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確理解和把握“文明執法”
隨著黨中央、國務院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戰略的實施,最具東北特色、歷史最悠久的吉林市從提高城市綜合競爭力的高度,對城市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堅持“以人為本、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取向,要求我們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強調文明執法。筆者根據四年多的執法實踐,對準確理解和把握“文明執法”提出了壹些看法
第壹,與時俱進,懂文明執法
什麽是文明執法?從廣義上講,它是法律要求、紀律要求和道德要求的統壹。從狹義上講,文明執法就是執法人員以人為本,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辦理各類案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現在,我們對文明執法有嚴格的法律要求,有法律程序保障。如果是由於審判中的程序錯誤而導致案件事實和性質的認定,就必須重新審判,而控告、檢舉、申訴、上訴和國家賠償制度是對違法執法的救濟程序。然而,在許多地方,文明執法的紀律要求特別是道德要求並不受到重視,沒有對違反道德要求的人進行調查、批評和糾正等有效的監督機制。“壹手硬壹手軟”的現象依然存在。
眾所周知,文明執法是社會文明的縮影,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體現。執法應該是壹種文明的行為,因為它代表著國家的權力,執行的是國家公正的法律。但在現實生活中,個別執法人員將國家執法權視為私權,將執法地位視為霸權地位,將執法利益視為個人利益。如果這種思想表現在行動上,不文明的行政執法行為,不文明的執法行為,不文明的執法過程等等就會出現和發生。比如,整頓市場秩序,取締非法擺攤,取締踢翻三輪車、桌子,當眾砸碎鍋碗瓢盆,在大街上亂扔亂放的行為,絕不是文明執法行為。這些行為實際上是將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權從屬於他人。如何通過行政執法的過程樹立公正文明執法的形象?這些不文明執法行為玷汙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損害了法律的尊嚴,降低了法律的威信,損害了群眾的信心。
國家賠償法可以對執法職務的錯誤行為進行賠償,可以約束執法隊員的違法行為。但民眾對法律的尊重和對執法的信任,怎麽可能是壹種“補償”呢?要從根本上消除或減少那些讓人想起來就“迷茫”、“震驚”、“害怕”的錯案,必須堅持執法隊伍建設,特別是通過提高執法人員的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真正實現文明執法。
法紀是文明執法的保障,但不能代替職業道德。道德水平是專業水平的基礎。再好的專業水平,如果沒有良好的道德文明基礎,執法者的言行和紀律都會出現問題,難免會出現錯案。退壹步說,即使錯案沒有發生,但惡劣的言行本身也會讓群眾對司法公正的形象打折扣,損害司法權威的社會信仰。因此,要認真分析執法隊伍中的不文明執法行為,加強執法文明教育,特別是執法權力觀、執法地位觀、執法利益觀的教育;認真執行執法道德規範和紀律,規範執法言行,倡導文明執法;迫切需要建立相關的監督機制,樹立文明公正執法的先進形象。
二、文明執法和執法隊伍建設
隊員們作為城市管理的重要執法力量,嚴格執法,規範管理,為維護城市管理、環境衛生和居民生活秩序做出了重要貢獻。但不言而喻的是,個別球員也存在粗暴執法、以罰代管的現象,侵害了群眾利益,玷汙了球隊形象。正如隊員所說:“我是城管隊員。在我們請求他人理解和支持我們的同時,我想對我們的團隊成員說壹些話——我們應該尊重自己。”市政府壹直非常重視加強這支隊伍的建設。從隊伍建設之初,就制定了城管行政執法隊必須遵守的12管理規定,要求隊員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秉公辦事,對執法違法行為明確處理。可見,相對於目前行政執法隊伍的普遍性和傾向性,強調文明執法是必要的。
