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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七十九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

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程序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緊急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提請拘留報告》,註明犯罪嫌疑人信息和拘留理由,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簽發拘留許可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查,檢察長決定,然後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明,並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扣留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必要時,實施拘留的人可以依法使用警用設備和武器。

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 * *犯罪嫌疑人聞訊後可能逃跑、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需要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未在24小時內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等壹下。刑事拘留的對象適用刑事拘留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及時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的;(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

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2月6日修訂1998+16)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為十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4日修訂)第壹百零九條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相互勾結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壹百壹十壹條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24小時內,作出延長羈押期限的請示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壹百壹十二條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在三十日內無法查明申請批準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羈押期限,但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不停止。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自報姓名申請批準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審查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羈押期限從查明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

拘留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拘留可分為三類:1。行政拘留(治安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是行政處罰的壹種。

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天,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看守所執行。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司法拘留(民事拘留):壹種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是壹種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法。

司法拘留還有壹種:《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負有民事責任的行為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沒收違法活動的財物和違法所得,並可以依法予以罰款、拘留。可見,《民法通則》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進行短期限制的壹種處罰方式。

這是民事制裁中最嚴厲的懲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批準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進行審判,刑事拘留不是壹種懲罰或制裁。

如果後來無罪釋放,被拘留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刑事拘留的條件?

我不是刑警,也不是法律專家。但我知道我也經歷過。刑事拘留壹般是辦案單位認為該人可能觸犯刑法,有壹定的犯罪事實。實際操作程序是:

立案後,辦案單位報分管分局或市局領導批準後,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3個工作日內必須再次訊問犯罪嫌疑人。之後,辦案單位應當對材料進行整理,並在37日內報檢察院批捕部門申請逮捕。檢察院會根據案情決定是否批捕。逮捕後移交辦案單位進行逮捕(嫌疑人在逮捕書上簽字)。如果37天內沒有逮捕,嫌疑人必須被釋放。然後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辦案單位將進壹步訊問,充實材料,然後提交檢察院起訴部門起訴。檢察院收到案卷後,會對犯罪嫌疑人1-2次詢問,然後對案卷進行整理並做相關補充,再提交法院進行訴訟。在這個階段,如果檢察機關詢問犯罪嫌疑人,對案件有疑問,會將案件退回辦案單位補充材料。這叫“撤回調查”,可以允許兩次。第二次補充後,檢察院仍認為案件材料不足以起訴,可以釋放犯罪嫌疑人。材料充分的,依法提交法院,法院收到案卷後進入審判程序。

刑事拘留的條件?

刑事拘留的概念和程序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緊急措施。

根據法律規定,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公安機關辦案人員認為有必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填寫《提請拘留報告》,寫明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和拘留理由,報公安機關負責人審批,並簽發拘留許可證;檢察機關拘留犯罪嫌疑人,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審核,檢察長決定,然後送達公安機關執行。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證明,並宣布拘留。責令被拘留人在扣留憑證上簽名或者蓋章。

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應當註明。必要時,實施拘留的人可以依法使用警用設備和武器。

不出示拘留證,或者先拘留再補辦拘留證,都是違法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執行異地拘留時,應當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拘留後,決定拘留的機關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但是阻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除外。妨礙偵查的情形包括:其他* * *犯罪嫌疑人聞訊後可能逃跑、毀滅、偽造證據的;可能相互勾結,形成攻守同盟;其他犯罪需要查證而未采取相應措施的,等等。

但是,上述情形消除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如果未在24小時內通知,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上註明原因。

不能通知的情形包括:被拘留人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被拘留者沒有家庭成員或工作單位;等壹下。刑事拘留的對象適用刑事拘留的對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被及時發現的;(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的;(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第六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報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師和其他辯護人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釋放、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第壹百三十四條人民檢察院對於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四天。

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最高人民檢察院2006年2月6日修訂1998+16)第八十三條人民檢察院羈押犯罪嫌疑人的期限為十日,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1998年5月4日修訂)第壹百零九條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提請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報請審批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壹百壹十壹條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辦案單位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24小時內,作出延長羈押期限的請示報告,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第壹百壹十二條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在三十日內無法查明申請批準逮捕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羈押期限,但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不停止。在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中,也可以根據自己的自報姓名申請批準逮捕。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2000年8月28日)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對審查決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報請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羈押期限從查明其真實身份之日起計算。

因為有證據證明。

法院執行拘留的條件是什麽?

拘留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被執行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民事制裁措施。司法拘留的條件是:

1.拒絕履行義務是必要的。這是行政機關作出拘留裁決的先決條件。如果被拘留者不拒絕履行義務,就不能拘留,這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的。

2、經院長批準。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在執行中存在重大問題,應經三名以上執行人員討論,並報我院院長批準。

3.異地羈押應當遵守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作出拘留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派人到被拘留人所在地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執行。

4.告知被拘留者他們的合法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被拘留人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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