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律師可以代理控告、檢舉,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關部門訴說冤情、進行辯護,控告偵查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利。律師代理控告、檢舉需要犯罪嫌疑人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因病情嚴重無法申訴、控告,或者因受到威脅而不敢申訴、控告,律師也可以主動申訴、控告,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3)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二、最長的刑事偵查期限是多久?《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
三。刑事偵查程序(1)偵查概述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依法辦理案件過程中進行的專門偵查工作和相關的強制措施。調查與起訴和審判密切相關。就公訴案件而言,偵查是公訴和審判的基礎和前提,偵查任務的完成程度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公訴和審判的質量。在司法實踐中,很有可能調查結論會得到司法機關的認可。(2)調查行為
在我國,偵查行為既包括偵查人員依法實施的專門偵查活動,也包括為防止現行犯和犯罪嫌疑人繼續犯罪、逃跑、毀滅證據或者自殺而采取的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我國的偵查行為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鑒定、通緝、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
(3)調查結束
偵查終結,是指偵查機關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查明,證據充分,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已經犯罪,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結束偵查、辦理案件或者提出處理意見的壹種訴訟活動。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作出移送審查起訴或者駁回起訴的決定。
1.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處理: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公安機關應當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案件應當由上級或者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也應當移送檢察院審查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可以免除刑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起訴時,可以表明符合不起訴條件,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在調查中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有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的,應當作出撤銷案件決定,並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對於已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2.人民檢察院對偵查終結的處理:人民檢察院對自己立案的案件進行處理,與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後的處理基本相似。不同的是,人民檢察院偵查結束後,對於符合起訴或者不起訴條件的案件,偵查部門制定《起訴意見書》或者《不起訴意見書》,連同其他案卷移送審查起訴部門,審查起訴部門會進行審查,然後按照審查起訴程序作出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決定;對於需要撤銷的案件,偵查部門應當直接報請檢察長或者檢察委員會決定。
(四)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的某些事實和情況重新進行偵查。
以上是關於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律師能否介入的相關內容。由上可知,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律師應當履行職業職責,依法進行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