文明執法是由城管的性質決定的。城管執法的對象多為下崗職工、無業人員、外來人員、“兩工”釋放人員。正如有人所說,“公安管犯人,工商管富人,城管管窮人。”遇到的大量問題屬於人民內部矛盾。有的違法行為沒有後果,要教育糾正;如果言語粗魯,行為野蠻,不僅不能糾正其違法行為,反而會增加違法者的反對情緒,破壞政府形象。執法講文明,要求禮貌第壹,出示證件第壹,態度和藹,有尊嚴,以理服人。這既是執法人員文明素質的展示,也是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必要程序。實踐表明,城管隊員在執法過程中,能夠真正做到以人為本,以理服人,以情服人,以理服人,違法行為是可以糾正的。文明執法是城市管理的主題,也是進壹步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建設、樹立新形象的根本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至第六十二條法律責任規定:行政執法人員違法徇私舞弊,給當事人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些都是對執法人員依法行政、文明執法的具體要求。
在城管執法隊伍建設中,我認為要堅持公正、求實、講道理、誠信、服務的原則。具體來說,堅持公正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徇私舞弊;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似是而非;堅持講道理的原則:耐心解釋,以法服心,不要以權壓人;堅持廉政原則:清正廉潔,廉潔自律,不從中漁利;堅持服務原則:面向基層,為民解難,不擺架子。只有提高城管執法人員的素質,加強理想道德教育,加強執法人員的專業培訓,才能在實際工作中樹立執法人員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努力踐行“三個代表”,牢記宗旨,熱情服務,為民辦實事、好事,實現文明執法。
正如市城管行政執法局直屬船營領導所說:“我們頭上有國徽,代表政府,應該秉公執法,但歸根結底是執法為民。”作為城管隊員,只有牢固樹立“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才能真正做到執法為民,在執法中體現文明執法。
三、文明執法和嚴格執法並不矛盾。
嚴格執法是對執法人員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建設基本方針的重要內容之壹。實踐告訴我們,只有嚴格執法,才能糾正違法行為,保護公眾和群眾的利益,體現法律的尊嚴。嚴格執法至少有兩層含義。壹方面,要求執法人員公正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另壹方面,要求執法人員盡職盡責,敢於糾正違法行為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型處罰”、“關系型處罰”、“人情型處罰”,做到有違必糾,有違必罰,處罰有理有據。從這個意義上說,按照法律規定的權力和程序規範辦案,就是文明執法。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並不矛盾。但是,嚴格執法不是粗暴執法。不嚴格執法,執法不公,不按規定著裝,不佩戴執勤標誌,儀容不整,語言粗魯,行為野蠻,濫用職權吃拿卡要,亂罰款,甚至搞所謂的“惡治”,不僅背離了嚴格執法的精神,也違背了文明執法的基本要求,既不嚴格執法,也不文明執法。相反,只教育不處罰,以教代管,該糾正的不糾正,該處罰的不處罰,放任違法者越俎代庖。那不是文明執法,而是執法不嚴和失職的表現。
可見,嚴格執法和文明執法目的壹致,相輔相成,缺壹不可。毛澤東同誌指出:“為了有效地進行生產、學習和有秩序的生活,人們要求自己的政府、生產領導人和文化教育機構的領導人發布各種適當的和強制性的行政命令。沒有這種行政秩序,社會秩序就無法維持,這是常識。這和用說服教育的方法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是壹樣的,是相輔相成的兩個方面。”認為“執法不能文明,文明不能執法”的人混淆了兩者的關系,是錯誤的。
四、在執法過程中的拉扯推搡,與不文明執法有原則區別。
城管執法大多涉及違法者的生存。很多地攤、違章建築是下崗職工、農民工維持生活的直接經濟來源,管理難度大。剛被教育糾正的當事人,第二天就走自己的路了。反復教育和諄諄勸導對當事人無濟於事。壹旦真的要依法處罰或者暫扣財物,他們就會鋌而走險,拼了命,管理難度越來越大。執法中經常出現兩種情況。壹種是當事人制造憐憫來博取路人的同情,造成很多人誤以為城管“不文明”的印象;另壹種是當事人抗拒執法,毆打城管隊員。
所以,在強制拆除過程中,判斷城管是否文明,要打破兩個誤區:
