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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對凍結財產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43條規定,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為六個月。

執法人員在辦理案件時,為了辦案的需要,有時會凍結、扣押犯罪嫌疑人的財物和物品。但是,凍結犯罪嫌疑人的財產並不意味著可以無限期凍結,還需要參照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壹下。刑事訴訟法對凍結財產有哪些規定?

1.刑事訴訟法對凍結財產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發現與本案無關的,應當在3日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公安機關可以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期限為六個月。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可以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凍結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律師參與訴訟。《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41條規定,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提出聘請律師辦理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屬。《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律師提出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在四十八小時內安排會見;對於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活動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犯罪,律師應當在5日內安排會見犯罪嫌疑人。

二。凍結資金

在下列情況下,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存款等賬戶內的資金:

訴訟前或訴訟期間,壹方當事人申請對資金賬戶進行財產保全的,法院可以依法凍結該賬戶。

判決生效後,在執行程序中,法院根據職權或者當事人的申請,可以凍結被執行人的資金賬戶。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後,應當立即通知財產被保全人。

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查封、凍結、劃撥或者變更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新刑訴法有哪些解除凍結的規定?

首先要明白冷凍的目的。凍結壹般是人民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期間,對被告人或者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控制的措施。如果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那麽原告申請凍結被告財產就沒有意義,法院會解除凍結;如果被執行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償還債務或者與被執行人和解,就不需要繼續凍結,法院也會解除凍結。此外,如果被執行人不支付,法院將對凍結的財產進行扣劃,執行給申請人。

凍結時間為六個月;解凍有兩種:到期解凍和法官提前解凍。如果已經履行了相應的義務,可以督促原告和法院盡快解凍。

在凍結他人存款、匯款過程中,經查與案件無關的,必須在三日內解凍。通常,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財產被凍結,期限是六個月。在執行程序中,凍結他人財產必須得到法院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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