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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常見的量刑情節及其法律依據有哪些?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共同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法發發[2013]第14號第2013號。12,2月23日發布2014第10號,10月10日實施)

壹、量刑指導原則

1.量刑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處罰。

2.量刑既要考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又要考慮被告人應當承擔的刑事責任的大小,以達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應當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做到寬嚴相濟,寬嚴相濟,懲罰犯罪,確保判決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4.量刑要客觀全面地把握不同時期、不同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和治安形勢的變化,確保刑法任務的實現;對於同壹地區、同壹時間發生類似案件的,所判處的刑罰應當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時,應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基礎上,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驟

(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的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根據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影響犯罪構成的其他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量,確定基準刑;

(3)根據量刑情節調整基準刑,綜合考慮全案依法確定宣告刑。

2.基準刑的調整方法

(1)存在單壹量刑情節的,直接按照量刑情節調整比例調整基準刑。

(2)有多個量刑情節的,壹般根據各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采用同向相加、反向相減的方式調整基準刑;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聾啞人或者盲人犯罪、防衛過當、過度避險、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犯、脅迫共犯、教唆犯等量刑情節的,應當先調整基準刑,再適用其他量刑情節進行調整。

(三)被告人犯數罪,同時具有立功、累犯等各罪適用的量刑情節的,適用量刑情節調整各罪基準刑,確定各罪應當判處的刑罰,再依法實行數罪並罰,決定執行的刑罰。

3.確定量刑方法。

(1)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整結果在法定刑幅度內,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宣告刑;有應當減輕情節的,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確定宣告刑。

(2)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整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有法定減輕情節,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認定為宣告刑;只有情節較輕的,才能依法將法定最低刑確定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也可以判處法定刑以下的刑罰。

(3)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整結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認定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4)獨任法官或者合議庭綜合考慮全案情況,可以在20%以內調整調整結果,確定待宣判的刑期。當調整結果仍不符合罪刑相適應原則時,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依法確定量刑。

(五)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管制或者單處附加刑、緩刑或者免除刑罰的,依法適用。

第三,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全部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的不同情況,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和調整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格控制從寬處理的程度;對於犯罪情節輕微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寬大處理。在確定各量刑情節的調整比例時,要綜合平衡調整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的關系,確保罪刑相適應。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犯罪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壹貫表現等因素,給予從寬處罰。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30% ~ 60%;

(2)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基準刑減少10% ~ 50%。

2.對於犯罪未遂,考慮犯罪的實施程度、造成的損害大小、犯罪失敗的原因等。,基準刑與既遂犯罪相比可以減少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同壹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從寬處罰,在基準刑上降低20% ~ 50%;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動機、時間、方式、嚴重程度、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和悔罪表現,基準刑可以減少40%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4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逃避法律制裁的除外,不足以從寬處理。

5.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犯罪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影響和嚴重程度,確定從寬處理的範圍。

(1)壹般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在基準刑的20%以下減輕處罰;

(2)有重大貢獻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 ~ 50%;犯罪情節輕微的,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和程度、罪行的嚴重程度和悔罪程度,確定從寬處理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輕基準刑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未掌握的同類嚴重罪行的,基準刑可以減少10% ~ 30%;

(3)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 ~ 50%。

7.對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坦白程度和悔罪表現,基準刑可以降低到10%以下。依法主動投案自首的除外。

8.對於返還贓物及賠償,考慮犯罪的性質、返還贓物及賠償的行為能在多大程度上彌補損害結果、返還贓物及賠償的數額及主動性等。,基準刑可以減少30%以下;其中,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

9.對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和認罪悔罪程度,基準刑可以減輕40%以下;積極賠償但未能取得諒解的,可以減輕基準刑30%以下;雖然沒有賠償,但如果達成諒解,基準刑可以減少20%以內;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要嚴加控制。

10.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真誠悔罪等因素,可以在基礎刑的基礎上減少百分之五十以下。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減輕基準刑50%以上或者免除處罰。

11.對於累犯,應綜合考慮前後的犯罪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後到重新犯罪的時間長短、前後犯罪的嚴重程度,在基準刑基礎上增加10% ~ 40%,壹般不少於3個月。

12.對於有犯罪記錄的,綜合考慮犯罪記錄的性質、時間間隔的長短、次數和處罰的輕重,基準刑可以提高到10%以下。前科犯罪是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除外。

13.犯罪的對象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群。考慮到犯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基準刑可以增加20%以內。

1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傳染病防治等災害期間實施的犯罪,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基準刑可以提高2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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