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第81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原判刑期已執行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年以上,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的,可以假釋。”據此,所謂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壹定刑罰後,確有悔改表現,不會再次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可以有條件提前釋放。
二、假釋的適用條件
根據刑法上述規定,申請假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對象條件
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緩刑二年以後減為無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監禁條件
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壹定期限後才能假釋。所謂“壹定期限”,根據刑法的規定,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須執行原判刑期的壹半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必須超過10年。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減刑後假釋的,實際執行的刑期不得少於12年(不含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刑期)。此外,為了使假釋的適用具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81條還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人民法院批準,可以不受上述刑罰執行的限制。”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所謂特殊情況,是指國家在政治、國防、外交等方面的特殊需要。
3.實質性條件
罪犯只有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危害社會,才能假釋。這是對罪犯適用假釋的實質條件,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法律&教育網所謂的“不危害社會”,是指不會再次犯罪,能夠遵守刑法第84條規定的行為準則,不會嚴重違反刑法第86條規定的相關假釋監管規定。
4.限制
罪犯不得是累犯或者因殺人、爆炸、搶劫、脅迫、綁架等暴力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無期徒刑的罪犯。
第三,假釋的程序規則
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第七十九條的規定,執行機關應當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假釋。
第四,假釋的考察
假釋是壹種有條件提前釋放罪犯的刑罰制度,附帶條件是罪犯在壹定期限內應當遵守壹定的條件。這裏的某個時期是假釋的考驗期。我國刑法第83條明確規定:“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未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根據刑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管;(二)按照監察機關的規定報告活動情況;(三)遵守監察機關關於接待來訪的規定;(四)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察機關批準。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原審判決附帶剝奪政治權利的,從假釋之日起,法/教/網執行剝奪政治權利。
動詞 (verb的縮寫)假釋的法律後果
根據《刑法》第85和86條,假釋的法律後果如下:
(1)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新罪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71條規定的“先減後並”的方法實行合並處罰。
(二)在假釋考驗期限內,發現被假釋人在宣判前有其他犯罪行為的,應當撤銷假釋,按照刑法第七十條規定的“先合並後減輕”的方法實行合並處罰。
(三)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關於假釋監督管理的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法定程序撤銷假釋,收監執行未執行完的刑期。
(四)被假釋的罪犯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假釋考驗期滿,視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並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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