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宅基地: (壹)因國家或者集體建設、遷移、受災等需要搬遷或者重建的;(二)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者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三)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者擴建的;(四)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限額標準,需要改建或擴建的;(五)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落戶的;(六)離休、退休工人、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憑合法證件回原籍定居;(七)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宅基地不予批準: (壹)宅基地面積達到規定標準後申請新宅基地的,但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進行舊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宅基地及地上建築物(因房屋使用者不足合理調整的除外),或者將房屋改作他用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三)所有家庭成員作為壹個家庭申請宅基地並獲得批準,不具備分戶條件或不合理分戶申請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立戶並符合立戶條件,父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五)實施舊村改造或者實施有計劃的自然村合並,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的;(六)不需要居住的房屋不拆除,宅基地不退還村集體;(七)違法房屋未依法處理的;(八)其他不符合建房條件的。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註銷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相關批準文件,村集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壹)自宅基地批準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建設的(特殊情況除外);(二)宅基地報批時,向村集體承諾建新房、拆舊房而不自行拆除舊房的;(三)經批準實施舊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遷入新房(村)居住的原宅基地;(四)騙取批準或者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五)其他應當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流程:1。申請人持申請材料向當地村委會提出用地書面申請。村委會每季度集中審核申請材料,依法召開村民委員會或村民代表大會審議,並張榜公布。自張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本村村民未提出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鄉鎮國土資源所初審。2.實地調查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國土資源所進行實地調查和群眾調查,對建設用地和建設用地申請條件進行審查,並制作勘查記錄和審查意見。3.填寫申請表,經國土資源所初審合格後,發放《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4.村委會審核村委會對申請人提交的《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及建設申請表》進行審核簽字,證明申請人原住宅用地及家庭成員現居住狀況,由負責人簽字並加蓋村委會公章,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5.審查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收到村委會上報的住宅建設用地申請材料後,當場完成審核並確定規劃用地範圍,報縣國土局初審。縣國土資源局對符合條件的報縣人民政府審批。6.縣人民政府批準用地的,由縣國土局出具《建設用地批準書》。7.放樣由國土資源領導配合鄉政府人員根據建設用地批準書和村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現場放樣,劃定範圍,填寫放樣記錄卡,參加放樣人員應在放樣記錄卡上簽字。放樣後,土地申請人可以開始施工。8.農村村民住宅新建、改建、擴建的驗收發證,應當自房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依法申請土地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房屋產權登記,領取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
法律客觀性:
農村個人建房申請的審批程序。建築使用者申請並填寫《農村個人建房申請審核表》;二、所在村民委員會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三、鎮政府進行初審,負責土地調整:1,鎮村建設意見;2、鎮國土分局;四、鎮政府定期張榜公布村初審意見;五、報縣主管部門聯合審批:1。縣規劃局審核,確定規劃選址意見,出具批復文件;2、經縣國土局審核,並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頒發批準文件;六、鎮政府收取建房費用,核發《農村個人建房許可證》;七、建房戶開工前向鎮政府報告,鎮政府現場檢查,敲樁定位,並實施全程施工管理;八、房屋竣工後,房屋使用者應向鎮政府申請竣工驗收;九、鎮政府會同縣有關部門派人現場檢查,按規定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退還房屋押金;十、建房戶憑驗收合格證,向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房地產權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