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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案例分析

法律主觀性:

您好,您咨詢的刑事案件分析短文如下:1。時間的研究是肯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條件之壹。犯罪時間的確定對於安排犯罪對象具有重要意義。對時間的分析和研究是從兩個方面進行的。壹方面要確定案件時間,為偵查提供信息,縮小範圍;另壹方面,我們應該充分利用時間。提供偵查線索,確認或否認嫌疑人。如何先確定時間?是在現場考察、調查、訪談、分析的基礎上逐步確定的。確定案件發生時間的主要依據是:1從案件發生和發現兩端擠壓時間。②根據被害人、發現者、報案人、知情人和現場周圍的人聽到特殊聲音、呼喊、最後見到死者、發現可疑人員和可疑情況的時間,推斷案件發生的時間。3根據被害人及相關人員的作息時間和日常活動推斷案件發生的時間。4.通過現場痕跡的消失變化和新舊程度來判斷案件發生的時間。根據死者胃內容物的消化排空程度和膀胱內尿液儲存情況,確定案發時間。根據各種記錄時間的項目,如鐘表停止擺動的時間、日歷停止轉動的日期、日記停止記錄的日期、收到信件、郵件、手機短信的時間、電報郵戳的時間、匯款單據的時間等。,都可以作為推斷作案時間的參考。對案件時間的分析研究主要是利用時間,發現情況縮小偵查範圍,提供線索,是確定案件性質的重要因素。同時,時間也是肯定線索(確定犯罪嫌疑人)或否定線索的重要依據。二、犯罪現場的研究地點犯罪現場的研究地點是指案件發生的具體地點和周圍的地理環境,不僅包括壹條街、壹條巷的具體地點,還包括周圍的環境區域,如居民區、工礦區、風景名勝區、郊區、交通要道、公共場所、邊遠地區、河山等地理環境。有些情況下,案件性質因地而異。因此,地點也是分析案情、確定案件性質的重要因素。在分析地點時,有必要結合丟失物品的數量、犯罪過程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該地區的交通狀況來研究其可能性。第三,對現場遺留的犯罪痕跡的研究。這裏的痕跡指的範圍很廣,可以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活動和研究案件性質,以及偵查破案提供壹切線索和證據。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研究。1跡的形狀和特殊證明。根據作案工具造成的痕跡特征,分析判斷作案人使用的工具類型和嫌疑人的職業情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生理特征。現場反映出來的痕跡特征,包括行走的腳步特征,都可以找到並提供線索。2痕跡的形成。根據痕跡的形成,分析犯罪嫌疑人使用工具的技能和熟練程度,確定犯罪嫌疑人的職業特征,縮小偵查範圍。同時,要研究痕跡形成的條件,有的是在犯罪過程中形成的,有的是在犯罪過程中有意無意造成的,這對進壹步研究犯罪過程具有重要意義。3痕跡的位置。研究痕跡的位置還可以確定嫌疑人的職業、技術情況、熟練程度和身體狀態。4跡線的順序和數量。通過研究痕跡的順序,按照相同腳印的順序進行追查,可以發現其他犯罪現場和證據,進壹步確定作案人的逃跑方向,根據起火順序確定起火點和起火原因。第四,對被害人的研究,了解和分析被害人以及被害人的壹些情況,對分析案件性質也有重要意義。l對被害人的家庭情況、社會關系、職業、社會、工作表現逐壹進行詳細的了解,從中可以發現和發現案件的性質。2.受害者的個人素質和思想作風。壹個人的素質、作風修養、思想意識、性格愛好、生活習慣等個人情況,都是分析判斷案件性質、尋找和提供偵查線索的因素。被害人行為法為外人所熟知是什麽情況?哪些受害者的行為模式可能有助於提供線索?受害者在事件前後的言行,對縮小範圍,提供線索具有重要意義。五、刑事案件中的遺失物研究盜竊、搶劫、搶奪等案件壹般都有遺失物。損失是指被犯罪嫌疑人盜竊或搶劫的全部財物。根據大小、數量、重量、尊嚴等來分析研究罪犯的數量和交通工具的存在,具有壹定的參考價值。不及物動詞現場遺留物研究遺留物是犯罪嫌疑人在實施犯罪過程中,由於精神緊張、情緒混亂而使用的工具、武器和物品。這些殘留物都是犯罪證據。1犯罪遺留的工具。如手電筒、打火機、玫瑰花刀、盜竊案遺留的繩子等。這些犯罪工具有時可以提供犯罪嫌疑人的專業範圍和特征。現場遺留的各種生活用品。有的能提供犯罪嫌疑人的職業身份,有的能根據遺體找到尋找無名屍體的受害人。衣服鞋襪的款式也與犯罪嫌疑人的生活習慣有關,衣服口袋裏的附著物也與職業有關。3.各種文件。壹般情況下是被害人留下的,也有犯罪嫌疑人留下的。通過這些遺骸找到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本文從以上六個方面論述了在分析和研究壹個案件的性質時,需要註意各種因素。只抓住壹點是不可能的,必須緊密結合,分析並充分利用各種條件。每壹個刑事案件不壹定都具備上述六個條件,但在研究和確定案件性質時,必須對僅有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才能得出較為準確的結論,有利於偵破每壹個刑事案件。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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