誤區壹: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強制拆除是完全必要的,而且這個過程中的推搡、拉扯等行為不能與不文明執法混為壹談。其間,如果當事人躺在執法車下阻撓執法,或者辱罵城管隊員,故意擴大事態,引起路人圍觀,堵塞交通,城管隊員為了盡快平息事態而制服辱罵、潑灑當事人,是否屬於不文明行為?不強行拆除,事態不會平息,執法不會順利進行,破壞城管、阻礙交通的局面不會改變。文明執法是壹個過程。壹些路人對城管執法前期的教育、勸導、送達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壹無所知,僅僅因為看到強制拆除的場景就指責或投訴城管“不文明”。這是不公平的,也是對城管的誤解。
誤解2:執法人員在沖突中被迫自衛是合理合法的。當少數“地痞流氓”拿起武器毆打執法者時,城管隊員奮起自衛,冒著生命危險將“地痞流氓”制服並移交公安機關,是完全合法的見義勇為行為。從法律上講,正當防衛是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和他人的人身及其他權益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對侵權人采取必要的防衛行為,不僅不負法律責任,還應該受到鼓勵和表揚。但有些媒體接到投訴時,只是去現場請幾個人舉報“城管打人”。這是壹篇失實的報道,誤導了讀者,嚴重損害了城管的聲譽,也讓很多執法隊員深感委屈。壹個同事說:我們現在執法不難,就是執法不行。要麽請警察跟我們走,要麽請人大代表證明城管沒打人,否則很難辯駁。
五、要努力營造文明執法的社會氛圍。
首先要加強隊伍建設,不斷提高城管隊員的綜合素質,提高依法辦案的能力和水平。要進壹步制定和完善各項執法責任制,強化落實多種形式的執法監督和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加強隊伍教育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設,樹立城管隊伍文明之師、威武之師的形象。從城管隊伍的傾向性入手,加強執法規範建設,實行壹案壹卷制度,讓執法、文明執法成為城管隊伍的制度。要開展綜合執法,提高執法技能。對於屢教不改、故意鬧事或幹擾執法的當事人,要多用“智取”多於“武力攻擊”,走法律程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要認真貫徹行政復議法,完善城市管理行政復議機構,確保國家法律監督制度在城市管理監督中的落實。
其次,要提高公民素質和法律意識。文明執法必須普遍提高公民素質和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重要性的認識,使公民在享受環境的同時,普遍認可並願意承擔城市管理環境保護的義務。為了加強全民普法教育,宣傳、教育、新聞等部門要加強城管的宣傳教育,輿論監督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讓市民理解和支持城管,接受城管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是自己的義務和責任,拒絕接受處罰或暴力抗拒城管執法都是違法行為。只有當城管執法被公民普遍認同為維護城管環境的行為,外部環境得到優化,執法環境成熟,文明執法才能順利進行。
第三,政府要加大投入,相關職能部門要相互配合。城管執法隊伍為市容市貌建設做出了突出貢獻,但其目前的社會地位與其突出貢獻不成正比。城管隊伍裝備差、經費少、待遇低,執法中遇到的矛盾沖突日趨激烈。每次執法隊員都要承受巨大的社會和心理壓力,承受屈辱的負擔,即便如此,隊員被辱罵毆打的現象還是時常發生,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沒有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城管隊員幾乎不可能在執法中求文明,在整治中求安全,在困難中求發展。實踐表明,失去經濟支持和安全感的負擔,使得城管隊員無法無後顧之憂地投身城管環保。因此,政府應加大對城管的投入,提高城管隊伍的社會地位和經濟待遇,改善城管裝備,強化城管執法手段,完善城管法律法規中的強制措施。同時,公安、工商、衛生等相關職能部門要達成* * *認識,切實履行職責,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協同配合。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城管執法效率,保證文明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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