用於特殊用途。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按違法停車泊位處以300元罰款。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按照機動車停車設施專項規劃和建設標準,配建新增停車設施,包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使用。

鼓勵建設停車樓、地下停車場、機械立體停車庫等集約化機動車停車設施。第七條下列建築未按照建設標準和設計規範配套建設機動車停車設施的,應當在改建、擴建時配建:

(壹)公共交通和自用機動車輛換乘的樞紐站;

(二)體育場館、電影院、圖書館、醫院、學校、展覽場所、旅遊景點、營業所等公共場所;

(三)商場、賓館、飯店、娛樂場所等大(中)型經營場所;

(4)承擔行政事務的辦公場所。第八條公共停車場和專用停車場應當符合下列規範:

(壹)設置停車場標誌;

(二)設置交通標誌,劃定交通標線和泊位標線,對停車泊位實行編號管理;

(3)在停車泊位安裝車輪定位器;

(四)室內停車場應當配備通風、照明、排水、通訊、消防、安全監控等設施設備,並保證其正常使用;

(五)設置並標明殘疾人無障礙停車位,配備無障礙設施;

(六)配合建設和安裝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並保證用電安全;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規範。第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危險化學品和其他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

鼓勵企業自建危險化學品等危險品運輸車輛專用停車場並向社會開放,可以實行有償使用。第十條待建土地、學車場、邊角空地等閑置場所,可以用於建設機動車臨時停放場所。臨時停車場所的建設由縣(區)人民政府負責。第十壹條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大型活動會場及其周邊的機動車分流方案。周邊道路有條件的,可以設置臨時停車區域,並規定停車時段、限制停車。第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道路停車泊位的設置、維護和調整,確定允許停車時間,並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下列區域不得設置道路停車泊位:

(壹)城市主幹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大型公共建築附近的消防車通道、人行道、盲道、疏散通道;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停車的場所和不宜設置的路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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