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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犯罪年齡的確定

《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相對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只對自己所犯的這八種嚴重罪行承擔刑事責任,而在司法實踐中,必須嚴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則,不得突破這壹界限。

具體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即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年齡在14-16的人,不犯上述罪行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3.14周歲以下的人不承擔刑事責任,無論是哪種行為對社會都有危害,也就是完全沒有刑事責任的年齡。

4.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5.犯罪時的年齡按照公歷年、月、日計算。過完第壹個生日,從第二天開始,就滿壹歲了。

6.未滿16周歲的,不予刑事處罰,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7、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犯罪年齡尚未查明,且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何種刑罰的,應當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

8.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和死緩。

9、已滿75周歲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0.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年齡等級

確定何時開始承擔刑事責任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問題之壹,因為刑事責任年齡是追究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之壹。從我國刑法的規定來看,刑事責任年齡分為三個階段:

第壹,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二、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刑法規定的八種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這是相對刑事責任年齡;

第三,14歲以下的人,無論什麽樣的行為對社會有危害,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這是完全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我國刑法規定這樣的犯罪年齡,其目的是為了有效地呵護兒童的健康成長。當他們有危害行為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方針,以教育、改造、挽救為主。即使極少數人要受到懲罰,他們的目的也是為了教育。因此,我國目前的犯罪年齡不僅是科學的,而且是合理的。

相對刑事責任

根據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罪、強奸罪、搶劫罪、販賣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因此,14周歲以上,16周歲以下,是相對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

減輕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減輕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是該人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這是對未成年人犯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法定情節,體現了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精神。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照顧。”這裏的收容教育是對不負刑事責任的未成年人的壹種安全措施。

負全部刑事責任

我國刑法第十七條第壹款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達到16周歲是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年齡階段。

時代鑒定

在刑事審判中,通常會發現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的處理關系不大,比如成年被告人,但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對年齡的準確認定尤為重要,這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

書面證明

書證包括戶籍證明、出生證明、防疫保健卡、學籍卡等。,可以作為認定被告人年齡的依據。但在實踐中,有時無法準確反映被告人的真實年齡。在壹些地區,特別是農村地區,由於戶籍管理不到位,醫院出具的出生證明不規範,壹些家長為了方便參軍入學,相應更改孩子的年齡。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應當按照公歷計算。而在農村,壹些家長在為孩子申報戶籍時,申報的出生日期是農歷而不是公歷,這就帶來了年齡認定的差異。如何解決以上問題,壹般來說,壹個人的防疫保健卡上記錄的年齡是比較客觀真實的,因為壹個人壹旦出生,就會建立防疫檔案,在什麽階段,什麽時間防疫保健卡都會如實記錄。比如2002年2月法院審理的壹起盜竊案,被告人的戶籍管理卡上的出生日期為1984+00,也是檢方確認的出生日期。庭審時,被告自稱出生於農歷1984+00,查到65438+。根據法律規定,審判時被告人不滿18周歲的,應當告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其指定或者委托的辯護人參加訴訟。休庭後,他會進行補充核實。根據相關證人證言及被告人防保險卡上記載的出生日期,認定被告出生於農歷1984年10月後壹個月,被告的合法權益得到了充分保護。因此,在根據書證確定被告人年齡時,不能壹概而論。如有異議,應結合其他證據認定。

證人證詞

在壹些書證不具備或者有瑕疵的情況下,可以通過被告人的供述和證人證言來認定被告人。比如,在壹些農村,由於計劃生育管理落後,超計劃生育,孩子的戶籍無法落實,屬於“黑戶”。有的地方人口流動頻繁,特別是從事船舶運輸的,常年在船上,戶籍申報不及時,或者他人代為申報,可能造成年齡認定的差異。所以書證不能認定時,可以通過證人證言來認定。哪個證人的證言更客觀真實?壹般來說,接生婆、與被告同月出生的鄰居的父母、被告的父母和親屬的證言比較可靠。與其他證據不矛盾或者被其他證據證實的,可以采信。但並不是所有的證人證言都能證實被告人的年齡,所以要具體分析確定。比如壹起尋釁滋事案,被告人報了壹個出生日期,戶籍證明也是出生日期,辯護人提交的證人證言也是出生日期。經查,被告在家中由助產士接生,其父母稱其申報戶籍時為方便入學而更改了出生日期。相關證人也證實被告未滿18周歲。因為這個案件中有許多疑點,法官沒有輕視證人的證詞。相反,他調查了與被告為鄰居、同年同月出生的孩子的父母,發現與證人的證詞不符。後來他拿了被告的保險卡,確認被告作案時已滿18周歲。因此,在運用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時,應當綜合考慮,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

評估結論

隨著現代先進科學技術的進步,根據壹個人生長發育的具體規律來準確識別他的年齡已經成為可能。常見的鑒定有骨齡鑒定、牙齒鑒定等。鑒定結論能否確定刑事責任年齡,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骨齡鑒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的批復》作出如下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和住址,年齡不明的,可以委托骨齡鑒定或者其他科學鑒定。經審查,鑒定結論能夠準確確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年齡,可以作為判斷犯罪嫌疑人年齡的證據。如果鑒定結論不能準確認定犯罪嫌疑人作案時的年齡,且鑒定結論顯示犯罪嫌疑人的年齡在刑法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以上或者以下的,應當慎重處理。

處理原則

1.不涉及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認定為未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涉及是否已滿十八周歲的,應當認定為未滿十八周歲。

3.被告人的確切出生日期或者犯被指控的罪行的日期雖未查明,但有證據證明被告人犯被指控的罪行時已滿14周歲、16周歲、18周歲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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